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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建设事业费的减除额(文化建设事业费减免2018)





01、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

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


对归属我市市级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与归属中央的文化事业建设费保持一致标准,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


也就是说,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文化事业建设费都可以减半缴纳了。







02、征收范围不改变 减征力度更空前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第一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应按照本通知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号)规定:“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缴纳义务人),应按照本通知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的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文化事业建设费减征期间,征收范围未作改变。







03、计算方式仍如从前 计算减征更方便

1、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应按照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缴费额=计费销售额*3%


计费销售额,为缴纳义务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缴纳义务人减除价款的,应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减除。


2、按规定扣缴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应按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费额:


应扣缴费额=支付的广告服务含税价款*费率


3、缴纳义务人应按照提供娱乐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娱乐服务应缴费额,计算公式如下:


娱乐服务应缴费额=娱乐服务计费销售额×3%


娱乐服务计费销售额,为缴纳义务人提供娱乐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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