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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费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增值税专用运费发票开具的规定)


货物运输服务发票开具基本规定


铁路运输企业发票开具规定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规定


(一)纳税人从事机动车(旧机动车除外)零售业务须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二)“纳税人识别号”栏内打印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如购买方需要抵扣增值税税款,该栏必须填写。


(三)填写“购买方名称及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栏时,“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应换行打印在“购买方名称”的下方。


(四)“完税凭证号码”栏内打印代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时对应开具的增值税完税证号码,自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时此栏为空。


(五)纳税人销售免征增值税的机动车,通过新系统开具时应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栏选填“免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栏自动打印显示“免税”,“增值税税额”栏自动打印显示“***”;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票面“不含税价”栏和“价税合计”栏填写金额相等。


(六)如发生退货的,应在价税合计的大写金额第一字前加“负数”字,在小写金额前加“-”号。


(七)纳税人丢失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如在办理车辆登记和缴纳车辆购置税手续前丢失的,应先按照以下程序办理补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手续,再按已丢失发票存根联的信息开红字发票。


补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具体程序为:1.丢失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消费者到机动车销售单位取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存根联复印件(加盖销售单位发票专用章);2.到机动车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盖章确认并登记备案;3.由机动车销售单位重新开具与原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存根联内容一致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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