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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齐齐哈尔市个体户税收政策(2021年个体户税收政策乌鲁木齐)

为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覆盖面,提高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购房能力,经齐齐哈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研究决定,对我市现行的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住房公积金管理的相关政策做出适当调整。






《齐齐哈尔市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依据《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和《齐齐哈尔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齐管规【2018】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男性未满58周岁、女性未满48周岁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统称“个人缴存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和贷款等相关业务。




本规定所称城镇个体工商户是指在本市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及其聘用人员。




本规定所称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在本市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和弹性工作制等灵活形式就业或再就业的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从事自由职业,住房公积金账户已封存的缴存人可按灵活就业人员办理转移建户。




第三条 个人缴存者应当依照本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条 个人缴存者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等业务由齐齐哈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统一受理,公积金中心下设各代办点均可办理。




第五条 个人缴存者办理住房公积金建户时,需提供有效身份证、近6个月以上收入证明(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等收入流水)、居住证(非本市户口提供)。




收入低于我市当前年度最低工资收入标准的不予登记建户。




已办理退休领取养老金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不予登记建户。




第六条 个人缴存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的确定:




1.个人缴存者申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低于我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其月均收入确定;




2.个人缴存者申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高于我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我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确定;或按其上年养老保险月均缴费基数或上年月均纳税收入确定;




3.临时性、季节性收入的可按近一年的年总收入平均计算后确定月收入。


公积金中心每年依据统计部门和人社部门公布的数据统一调整缴存基数上限、下限标准;缴存比例为10%—24%(参照我市在职职工缴存比例为单位和个人各5%-12%的规定);月缴存额为月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




第七条 个人缴存者建户时需与公积金中心签订《个人缴存者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协议》并履行相关款项。




第八条 个人缴存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自存入专户之日起,公积金中心按照国家规定为其计息。




第九条 个人缴存者可在公积金中心自助查询机或者公积金中心网站、微信公众号、手机APP查询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明细情况。




第十条 个人缴存者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相关规定的,可向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提取本人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十一条 个人缴存者连续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购买自住住房,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规定的,可向公积金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二条 个人缴存者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连续6个月欠缴且未履行法定缓缴或封存程序的,公积金中心按同期同档商业银行住房贷款利率计算还款额,在恢复正常缴存并全额补缴后,可再按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计算还款额。




第十三条 个人缴存者到其他单位重新再就业的,不得再重复建户,须办理个人账户转移。




第十四条 个人缴存者在办理完建户手续后,实行按月缴存,可与公积金中心签订《公积金委托扣款协议》,由银行按月从个人缴存者银行卡扣划缴存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




第十五条 个人缴存者在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中出具虚假材料的,经公积金中心核实,对个人缴存者账户进行冻结处理,5年内不得办理所有住房公积金业务。构成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的,公积金中心收回骗提骗贷资金,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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