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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最新修改对照(2014年商标法修改内容)

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商标囤积2014年现象愈演愈烈,一些商标申最新请人以商标囤积为手段,抢占商标资源,通过转让、恶意诉讼等方式牟取不义之财,不仅妨碍了正常市场经营者使用注册商标的需求,也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和商标管理秩序,严重背离了商标的本质。




2013版商内容标法第四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虽然该条已经隐含了商标应以商业使用为目的这一原则,但只是原则性规定,实体上仅能对申请主体进行规制,并不具有更多的可操作性。对于囤积商标的行为,在新商标法修改前,实践中往往在商标确权阶段,结合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其他不正当手段”予以无效宣告。而在商标授内容权阶段,审查员则无法律依据对囤积的商标申请进行驳回。


新商标法第四条对囤积商标行为的规对照制


新商标法第四条增加了“不以使最新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对照当予以驳回”,在实体上为对囤积商标行为的规制提供了依据。对于该条款的适用应当具备两个构成要件,即“不以使用为目的”和“恶意注册”。




“不以使用为目的”比较容易判断,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商标超出了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即可推定“不以使用为目的”。







对于“恶意注册”,单就囤积商标行为而言,2019年4月24商标法日北京市高院发布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理指南》中将恶意商标法注册进行了类型化分类,而囤积商标行为则是其中一个明确的类型——“大量申请注册商标,且缺乏正当理由”。并且,国家知识产权局在《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第八条中对囤积商标行为也有明确所指——“商标注册部门在判断商标注册申请是否属于违反商标法第四条规定时,可以综合考虑以下因素:(一)申请人或者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申请商标数量、指定使用的类别、商标交易情况等”。

修改



当然上述文件对如何适用新商标法第四条依然属于定性,具体到实践中,多少算大量申请,对于囤积商标行为依然没有一个量化标准。商标授权或确权程序中也并不能单纯地从商标申请数量上进行认定,依然需要结合申请人的状况、过往行为、商标显著性等其他因素进行综合考虑,“不以使用修改为目的”和“恶意注册”两个构成要件不可分割。


这样必然引出另一个问题,防御性商标注册是否会被误伤?防御性商标注册因为不满足“恶意注册”这一要件,不在打击范围之内。


总之,新商标法第四条通过“关口前移”的方式,赋予商标注册部门主动审查权限,在商标授权阶段即将囤积商标行为扼杀,使商标回归其本质,也节省各方面的资源消耗。其已经不仅是原则性规定,同样也为实体操作提供了法律依据。


对申请人和代理机构而言


新商标法第四条同样对商标申请人具有威慑作用,对商标注册部门而言,是将囤积商标的行为扼杀在萌芽状态,对商标2014年申请人而言,则是直接扼杀在思想阶段。新商标法第四条直接成为了悬在申请人头上的达摩克里斯之剑,企图通过囤积商标来谋取不正当利益显然已经不大行得通了。即使在授权阶段通过审查,依然会有很大可能被异议或无效掉。


另外,新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六十八条都在原有基础上增加了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情形,防止代理机构对囤积商标行为推波助澜。代理机构在代理商标申请时,也势必会对申请人是否具有囤积商标行为进行自查,避免遭受行政处罚。


总结





新商标法第四条的修改是基于目前实践经验的一次重大进步,是规范商标申请行为,回归商标本质的法律基础,其实施后的效果值得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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