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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局个税申报系统雇员(年终奖申报个税)

[海峡网]



“纳税人报信息时,无论是选择在扣缴单位发工资时享受扣除,还是选择在次年自行向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都需填写并报送相关信息。”厦门市税务局个雇员税处吴来成提醒,部分扣个税除项目需要纳税人留存必备资料,包括:住房贷款合同、住房租赁合同等。留存资料不需要提交,留存备查五年即可。未来税务部门还将通过部门信息共享进行事后核验,减轻纳税人负担。


疑问解答


1问:自然人APP端出现任职受雇单位,而自己完全不知情,存在信息冒用嫌疑,怎么办?


答:只要该公司给您做过雇员个人信息报送,且未填报离职日期,就会出现在您“个人所得税”APP的任职受雇信息中。


解决办法如下:


(1)如果您曾经在该单位任职,可在APP个人中心的任职受雇信息中点开该公司,然后在右上角点击“申诉”,选择“曾经任职”方式。税务机关会将信息反馈给该公司,由该公司在扣缴客户端软件中把人员信息修改成离职状态。


(2)如果您从未在该单位任职,您可在APP个人中心的任职受雇信息中点开该公司,然后在右上角点击“申诉”,选择“从未任职”方式,把情况反馈给该公司的主管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展开调查。点击申诉后,APP中的相关任职信息将不再显示。处理结果会通过APP主页的消息提醒向您反馈。


2问:如果员工一年内都没将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提交给扣缴义务人怎么办?


答: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员工如果没有及时将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报送给扣缴义务人,以致在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工资、薪金所申报得税时未享受扣除的,员工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汇算清缴申报时办理扣除。


3问:若纳税人选择由扣缴义务人方式扣除个人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是否需要每月都向扣缴义务人提交专项附加扣除电子表格?


答:对于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未发生变化的,每个扣除年度只需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一次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即可,无需按月提供。


4问:单位员工如果在2019年1月没有采集专项附年终奖加扣除项目,3月才开始采集,存在多缴税的情况吗?


答:综合所得采用累计预扣法计税: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年终奖数)-系统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基本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这种情况对员工个人来说,在专项附加扣除采集前可能会多预缴税款,但在采集后每次申报时会累计扣除前几个月的总和,如果税款为负值,暂不退税,一直往后留抵,在次年3月-6月进行个人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多退少补。


5问:员工没能及时将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提交给扣缴义务人,可不可以下个月补报?


答:扣缴义务人根据员工提交的专项附加申报扣除信息,按月计算应预扣预缴的税款,向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纳税申报。如果员工未能及时报送,也可在以后月份补报,由扣缴义务人在当年剩余月份发放工资时补扣,不影响员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比如,员工A在20系统19年3月向单位首次报送其正在上幼儿园的4岁女儿相关信息,则3月该员工可在本单位发工资时累计可扣除子女教育支出为3000元(1000元/月3个税务局月)。到4月,该员工在税务局本单位发工资时累计可扣除子女教育支出4000元(1000元/月4个月)。


6问:一个月同时租住两处住房或者年度中间换租,造成中间有重叠租赁月份的情况,该如何处理?


答:一个月同时租个税住两处住房的,只能填写一处;年度中间月份更换租赁住房的,不能填写两处租赁日期有交叉的住房租金信息。若有重叠租赁月份的,则将上次已填报的住房雇员租金的有效期止提前终止,或者新增住房租金信息租赁期起必须晚于上次已填报的住房租赁期止所属月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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