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年租金收入会计和税法处理探析
(文/左岸金戈)
一:租金收入税会差异
租金收入会计和税法差异对比表
会计 | 税法 | |
情形一: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一次性提前支付 | 除情形一之外的其他情形 | |
会计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不论租金如何支付均按照租赁期均匀确认收人。 | 执行《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出租 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人相关年度收人。 |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 |
税法与会计确认租金收人无差异 | 税法与会计确认方法存在差异 |
备注:租赁期限跨年,且租金一次性提前支付的。根据国税函〔2010〕79号文,可以选择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也可以一次性确认收入。如果约定每月支付租金,税会也不存在差异。
二:跨期租金收入示例
2.1房屋租赁
例1:A公司与B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根据合同约定。A公司于2015年12月1日起,将房屋出租给B公司,租赁期限为2年。租赁费共计120万(每月5万),并于租赁开始日一次性全部支付。(租赁非主业,为计算方便,不计算房屋折旧,不考虑房产税,城建税及教育附加)
会计:
2015年12月
预收款
借:银行存款 1200000
贷:预收账款 1200000
确认收入
借:预收账款 5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50000
缴纳税金
借: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60000
贷:银行存款 60000
确认本期营业税金及附加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2500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2500
2016年
2016年确认租赁收入及相关费用(每月确认5万元,年度60万)
借:预收账款 60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600000
确认本期营业税金及附加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3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30000
2017年
2017年11月30日 租赁收入及相关费用(每月确认5万元,年度55万元)
借:预收账款 55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550000
确认本期营业税金及附加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27500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27500
税法:根据国税函〔2010〕79号规定,税法和会计确认的收入一致,不需要调整。如果不按照79号文操作,而是选择一次计入收入。税法和会计存在差异需要调整。
例2:A公司与B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根据合同约定。A公司于2015年12月1日起,将房屋出租给B公司,租赁期限为2年。租赁费共计120万(每月5万),并于租赁开始日一次性支付60万,租赁到期日支付60万。(租赁非主业,为计算方便,不计算房屋折旧,不考虑房产税,城建税及教育附加)
借:银行存款 600000
贷:预收账款 600000
借:预收账款 (应收账款) 600000
2017年11月收到尾款(每月确认5万元,年度55万元)
预收账款 (应收账款) 50000
2017年11月30日 租赁收入及相关费用
税法:(纳税申报表A105020)
2015年,会计确认收入5万元,税法确认收入为60万。纳税调增55万。
2016年,会计确认收入60万元,税法确认收入为0万元,纳税调减60万元。
2017年,会计确认收入为55万元,税法确认收入为60万元,纳税调增5万元。
例3:A公司与B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根据合同约定。A公司于2015年12月1日起,将房屋出租给B公司,租赁期限为2年。租赁费共计120万(每月5万),并于租赁到期日支付120万。(租赁非主业,为计算方便,不计算房屋折旧,不考虑房产税,城建税及教育附加)
会计:
2015年
确认收入
借:应收账款 5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50000
确认相关支出
借:应收账款 600000
2017年收取一次性租金
应收账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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