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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郴州市公安局成立了“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中心”(简称“反电诈中心”)。


据统计,仅2020年1-5月市反诈中心共接收公安部、省厅下发预警信息9930条、涉及群众9000余名,实现了百分百的预警劝阻,预计为群众减少潜在损失2000余万元,减少发生案件500余起。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十大案例”:


一、婚恋交友类诈骗。嫌疑人李某春、沈某、朱某、苏某等5人,在网上伪造身份,以恋爱为名结交网友,再虚构无生活费等理由向受害人“借钱”,共骗取人民币31695元。今年3月,该团伙被桂阳县公安局抓获。


二、虚假网站理财类诈骗。肖某经人介绍到某“理财”网站上赚钱,共计被骗走人民币80余万元。今年3月,我局民警将背后操纵该网站的涉案嫌疑人徐某、张某等十余人抓获,冻结资金1000余万元。


三、虚假买卖口罩类诈骗案。嫌疑人曹某、姚某、王某等人,故意将身份信息倒卖给上游犯罪嫌疑人李某,供李某在网上以买卖口罩为名实施诈骗。姚某、王某等人的行为涉嫌诈骗的共同犯罪,被我局民警依法刑事拘留。


四、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收益所得类诈骗。曾某在某QQ群内领取转账“任务”,每转给指定收款人10000元就能获得200元提成。曾某等人明知这种行为是帮助电信诈骗洗钱,依旧多次从事。今年4月,曾某等人被公安机关抓捕归案。


五、代办信用卡、贷款类诈骗。黄某云等9人,在头目陈某霞的安排下,冒充信贷公司和银行工作人员,以证明有还款能力为由,诈骗他人把钱存到自己的银行账户上,涉案金额达10余万元。目前,该团伙被公安机关抓获5人,另有3人自首,1人在逃。


六、虚假购物消费类诈骗。嫌疑人何某在网上购买大量商品,收货后,又做虚假的“退货且退款”操作,实际上相关货物并未退还,诈骗金额3万余元。目前,何某因涉嫌诈骗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七、买卖对公账户和营业执照黑灰产业类案例。嫌疑人林某纠集同伙,在市场监督管理局先后注册公司36家,开设对公账户30余个,随后将工商营业执照和对公账户出售,非法获利达20余万元。目前,公安机关已依法对林某等10余人采取强制措施。


八、侵犯公民信息类案例。谭某甜、谭某金等5人在网上推送虚假的“免费送游戏皮肤”信息,从而盗取近千个微信账号,然后将部分微信账号通过网上销售给不法人员,获取高额利润达5.2万余元。目前,公安机关正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此案进行办理。


九、假借游戏装备类诈骗。嫌疑人罗某东、曾某洪等3人,专门在网上寻找未成年人,以拜师可以免费送道具的虚假信息诱导未成年人,索要其微信登录账号、密码,骗取对方真实信息后盗取财物,成功骗取4名受害人3万元。


十、冒充领导、熟人类诈骗。诈骗嫌疑人事先冒充一名领导,用手机短信的方式向他人发送信息称,这是自己的新号码请惠存。时隔数月后,诈骗嫌疑人使用此号码打电话,称有一批物资要采购,需找人垫付一定资金周转,进而诈骗他人共计45.5万元。目前,公安机关已对此案立案侦查,案件正在加紧侦办中。


《关于敦促涉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


为推进郴州市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打击治理工作,加大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和买卖公民个人信息、银行卡、手机卡、对公账户等涉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黑灰产业链的打击力度,依法惩处违法犯罪行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同时为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法律政策,给涉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人员改过自新、争取宽大处理的机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奉劝几类涉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人员在2020年6月10日前,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依法免予处罚。现特通告如下:


一、正在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或曾经从事过电信网络诈骗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员,立即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二、买卖身份证件等公民个人信息、手机卡、银行卡、对公账户等违法犯罪人员,立即主动注销卖出去的电话卡、银行卡、对公账户等,并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三、利用银行卡、手机支付码帮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取款、转款(俗称“APP”跑分、刷单)的违法犯罪人员,立即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四、违法犯罪人员的亲友应当积极规劝行为人尽快投案自首,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行为人送公安机关投案的,视为主动投案。


五、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投案自首的依法惩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规定,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构成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六、凡知悉电信网络诈骗、买卖身份证件、银行卡、手机卡或对公账户违法犯罪人员情况等信息的公民,应积极检举揭发,公安机关将对检举揭发人员的信息依法予以保护和保密,并给予奖励。对威胁、报复举报人,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严惩。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郴州市公安局


2020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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