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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查询个人营业执照的真假(怎么查一个营业执照的真假)

营业执照是市场主体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凭证,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进行登记,并予以签发。如果把市场主体比作是自然人,那么营业执照就相当于是市场主体的“身份证”。伪造营业执照的行为不仅违法,严重时还可能构成犯罪。在刑事犯罪领域,伪造营业执照的行为通常作为其他犯罪行为的手段行为出现。不过,伪造营业执照行为本身也如何构成犯罪,本文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实务案例,对伪造营业执照行为的定性问题进行探讨。


一、营业执照的概念


二、关于伪造营业执照行为的行政规制


2022年3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在我国境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等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均纳入调整范围。


《条例》第三十七条是行为规范,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


《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三款规定了伪造营业执照行为的后果,“市场主体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的5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条例》第五十一条是引致条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上述条款可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伪造营业执照的行为可处以没收违法所得、罚查款以及吊销营业执照三种行政处罚。对于伪造营业执照行为构成何种犯罪,则需根据刑事规范另行判断。


三、关于伪造营业执照行为的刑事规制


关于伪造营业执照行为的刑事规制主要规定于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查金。”


(一)本罪客体


通说认为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公共信用。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公共信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公文、证件、印章是国家机关权威性与公信力的外化;另一方面,公文、证件、印章是社会公众对国家机关意思表示合理依赖的依据。因此,本罪的本质特征是破坏社会公众对于国家机关公务活动的合理信赖,进而侵犯国家机关公务活动的秩序与有效性。


(二)本罪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责任形式应为直接故意,对此没有争议。有关本罪主观方面最大的争议在于行为人实施本罪是否应有特定目的。我国实务界传统上认为本罪是纯粹的行为犯,不需要考虑行为目的,即行为目的否定说。而越来越多的观点认为本罪应考虑行为目的,其中,“使用认识说”为有力观点,该说认为传统观点易导致本罪打击范围过大,应有所限缩,具体应包含两种类型:一是直接以使用为目的;二是明知或应当认识到他人会使用而放任他人使用的主观目的。


(三)本罪行为方式


本罪客观行为方式包括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六种行为。其中,伪造行为不仅包括有形伪造,也包括无形伪造,即有制作权限的人,擅自以国家机关的名义制作与事实不相符的公文、的证件。司法实践对这类行为也有相关判例,如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晋10刑终93号刘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案(违法出具公务人员身份证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14刑终253号张某等伪造国家机关公文案(违规出具警员身份证明),以及四川省江安县法院法官李某伪造民事调真假解书被判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案。本罪的其他行为方式较为明确,本文不再赘述。


(四)本罪的行为对象


对于本罪的行为对象,应从两个层次进行理解:国家机关的范围,国家机关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以及中国共产党的各级机关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各级机关,此为其一。其二,公文、证件、印章的内涵与外延。具言之,公文是指以国家机关名义制作的处理公务的文书;证件,一般是指有权制作的国家机关颁发的,用以证实身份、权利义务关系或者其他事项的凭证;印章,是指刻有国家机关组织名称的公章或者有特殊用途的专用章。


综上,营业执照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签发给市场主体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凭证,属于国家机关颁发的证件。因此,伪营业执照造营业执照的行为应属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的行为。


四、大数据分析和类型化解构


本文以“伪造营业执照”为关键词,检索到近10年的相关刑事判决书共251份。从地域上看,山东省、浙江省、河南省的判决书较多,均在20份以上;江苏省、黑龙江省、广东省、湖北省、湖南省、安徽省、江西省次之,均在10份至20份之间。从所涉罪名来看,“伪造营业执照”行为多与其他犯罪行为之间存在牵连关系。其中,与诈骗类犯罪发生牵连关系的居多,单独认定为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的较少,仅有38起,该38份判决书中,主要的行为方式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一)专门从事伪造、买卖个人营业执照牟利的情形


如皋市人民法院(2020)苏0682刑初75号判决认定,被告人彭某某伙同朱某某于2017年至2018年间,为制贩假证牟利,对外发布办证广告信息,由被告人彭某某负责与客户联系,根据制贩需要,经朱某某在如皋市如城街出租屋内,采用电脑编辑、打印等方法,伪造、出售不动产权证、营业执照等国家机关证件共计24本,非法获利人民币5500元。据此,法院最终认定被告人彭某某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又如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2019营业执照)川1702刑初44号判决认定,2015年起,被告人王某购买制作假证的工具和材料,在住所多次为他人伪造机动车登记证书、营业执照、高中毕业证、职业资格证、户口簿等证件并从中获利,构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


(二)为一个了其他非法目的,伪造营业执照的情形


如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2017)内0204刑初35号判决认定,刘某为了获取银行贷款,向银行出示其从网上找他人伪造的某某家具经销部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并向银行提供了该伪造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后该银行向刘某发放贷款个人10万元。贷款到期后,刘某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法院最终认定刘某伪造营业执照的行为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


(三)为了经营目的,伪造营业执照的情形


如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2017)皖0503刑初433号判决认定,被告人陶某为了开办公司,委托他人伪造了甲公司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及税务登记证各1本,并持上述虚假证件正式对外经营甲公司。其后,马鞍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将该公司查获,后将案件线索移送至公安机关。据此,法院最终认定陶某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又如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2018)鄂0704刑初363号判决认定,被告人江某为从事车辆抵押贷款业务,安排周某到刘某的广告设计店内,私自制作“A公司”“B公司”营业执照。法院最终认定江某、周某、刘某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


五、典型判例


(一)案件梗概


甲公司于2003年1月注册成立,被告如何人李某于2013年7月10日开始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201怎么3年9月3日,乙公司向张某借款人民币4900万元,被告人李某、甲公司对上述提供连带清偿责任,约定借款期限为2013年9月3日至2013年10月2日。此外,被告人李某还将甲公司的公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交给了张某保管。之后,被告人李某安排他人伪造了一份甲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供公司开展业务使用。2013年10月,被告人李某又以营业执照遗失为由,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补办了甲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正副本。


2013年11月,因乙公司、甲公司等公司及李某未如期偿还张某借款,张某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当月13日,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作出了《民事调解书》。2014年3月,因被告人李某未如期履行民事调解书,张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2014年4月,被告人李某将甲公司所有的位于深圳市联合广场的三套房产出售给他人,并将上述伪造的甲公怎么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交给其公司员工杜某拿去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了该三套房产的解除抵押手续。后张某在查询办理该三套房产相关手续的申请资料时发现甲公司提交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与被告人李某交给其保管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有明显不符之处,遂于2016年6月向公安机关报案。经鉴定,被告人李某向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交的甲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与李某交给张某保管的甲公查询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不是出自同一证照版本。


(二)辩护人意见


被告人并没有亲自伪造营业执照,而仅仅是使用了他人伪造好的营业执照用于办理解除房屋抵押登记,被告人的行为属于“使用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而非“伪造国家机关证件”,不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即使认定被告人系伪造营业执照行为,李某也仅伪造自己公司的营业执照,而非他人公司的营业执照,应按《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进行行政处罚,不构成犯罪。


(三)裁判观点


被告人李某无视国家法律,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应依法予以惩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本人虽未亲自伪造涉案营业执照,但他人伪造行为系按被告人要求所为,被告人的行为亦属于“伪造”行为,无论是伪造他人证件还是自己合法取得证件的行为,均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行为不构成犯罪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真假

六、结语


营业执照作为市场主体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凭证,具有识别市场主体的功能,对于市场主体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实务中,伪造营业执照的现象时有发生,由于大量的伪造行为仅涉及经济交往活动,故被披露数量有限,存在一定的犯罪黑数。伪造营业执照的目的千差万别,有的是为了行骗,比如冒充上市公司、国有公司人员骗取钱财;有的是为了争夺公司控制权;还有的是为了生产经营目的,不一而足。在内部治理层面,市场主体应当健全管理查询制度,由专人负责营业执照的保管与使用。在对外经济交往层面,一般的市场主体对交易对手的营业执照通常不负有审查义务,但是对于银行等特殊主体,由于监管规范对其提出了更高的注意义务,所以一个应当对交易对手的营业执照进行形式审查,以满足监管要求,防范风险事件发生。





史文彬


复旦大学法律硕士,曾在某省公安系统工作多年,对经济犯罪、财产犯罪及民刑交叉案件有深入研究和实战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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