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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员工关联交易的认定标准(上市公司关联交易认定标准)

(一)禁止性关联交易


(二)国家出资企业有关关联交易的批准程序


1.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在进行下列行为之前,应取得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


(1)与关联方订立财产转让、借款的协议;


(2)为关联方提供担保;


(3)与关联方共同出资设立企业,或者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投资。


2.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决定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召开的股东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应当按照委派机构的指示提出提案、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将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结果及时报告委派机构。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作出决议时,该交易涉及的董事不得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三)其他


需特别强调的是,国有企业不能以任何形式向本企业集团内的员工持股企业输送利益。国有企业购买本企业集团内员工持股企业的产品和服务,或者向员工持股企业提供设备、场地、技术、劳务、服务等,应采用市场化方式,做到价格公允、交易公平。有关关联交易应由一级企业以适当方式定期公开,并列入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和财务审计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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