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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华北路民生银行开户行信息(北门路民生银行电话号码)

今年3、4月份,接连两次在银行办卡遭遇失败后,在成都一家盲人按摩店工作的90后盲人小伙将后一家银行告上了法庭。



李旨军在使用电脑


“心里就觉得,我们不应该被区别对待。”李旨军说,实际上自己平时也会使用智能手机,能上网购物,也会使用电脑,除了出行的不便,其实很多事情都能与常人一样,自己并非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有好多身边的盲人朋友都曾有过类似经历,但国家是有规定的,要为残疾人提供好服务,银监会也有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为残疾人客户提供金融服务的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要充分考虑残疾人客户的特殊情况和实际需求。”李旨军说,事后,自己还向银监会申请了相应的政府信息公开,要求明确各银行在针对残障人士方面的服务做法,“我们视力看不见,不能签字,但可以用视频或者语音来进行操作啊。”


银行回应


陪同人员非亲属 进行风险提示而非拒绝


8月27日下午,成都商报记者来到了某银行成都科技支行,欲就李旨军的办卡经历进行采访。银行工作人员表示:李旨军确实到网点办过银行卡,由于目前已经进入诉讼程序,加之是媒体采访,遂需要与省分行进行联系。


27日下午5时许,记者接到了银行方相关负责人打来的电话。该负责人称,李旨军办卡过程中,银行网点工作人员并非拒绝为其办理开卡业务,而是进行正常的风险提示。该负责人表示:银行查看当日李旨军办理业务的监控发现,当时有好几个人陪同李旨军一起过来办理业务,因为李旨军称要办理一张工资卡,依照银行有关规定,需提供工作单位出具的证明才可办理。又因陪同李旨军过来的全非亲属,所以才对他进行了相应的风险提示。


“银行内部有相关操作流程,并不一定要求有家人陪同,但鉴于当时陪同他来的都不是家人,我们认为有一定的风险隐患,所以对他进行了提示。”该负责人继而表示:“因为作为盲人,这块其实有些风险,盲人需设置密码,(但)他本人看不到,陪同他来的又不是他亲属,若被其他人知晓利用,则是一个很大的资金方面的风险。”


该负责人称并非拒绝为李旨军办卡,而是出于保护客户,才进行的风险提示,但提示后,李旨军就再也未曾提出申请,而是选择了起诉。“我们也不是拒绝,他有办卡的权利,我们只是说,他可能用哪种方式更好一点。”


法庭现场


原告:银行客观上造成了歧视


28日上午,李旨军诉某银行成都科技支行一案在成都高新法院26号法庭进行证据交换。李旨军代理律师邓浩介绍,银行内的音视频证据中有一个重要细节:前期银行工作人员称由于李旨军看不见无法办理业务,后续工作人员才上前进行解释,尽管没有明确的表示“歧视”之意,但实际上对李旨军心理造成了歧视伤害。


邓浩称,的确不能说该某银行工作人员主观上存在对盲人的歧视,但从盲人的角度而言,设置的条款客观上却对他们造成了歧视。甚至工作人员也并未意识到,这种做法有何不妥。“实际上,这种要求变相地剥夺了盲人的权利。”但作为银行来说,确实是存有问题的。“银行没有根据相关规定提供相关的便民服务,起码银行之前在这点上,是没有做到的。”


邓浩表示,在基于盲人眼睛看不见、存在视觉障碍的情况下,硬件设施方面银行或有涉及,但相关流程却仍缺乏同样的关怀。“本来眼睛就不方便了,去办卡,反而还要求把家人带来,还需要介绍信,更加麻烦,盲人不但没有感觉到给他们提供方便,反而更不方便了。”


被告:主观是善意风险提示 客观上是执行央行规定


被告代理人也在现场进行了意见表达。代理人称,银行有李旨军办理业务时的录音录像,从录音录像反映出的沟通过程,沟通时间很短,只有6分钟,而工作人员在询问过程中,对一些信息存在疑议:一是具体的住地位置,李旨军的居住地和办卡地相距较远;二是询问在哪个区时,有长时间的考虑。


“那么对于原告办卡的真实性,以及对身份信息的核对上,工作人员有疑议,出于防范风险保护资金安全的考虑,才要求原告提供相应的辅助证明资料后,再为其提供开卡服务。”代理人称,辅助证明资料为,单位证明,同时需亲属陪同,“这也是针对今年的电信诈骗高发,出于对原告资金的考虑,以确保办卡是他本人的需求和本人使用。”


代理人称,任何人性化的服务都是要以保证客户的资金安全为前提,同时,2014年以来,央行多次发文,要求各商业银行提高风险管控能力、提高审查义务,“我们认为主观是善意的,客观也是执行上级部门的规定,不存在主观的故意,也没有任何的歧视侮辱的语言文字和行为。”


【配】


专家共话


如何在严控资金安全与提供便捷服务间找平衡


众所周知,银行的性质决定了它必须严格把控资金安全,为此,各家银行都出了不少严控资金安全的措施,那么,到底是便捷大众更重要?还是保护资金安全更重要?有没有更为折中平衡的方法呢?成都商报专访银行法、金融法、民商法领域专家,共话银行和客户的“矛盾”。


成都商报:近年来,客户到银行办理业务受各种规定阻拦的事件屡见报端,银行这些规定的背后意图是什么?如何在银行的资金监管义务和群众的便捷服务中找到平衡?


中国人民大学经济法教授史际春:关于便利和安全之间的矛盾,有的时候不可调和。出于安全第一考虑的规定,对很多具体个人来说,就认为不方便。但在安全疑问没有消除的情况下,不宜优先考虑便利现在银行的内控制度更加严格,这对广大银行客户是一件好事。如果出现个别情况,要个别分析,不能用个案来否定整体的严控制度。


另外,制度设立后是要人去执行的,执行的人还要跟被执行的人进行互动,中国有几千家银行,那么多工作人员,面对不同形形色色的客户,其执行行为也存在个性化。当与客户互动产生矛盾时,不一定都跟制度有关,还要考虑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的素质以及事件具体情况。


中国政法大学金融法所副教授苏洁澈:这反映了银行把控资金安全与其服务宗旨之间的冲突,很难说哪方面更重要。《银行法》规定,银行既要服务大众,也要打击金融犯罪,想实现不同功能,银行只能在实践中寻求平衡。个人认为,银行可以将规定更加细化,列举例外情形的处理方式,而不是从总体一刀切。比如残疾人办卡,应采取并落实合理的措施为这样的特殊人群提供协助,如设置专门通道、协助人员等。这其实是一个理念的问题,遇到法律没有硬性规定银行某方面的行为时,其作为服务业,也应主动采一定措施,方便客户进入银行接受服务,从而缓解银行与客户之间的矛盾。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黄新华:如何平衡银行的风险防控和便捷服务,有两条最根本的途径。第一是依靠市场竞争。我国的银行机构是从国有银行逐渐改造为股份制银行,成为市场主体。现阶段银行服务与市场的需求还有差距,需要改善。仅靠银行自觉进行完善,改进过程会较为缓慢,而外部市场竞争的加剧会促使银行服务逐渐改善。第二就是利用技术进步,把原来需要消费者奔波的前台事务放在后台操作,简化前台手续,给客户带来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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