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解决鲜活农产品收购环节的“第一张增值税发票”问题,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协调云南省税务局先后印发了《关于农产品收购发票使用有关问题的公告》和《关于农产品收购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收购发票可在云南范围内跨县(市、区)使用、纳税人符合相关条件可以汇总开具收购发票和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农产品收购发票)。
此外,在用地和用电方面,将农业辅助设施用地纳入农用地管理,积极拓展集体建设用地使用途径,盘活农村存量建设用地等;将省级及以上42个农业产业园区中的农产品加工企业纳入一般工商业优惠电价政策名单,按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的50%给予电价优惠,预计每年可减轻农产品加工企业用电负担1250万元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