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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交的城建税跨年了会计分录(交增值税和城建税的会计分录)

跨年租金收入会计和税法处理探析


(文/左岸金戈)


一:租金收入税会差异


租金收入会计和税法差异对比表


会计


税法


情形一: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一次性提前支付

除情形一之外的其他情形


会计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不论租金如何支付均按照租赁期均匀确认收人。

执行《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出租 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人相关年度收人。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

税法与会计确认租金收人无差异
税法与会计确认方法存在差异

备注:租赁期限跨年,且租金一次性提前支付的。根据国税函〔2010〕79号文,可以选择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也可以一次性确认收入。如果约定每月支付租金,税会也不存在差异。


二:跨期租金收入示例


2.1房屋租赁


例1:A公司与B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根据合同约定。A公司于2015年12月1日起,将房屋出租给B公司,租赁期限为2年。租赁费共计120万(每月5万),并于租赁开始日一次性全部支付。(租赁非主业,为计算方便,不计算房屋折旧,不考虑房产税,城建税及教育附加)


会计:


201512


预收款


借:银行存款 1200000


贷:预收账款 1200000


确认收入


借:预收账款 5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50000


缴纳税金


借: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60000


贷:银行存款 60000


确认本期营业税金及附加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2500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2500


2016


2016年确认租赁收入及相关费用(每月确认5万元,年度60万)


借:预收账款 60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600000


确认本期营业税金及附加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3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30000


2017


2017年11月30租赁收入及相关费用(每月确认5万元,年度55万元)


借:预收账款 55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550000


确认本期营业税金及附加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27500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27500


税法:根据国税函〔2010〕79号规定,税法和会计确认的收入一致,不需要调整。如果不按照79号文操作,而是选择一次计入收入。税法和会计存在差异需要调整。


例2:A公司与B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根据合同约定。A公司于2015年12月1日起,将房屋出租给B公司,租赁期限为2年。租赁费共计120万(每月5万),并于租赁开始日一次性支付60万,租赁到期日支付60。(租赁非主业,为计算方便,不计算房屋折旧,不考虑房产税,城建税及教育附加)


借:银行存款 600000


贷:预收账款 600000


借:预收账款 (应收账款) 600000


2017年11月收到尾款(每月确认5万元,年度55万元)


预收账款 (应收账款) 50000


2017年11月30租赁收入及相关费用


税法:(纳税申报表A105020


2015年,会计确认收入5万元,税法确认收入为60万。纳税调增55万。


2016年,会计确认收入60万元,税法确认收入为0万元,纳税调减60万元。


2017年,会计确认收入为55万元,税法确认收入为60万元,纳税调增5万元。


例3:A公司与B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根据合同约定。A公司于2015年12月1日起,将房屋出租给B公司,租赁期限为2年。租赁费共计120万(每月5万),并于租赁到期日支付120。(租赁非主业,为计算方便,不计算房屋折旧,不考虑房产税,城建税及教育附加)


会计:


2015


确认收入


借:应收账款 5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50000


确认相关支出


借:应收账款 600000


2017年收取一次性租金


应收账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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