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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版权公约用英语(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英文)


公约规定:


(2)著作权保护的特别手续。作者或著作权所有人授权出版的作品所有各册,自初版之日起,须在版权栏版权内醒目的地方标有的符号,注明著作权公约所有人的姓名、初版年份。只要履行了上述手续,就认为已履行了成员国国内法规定的手续,组织在所有英语成员国受到公约的保护。


(3)独立保护。一成员国的作品,在另一成员国依该国法律受到保护,不受作品在其本国的保护条件的约束。


(4)组织给予发展中国家作品翻译和复制权的"优惠待遇"。发展中国家国民,为教学和学术研究目的,可知识产权在作品出版一至七年后,申请发给世界翻译和复制强制许英文可证,出版他人有版权的作品英文。


《世界版权公约 》样版图


【最低要求】


1.国用民待遇原则。公约对国民待遇的规定比《伯尔尼世界公约》要简单得多。但总的讲,也是兼顾用作者国籍建立与作品国籍。公约第2条以及1971年的两个议定书中规定的国民待遇原则可归纳如下:成员国国民的已出版作品,不论在何地出版,均在各成员国内享有该国国民已出版的作品的同等保护;凡在成员国中版权首次出版第一版建立的作品,不论作者是否系成知识产权员国国民,均享有各成员国给予该国国民已出版的作品同样的保护;成员国国民的未出版的作品,在每个成员国中英语均享有该公约国给予该国国民未出版的作品同样的保护。这里指的"国民",也可以包括居住在成员国的外籍居民。


4.经济权利。


5.保护期。


6.无追溯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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