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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开户涉及案件(银行个人异常开户案件)

出售银行卡获利,触犯法律被判刑

【案情介绍】


张某某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账户涉及全国一起诈骗案,累计流入不明资金3,206,810元,张某某名下中国银行账户累计流入不明资金 5,001,881元,另在公安部电信诈骗案件侦办平合查询到张某某名下一张中国建设银行账户累计流入不明资金4,331,515 元,涉及全国一起网络赌博案。



【审理经过】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明知他人从事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为他人提供银行卡帮助支付、结算,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综合被告人张某某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情形,以被告人张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追缴被告人张某某违法所得五百元,上缴国库。


被告人张某某以一审判决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目前案件正在二审审理过程中。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法官提醒】


为坚决遏制电信网络诈骗多发高发态势,各地法院积极参与“断卡”行动,依法惩处电信网络诈骗的上下游关联犯罪,捣毁滋生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温床”。


经统计,2021年1至11月,上饶法院依法审理电信网络诈骗关联犯罪400余件,其中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300余件,对电信网络诈骗及关联犯罪重拳出击,坚决从快从严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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