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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个体工商户增值税起征点(2021个体工商户增值税起征点政策)

1、征税模式:个体工商户应按照税务部门的规定正确建立账簿,准确进行核算,有三种税收征管模式:


一是对账证健全、核算准确的个体工商户,税务部门对其实行查账征收;


二是对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个体工商户,税务部门对其实行定期定额征收(自2019年4月1日起,金税三期国地税系统并库取消了定期定额征收模块,定期定额征收陆续改为查账征收);


三是对具有一定情形的个体工商户,税务部门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实行核定征收。


2、主要税种:个体工商户主要缴增值税和所得税:


一是参照小规模纳税人的模式缴纳增值税(起征点为月销售额10万元,次(日)销售额500元);


二是实行查账征收模式应缴纳所得税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生产、经营所得),减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其他支出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


依据

1、《个体工商户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1年第596号)2011年公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2、《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4年第648号)2014年修订,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3、《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6年第666号)2016年修订,自2016年2月6日起施行。


4、《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14年第35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8年国务院令第7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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