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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全年一次性奖金如何计税(2020年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方式)

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为老百姓办理个税汇算清缴的日子。在此期间,有人可以退税,有人却要补税,到底是怎么回事?如何才能拥有正确的退税姿势?鉴此,笔者对此展开研究,旨在聚焦研究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的退税和补税问题。


一、检索目的与结论


【检索目的】 本次法律检索旨在研究: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的退税和补税问题


【检索结论】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需要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在进行年度汇算清缴时,有的人可以退税,有的人却面临补税。现针对导致这一现象的原因进行检索分析,结论如下。


(一)退税的主要原因


造成退税的可能原因有:专项附加扣除的存在、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方法的影响、年度综合所得年收入额不足6万、在外单位获取劳务报酬、稿酬等。


1、未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专项附加扣除有两种方法:一种是居民个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按月预扣预缴税款时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扣除;另一种是居民个人自己在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扣除。假如选择第二种方式,则势必涉及退税。例如专项附加扣除中的继续教育(证书类)、大病医疗是在每年年底统一扣除,并不会在每个月扣除。这就会造成预缴税款与汇算清缴的差额,这部分差额就是汇算清缴需退税的金额。


2、汇算清缴时选择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


全年一次性奖金的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的不同也会导致退税。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的规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个人所得税有两种算法:一种是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另一种则是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以下简称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这样也就会造成因税率/速算扣除数不同导致扣缴的税金不同。若单位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并入当年综合所得预扣预缴所得税,而纳税人汇算清缴时选择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则将会涉及退税。举例说明:A女士全年工资薪金为80‚000元,全年一次性年终奖为40‚000元。单位将全年一次性年终奖并入综合所得中扣缴税额3480元((80000 40000-60000)*10%-2520=3480元)。在年终汇算清缴时,A女士选择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实际汇算出的税额为1800元((80000-60000)*3% 40000*3%=1800元)。A女士可以获取退税金额为1680元。需要注意的是,根据财税〔2018〕164号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故此后这一因素不会成为退税的原因。


3、年度综合所得年收入额不足6万


年度综合所得年收入额不足6万元,但平时预缴过个人所得税的,汇算清缴时涉及退税。这主要适用于工资波动的人群。例如A在1月份和2月份各领取工资1万元、个人缴付社保2000元,两月共预缴个税180元,但此后几个月每月工资仅为3000元,最终年收入5万元,根据规定,年收入不足6万元,无须缴税,因此预缴的180元税款可以申请退还。


4、在外单位获取劳务报酬、稿酬


在外单位获取劳务报酬、稿酬等,外单位进行预扣的税额高于汇算清缴时应纳税额时,也可能出现退税的情况。举例说明:B女士全年工资薪金为80‚000元,公司已经为B女士预扣的工资薪金税款为600元,税率为3%。B女士在A单位通过讲课获取劳务报酬2‚300元,A单位已经为B女士预扣税款300元((2300-800)*20%=300[1]),实际收到款项2‚000元,预扣率为20%。B女士合计预扣的税款为900元。在2020年年终汇算清缴中,B女士必须将劳务报酬并入综合所得计算,实际汇算出来的税额为(80‚000 2‚300*80%-5‚000*12)*0.03=655.2元。税率为3%。B女士可以获取退税金额为244.8元。


(二)补税的主要原因


造成补税的可能原因有:在两处以上单位重复享用了扣除额、在外单位获取劳务报酬、稿酬等。


1、在两处以上单位重复享用了扣除额


若个人在两处以上的单位获得收入,两个单位每月进行预扣预缴时均减除了费用5000元,则属于重复享受了扣除额,汇算清缴时将涉及补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时,可以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信息,由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减除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同时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减除专项附加扣除的,对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选择从一处取得的所得中减除。


2、在外单位获取劳务报酬、稿酬


在外单位获取劳务报酬、稿酬也可能涉及补税。比如,A每月都有800元的劳务报酬,因未达到纳税标准,这部分收入无须预缴个税,但年度汇算后,将全年9600元的劳务报酬和工资收入合并计算,就可能会出现补税的情况。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一条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预扣预缴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居民个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按月预扣预缴税款时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绝。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


第二十五条 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情形包括:


  (一)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二)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三)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


  (四)纳税人申请退税。


  纳税人申请退税,应当提供其在中国境内开设的银行账户,并在汇算清缴地就地办理税款退库。


  汇算清缴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八条 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时,可以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信息,由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减除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同时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减除专项附加扣除的,对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选择从一处取得的所得中减除。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一、关于全年一次性奖金、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的政策


  (一)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以下简称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


第八条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应当按照以下方法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税款: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减除费用:预扣预缴税款时,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预扣预缴税额。劳务报酬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见附件),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预扣率。


  居民个人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应当依法计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收入额,并入年度综合所得计算应纳税款,税款多退少补。





[1]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八条规定,“减除费用:预扣预缴税款时,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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