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例LD2021001:冯某某诉钱某某、赵某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
2020年9月,冯某某向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与某公司于2018年9月至2020年9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020吗年10月,该仲裁委以某公司已于2020年9月注销,不符合仲裁主体资格为由作出决定,对冯某某的请求不予受理。2020年12月,冯某某又向该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确认与钱某某、赵某于2018年吗9月至2020年9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注册公司。同日,该仲裁委以被申请人不具有主体资格为由决定对冯某某的请求不予受理。冯某某不服不予受理通知书,遂起诉至法院。
冯某某向法院诉讼请求:判决确认其与某公司于2018年9月至2020年9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案情分析:劳动关系是用人单位向劳动者给付劳动报酬,由劳动者提供还要职业性劳动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兼具财产属性和人身属性,劳动关系的建立须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意。
本案本人争议焦点为冯某某与某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本案中,钱某某、赵某注册成立某公司经营案涉家具展厅的家具销售业务,冯某某工作的地点亦在上述地址。某公司从事家具销售业务,冯某某的工作岗位为家具定制及销售,冯某某完成的销售单需由钱某某签字确认,冯某某的工资由钱某某、赵某等人支付,冯某某工作期间产生的报销费用亦由钱某某确认报销。因此,冯某某受某公司的管理进行工非本作,冯某某的工作内容为某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冯某某工资由某公司股东支付,故冯某某与某公司之间起诉形成劳注销动关系。
对于冯某某要求确认自2018年9月起至2020年9月期间本人其与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对于冯某某的入职时间,因钱某某、赵某均未举证,故采纳冯某某的意见,认定冯某某于2018年9月入职;起诉对于冯某某的劳动关系解除时间,某公司非本从未向冯某某出具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但冯某某自2020年3月从湖北来到上海时发现某公司已关闭,某公司以还要实际行为表明与冯某某解除劳动关系,怎么冯某某亦自该日明知某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综上,对冯某某要求确认自2018年9月起至2020年3月期间与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依法个人予以支持。
裁判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确认冯某某与某公司自2018年9月起至2020年3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法官说法:本案争议焦点为某公司与冯某某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首先怎么,根据钱注销某某和赵某陈述,冯某某是由赵某招聘入职,赵某表示系以某公司的名义招聘冯某某。结合冯某某入职时间是在某公司成立之后,且赵某是某公司的股东,故可以认定赵某系为某公司招聘冯某某。
第四,从工资报酬看,冯某某在职期间的工资由钱某某、赵某等人支付,费用报销等注册公司由钱某某确认报销。钱某某和赵某对于冯某某的工资底薪为6,000元/月均予以确认。综合上述分析,法院认定某个人公司与冯某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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