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香港公司注册 >

兼职董事费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兼职收入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2月24日报道,在监督执纪执法实践中,纪检监察机关会遇到反映退(离)休党员领导干部兼收入(任)职的行为:有的接受原任职务范围内企业的聘任兼职取酬,有的充当企业有偿中介居间取酬形成长期利益链条。行为手段日趋隐蔽多样,甚至违纪违法及犯罪问题相互交织,造成不良影响。这收入需要进一步增强敏锐性,精准发现、精准认定、精准处理有关问题。


有关违纪违法行为界定


党员领导干部退(离)休后不是一律不能兼(任)职,而是有明如何确的从业限制规定。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六条,党费员领导干部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兼(任)职,属于违反廉洁纪律的行为。具体的“有关规定”包括《关于退出现职、接近或者达到退休年龄的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有关问题的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等法规制度。


具体而言,党员领导干部退(离)休后从缴纳业范围限制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从业时间限制为三年,从业程序限制为履行审批或备案手续,从业取酬限制为经批准兼职的人员不得取酬,经批准任职的人员,其行政、工资关系转入企业,不再保留公务员身份。故党员领导干部退(离)休后兼(任)职的违纪违法行为通常有以下几种情形:1.党员领导干部退(离)休三年内,接受原董事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活动;2.党员领导干部退(离)休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外的企业和中介机构董事聘任,应履行规定程序而未履行规定程序的;3.党员领导干个人所得税部退(离)休三年后,到企业和中介机构兼(任)职,应履行规定程序而未履行规定程序的;4.党员领导干部退(离)休后,经批准到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兼职,但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以及股权及其他额外收益的;5.党员领导干部退(离)休后,经批准到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任职,既领取企业薪酬,又保留党政机关各种待遇的。


需要明确的是,违纪兼职、违法行为应根据纪法规范对象的身份予以区分:具有党员身份的退(离)休干部既构成违纪,也构成职务违法,而非党员身份的退(离)休干部仅构成职务违法。但是无论何种身份,只要存在违规兼(任)职行为,均由纪法制度予以规范。


涉嫌犯罪行为界定


实践中,有些党员领导干部在职期间为企业谋取非法利益,当时没有收受“好处”,而是在退(离)休后到企业兼(任)职,再把“好处”兑现;有些干部退(离)休后在企业兼(任)职,充当“居间掮客”行受贿之实……这些行为既符合违纪违法又符合受贿犯罪的构成要件。


区别违纪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关键看是否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本人或者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利益。如果行为人违规从事兼(任)职行为,不存在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利行为,则费其取酬所得,构成违纪违法所得。如果行为人兼(任)职行为应该取得的收益明显高于市场交易正常价格,并与利用职务便利为兼(任)职单位谋利形成对价的,则构成受贿。


劳务取酬行应该为定性


实践中,部分退(离)休干部如何通过提供劳务行为的方式取酬。劳务行为不同于兼(任)职行为,虽然一方为用人单位,一方为退(离)休干部,但双方仅存在经济关系,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故容易被相关人员利用以规避纪律约束。因此,对于劳务行为的界定应结合其实质进行甄别:党员领导干部退(离)休三年内,若劳务行为与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相关,则认定为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活动,仍受《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兼职约束,构成违反缴纳廉洁纪律;若该劳务行为收益明显高于市场价格,并与“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利”形成对价,则涉嫌受贿,需要进一步深挖细查。党员领导干部退(离)休三年后,劳务行为虽不受兼(任)职行为纪律约束,但仍应当廉洁自律,禁止利用职权和职个人所得税务上的影响为企业或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特定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取酬行为


(原题为《退(离)休党员领导干部兼(任)职相关问题辨析》)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