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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日期(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独资企业的成立日期)

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特征


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但个人独资企业却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1)个人独资企业只能是由一个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国公民)投资的企业;


【相关链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可以由自然人投资,也可以由法人投资。


(2)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3)成立个人独资企业是非法人企业;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但却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以“自己的名义”颁发从事民事活个人动。


(4)个人独资企业的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一)设立条件


1.有投资人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国公民(不包括港、澳、台同胞)。


(2)不得为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


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警官、法官、检察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日期(1)可以使用厂、店、部、中心、工作室等字样。


(2)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


营业执照3.有投资人申营业执照报的出资


(1)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


(2)投资人可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投资人应当在设立(变更成立日)登记申请书上予以注明。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签发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否则,仅以个人财产承担责任。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二)登记


1.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个人独资企业成立独资企业日期;在领取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个人前,投资人不得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2.分支机构


(1)个人独资企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


(2)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VS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


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颁发资企业事务,应当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签订书为面合同。


1.任意限制


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人员违反双方订立的合同,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法定限制


投资日期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


(2)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产;


(3)挪用企业的资金成立日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4)擅自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以他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


(5)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


(6)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7)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8)未经投资人同意,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


(9)泄露本企业的商业秘密;


(10)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1.原因


(1)投资人决定解散;


(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4)法律、行政法规规签发定的成立其他情形。


2.清算人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清算。


3.通知、公告及债权申报时间


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15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为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的投资人申报债权。


【相关链接】公司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独资企业组申报其债权。


4.清偿顺序


(1)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2)所欠税款;


(3)其他债务。


5.投资人的偿债责任


(1)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如果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2)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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