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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白云区工商局办公时间(白云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杭州法院如何立足本职,主动作为,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一起来看看吧!



概 览


案例1:


加强知名品牌保护 助推品牌经济发展


案例2:


依法积极救助市场主体 重整实现资源优化配置


案例3:


依法保护刑民交叉案件中民营企业的合法利益


案例4:


互谅互让促成调解 “蓄水养鱼”实现共赢


案例5:


员工违反竞业限制约定 法院依法支持企业诉求


案例6:


准确界定独立保函 促进商业及金融信用市场发展


案例7:


明晰数据产品权利边界 促进大数据产业发展


案例8:


坚持“审慎、善意”的工广州市作理念 发挥保全措施最佳效果


案例9:


府院联动 综合施策 盘活资产 化解危机


案例10:


担保分段查封 努力实现双赢


01


加强知名品牌保护


助推品牌经济发展


一、案件背景


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系知名的网上及移动商务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系阿里巴巴集团的下属公司,主要负责其旗下第三方品牌及零售平台——天猫(tmall.com)平台的管理和运营。2015年1月以来,在广东接连冒出“天猫投资”、“天猫化妆品”、“天猫电器”、“天猫珠宝”、“天猫生物科技”等17家山寨天猫公司,给消费者造成极大混淆。阿里巴巴集团经调查后发现,上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为周少文,且早在2013年周少文便曾恶意抢注天猫相关的域名“gz-tmall.com”,在阿里巴巴集团通过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维权后,其仍大量申请与阿里巴巴集团旗下品牌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域名等并出售,还设立了多家带有“阿里”、“天猫”、“淘宝”等字样的企业。


二、案情简介


2017年11月22日,杭州中院受理了阿里巴巴集团、天猫公司起诉广东天猫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周少文等十八名被告的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原告认为被告设立以“天猫”作为字号的企业,且在企业网站、经营场所多处使用“天猫”标识的行为,构成对原告享有的第10130978号“天猫”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以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变更企业名称。因情况紧急,原告于立案同时还向杭州中院提出行为保全(临时禁令)申请。


三、主要做法及成效


杭州中院收到案件后高度重视,迅速部署了相关工作,安排专人对十八名被告进行了送达,并组织双方进行了听证,听证后及时作出了行为保全裁定,要求被告立即停止在经营场所、网站上使用带有“天猫”字样的标识,立即停止在商业活动中使用带有“天猫”字样的企业名称,并于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包含“天猫”字样,同时立即停止在网站上的被控虚假宣传行为。在收到本院裁定后,广州天猫化妆品有限公司等十三家公司变更了企业名称;同时,对于广东天猫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四家未办理变更登记的企业,本院按照2018年1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向原企业登记机关广州市工商局、广州市白云区工商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经过多次协调,广州市工商局、广州市白云区工商局也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了其含有“天猫”字样的企业名称,及时有效地制止了侵权规模和不良影响的扩大。


在案件实体审理过程中,本院认为因涉及跨类保护,在本案中有必要对于涉案“天猫”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且原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涉案“天猫”商标获得了广泛的公众知晓度和良好的行业声誉,构成驰名商标,并进一步认定各被告公司的侵权行为相互关联,从整体上共同指向对原告“天猫”商标和字号的仿冒,其社会危害性比之单独个别的行为更加严重,同时周少文在侵权行为中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其设立被告公司的目的就在于以之作为侵权工具,攀附原告“天猫”商标和字号的商誉,从而获取不正当利益,最终判决各被告构成共同侵权,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人民币150万元。


四、典型意义


在实践中侵权人往往会以侵权的企业名称为基础,进一步申请商标、域名、关联公司等商业标识并出售给第三方以牟取非法利益,此类侵权模式给权利人的维权带来了很多困难。在该起案件的审理中,杭州中院通过颁发诉中行为禁令,裁定被告变更企业名称,从根本上阻止了侵权人继续使用侵权的企业字号从事经营活动的可能,有效地避免了权利人损失的扩大,加强了对知名品牌的保护力度,及时有效地制止了攀附知名商标商誉的恶意侵权行为。同时,杭州中院始终坚持在审判中按需认定驰名商标的司法原则,适当扩张具有较高知名程度的商标保护范围和保护强度,坚决制止贬损或者淡化驰名商标的侵权行为,依法维护驰名商标的品牌价值,为培育知名品牌和提升企业综合竞争力提供助力。在民事责任的承担上,杭州中院充分尊重知名品牌的市场价值,注重损害赔偿的补偿和震慑效果,根据侵权情节酌定150万元的赔偿金额,有效遏制了此种社会危害性大、恶意明显的共同侵权行为,有力加强了对民营企业自有知名品牌的保护。


(案例来源:杭州中院)


02


依法积极救助市场主体


重整实现资源优化配置


一、案件背景


杭州中旺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旺公司)曾是富阳本地“工业20强企业”,系民营企业。该公司一直经营正常,但由于为已经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浙江永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他公司担保,中旺公司需承担巨额担保债务3.7亿元,导致企业债务规模迅速上升。在计算担保债务后,中旺公司资不抵债。


二、案件简介


2018年5月28日,富阳法院根据中旺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中旺公司重整申请,并于同日指定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根据企业的状况,法院依照管理人的申请决定企业继续营业,经过招募程序,管理人选定上饶市富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作为投资者。2018年7月12日,中旺公司破产重整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2018年8月23日,法院根据管理人的申请,裁定批准中旺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


三、主要做法及成效


1.指导企业平稳有序继续营业。鉴于中旺公司有职工近百人,且企业停产将导致机器设备腐锈,资产严重贬值,为实现资产保值和职工队伍稳定,法院指导管理人与潜在投资人协商由该公司以承包经营的方式继续封闭营业,并严格约定经营模式、资产负债分割、风险承担、监管方式等内容。


2.提高破产案件的审理效率。为了企业尽快盘活资产。法院指导管理人尽量压缩时间,在破产法规定的最短时间内,中旺公司实现了在1个半月内召开债权人会议、投资者招募、重整计划草案的制定与表决,并最快地批准了重整计划。


3.充分保障债权人与债务人等各方利益。中旺公司的机器设备易腐锈,如果简单以变卖形式处置,资产将严重缩水,以重整方式延续企业的经营,最大程度上保障了债权人与债务人利益最大化。


四、典型意义


破产制度除了承担市场出清的功能外,其另一项重要功能主要体现在积极救助有前景的市场主体。富阳法院在审理破产案件过程中以服务经济大局为落脚点,坚持保障各个市场主体的权利,完善差异化处置甄别机制,对有市场影响力的企业采用重整方式实现重生。中旺公司在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生产正常,职工队伍稳定,据最近富阳10月的统计数据,中旺公司位列富阳工业企业第24位。


(案例来源:富阳法院)


03


依法保护刑民交叉案件中


民营企业的合法利益


一、案件背景


浙江海亮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亮公司),成立于2013年,注册资本18980万美元,办公地址位于杭州市滨江区。母公司海亮集团系国内民营企业第二十二强。海亮公司专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行业排名位于前列。天津传化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传化公司)系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第一批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母公司浙江传化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系国内著名民营企业。


2017年5月,海亮公司、传化公司作为原告分别向滨江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公司)按照履约责任保证保险合同赔付保险金,一审判决支持了两原告的诉请。太平洋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二、案情简介


海亮公司、传化公司分别与浙江众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海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约定两公司向众海公司提供融资租赁服务。太平洋保险公司、众海公司和海亮公司、传化公司分别签订《合作协议》,约定由众海公司作为投保人,海亮公司、传化公司作为被保险人及第一受益人向太平洋保险公司投保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履约责任保证保险。因众海公司未按约向海亮公司、传化公司支付租金,海亮公司、传化公司向太平洋保险公司申请理赔遭拒。


经太平洋保险公司等五家保险公司举报,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于2017年9月13日对众海公司涉嫌合同诈骗一案立案侦查。公安机关侦查发现众海公司与下游网吧之间签订的《电脑设备租赁协议》部分为伪造,涉嫌犯罪。全国各地多家融资公司起诉保险公司请求支付履约责任保证保险保险金。各地法院受理案件后,有的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三、案件审理思路


杭州中院经审理认为,虽然众海公司伪造《电脑设备租赁协议》涉嫌犯罪,但该事实并不导致海亮公司、传化公司和众海公司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以及太平洋保险公司和众海公司订立的履约责任保证保险合同当然无效。众海公司伪造《电脑设备租赁协议》的行为与上述融资租赁合同及履约责任保证保险合同之间确有牵连,但二者并非基于同一事实或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两案的融资租赁合同及履约责任保证保险合同的效力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独立进行评价。履约责任保证保险合同应定性为保险合同,独立于融资租赁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投保人众海公司确实存在故意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行为,但太平洋保险公司未在法定期间内行使解除权,即使其享有解除权亦已消灭。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已经发生,被保险人海亮公司、传化公司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即保险利益。据此,太平洋保险公司应向被保险人海亮公司、传化公司支付保险金。


四、典型意义


依法平等保护各类企业合法权益,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才能为民营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上述两案的标的金额均高达8000余万元,对于民营企业海亮公司、传化公司的存续和发展关系重大。正确认定众海公司刑事犯罪和海亮公司、传化公司与太平洋保险公司民事纠纷的关系是处理该两案的关键。案件审理中刑民交叉问题是民事法官经常遇到的疑难复杂问题,人民法院应厘清刑事犯罪和民事纠纷是否为同一事实或同一法律关系,谨慎办公认定民事合同的效力。如果因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一有牵连即驳回起诉,会因公安机关侦查周期较长而使合法权利难以得到有效保护。本案在区分刑事犯罪和民事纠纷的基础上,依法认定融资租赁合同和履约责任保证保险合同均为有效合同,保障了两民营企业作为被保险人的合法权利。案件审理过程中,上海、安徽等地部分二审法院也陆续撤销了原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


(案例来源:杭州中院)


04


互谅互让促成调解


“蓄水养鱼”实现共赢


一、案件背景


杭州嘉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简称嘉威房产)系在桐庐当地较有影响力的民营房地产公司。2010年1月,其取得了桐庐县江南镇5387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拟开发建设“嘉威江南水乡”楼盘房产,共计714户。但自2014年以来,嘉威房产因资金短缺,遭遇经营困难,项目长期停工,导致房产迟迟未能交付,引发购房者的不满,并进而提起诉讼。期间,嘉威房产也在积极寻求接盘者,努力盘活企业,但无奈诉讼过多。如相关诉讼不能妥善解决,将影响后续资本的注入,可能直接导致公司濒临破产,最终造成房企和购房者两败俱伤。


二、案情简介


2018年5、6月,杭州中院陆续受理了嘉威房产及其实际控制人应建红上诉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前后收案共24件。涉案的众多购房者系于2010年起陆续购买了嘉威房产开发的商品房,约定的交房期限届至,但房产却迟迟未能交付,购房者纷纷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嘉威房产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实际控制人应建红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等。一审法院判决基本支持了购房者的诉请。嘉威房产、应建红不服上诉。


三、主要做法及成效


杭州中院受理该批案件后,考虑到案件为系列案,涉案人数众多,又是涉及民营企业的发展,稍有不慎可能引发群体纠纷以及影响企业生存。为妥善处理矛盾,杭州中院主动沟通,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的意愿后,借助于2017年11月开始试行的委托律师调解制度,将该批案件委托特邀调解组织杭州律谐调解中心驻杭州中院调解室调解。


杭州律谐调解中心指派杭州律协金融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律师调解员郑舒木律师组织调解。律师调解员认真阅卷,反复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协商,并与杭州中院法官商定,考虑到嘉威房产尚有盘活可能,近期也有意向合作方,如能促成购房者的谅解,给予企业重新生存的机会,应能实现购房者买房的生活需求和经济利益;反之,如果执意诉讼,耗时耗力,把企业逼入死胡同,损害的不仅是企业,也将导致购房者的长期利益落空。故为促使案件处理获得最佳效果,律师调解员和中院法官以“蓄水养鱼”、挽救企业的思路为出发点,及时矫正当事人过高期望,平衡双方心态,针对当事人工商行政管理局不同的诉求制定不同的调解方案,并以点带面,以个案的规范化调解推动其余案件的整体成功化解。


最后,24案全部以调解顺利结案。目前,嘉威房产已按约履行了调解书约定的付款义务,且得到了另一家施工企业的资金支持,并拟与该企业共同开发,推进后续房产的建设,尽早将房屋交付给购房者。


四、典型意义


该24件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案件的全部成功化解,前后用时不到一个月,其中调解用时最短的案件从立案到达成协议仅8天。该批系列二审案件的高效顺利化解,使得危机重重的民营企业从繁重的诉讼中解脱出来,取得购房者的谅解,这既保障了购房者的合法权益,也使得企业获得重新崛起的生机,达到了双赢的最佳效果。


该批案件的妥善化解,杭州中院推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开展律师调解工作以来取得的成绩的缩影。


(案例来源:杭州中院)


05


员工违反竞业限制约定


法院依法支持企业诉求


一、案件背景


杭州铭师堂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铭师堂公司)是一家致力于中学生在线教育的高科技民营企业。多年来,该公司一直根植于教育和互联网行业,潜心研究开发中学生教育软件、教育模具以及教育咨询信息的推广。如该公司开发的升学e网通系为中学生全面发展而服务的互联网产品,为中学生提供在线名师辅导,营造互联网课堂。


由于铭师堂公司经营范围及方式与互联网紧密相连,信息资源决定着公司的业绩。铭师堂公司部分员工基于岗位原因而对公司的经营情况及技术秘密了如指掌,员工在跳槽后也往往选择与其之前形成的业务特长相同或近似的职业,并有意或无意地使用原来的商业秘密或信息资源,在此情形下,就易于成为强劲竞争对手。因此,铭师堂公司便采取与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方式,以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和经营利益。


二、案情简介


廖某某与铭师堂公司竞业限制纠纷一案,铭师堂公司与廖某某之间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书以及相应的竞业禁止合同、保密竞业协议。其中,竞业禁止合同约定:未经铭师堂公司同意,廖某某在任职期间不得自己开业生产或经营与铭师堂公司生产或经营的同类或类似的产品,不得自营或兼职代理与铭师堂公司同类或类似的业务,不得为他人开发同类产品、复制或拷贝铭师堂公司产品软件,不得为他人开发同类或类似产品提供条件或服务;如廖某某违反上述约定,铭师堂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金60万元。本案中,铭师堂公司认为廖某某违反竞业禁止合同约定,故请求判令廖某某向铭师堂公司赔偿竞业限制违约金60万元并承担律师费及诉讼费。一审法院判决支持铭师堂公司要求廖某某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60万元的请求。一审宣判后,廖某某不服,向杭州中院提起上诉。


三、当事人争议焦点以及法院认定


廖某某与铭师堂公司对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无异议。双方的争议在于廖某某是否违反竞业禁止合同约定进而是否应当向铭师堂公司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杭州中院经审理认为,依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本案中,廖某某在与铭师堂公司的劳动合同存续期间,其却作为股东设立了励学公司并担任公司监事。无论从公司名称所指向的业务范围还是登记机关所载明的公司经营范围,均无法排除励学公司存在与铭师堂公司生产或经营同类或者类似产品、业务的可能。廖某某设立励学公司并担任监事的行为显然违反了双方签订的竞业禁止合同、保密竞业协议,应依法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依据竞业禁止合同、保密竞业协议约定,廖某某违反约定的,应向铭师堂公司支付违约金60万元。基于前述认定,杭州中院遂作出驳回廖某某上诉、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


四、典型意义


随着信息时代的来临及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发展,信息资源在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显得举足轻重。企业在市场中比拼的不仅是产业效能,更为重要的是对技术信息掌握的独享性及时效性。信息资源或者商业秘密是现今企业赖以生存的根基之一,这一点在民营企业的生产经营中显得尤为重要。加大对民营企业的竞业限制司法保护力度,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的有效举措之一。本案的判决,有效打击了在企业任职期间便另起炉灶、利用自身掌握的技术信息资源获取不当利益的行为,维护了企业利益。


(案例来源:杭州中院)

时间

06


准确界定独立保函


促进商业及金融信用市场发展


一、案件背景


杭州长乔旅游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乔公司)诉杭州某银行独立保函纠纷一案为国内民营企业作为受益人与开立人银行之间的争议,且该案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年)实施后,杭州地区法院审理的第一起独立保函纠纷案件。


二、案情简介


2016年,大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昆公司)为承建工程与发包人长乔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杭州某银行根据大昆公司的申请,开具了受益人为长乔公司、最高金额为300万元的《履约保函》。该保函载明:(一)在保函有效期限内,如果大昆公司未充分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长乔公司有权凭借符合以下条件的索赔通知书及保函正本索赔,银行将以保函最高金额为限进行赔付:1.索赔通知书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并加盖单位公章;2.索赔通知书必须附索赔人单位营业执照正副本及公司章程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开户银行及账号等资料;3.索赔通知书必须附该项目监理公司的书面证明文件,如果业主索赔的理由是建筑工程质量问题,还需同时提供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二)如果长乔公司与承包人大昆公司协商变更原合同及补充协议,应事先征得银行书面认可,否则银行在保函项下的责任自动解除。后大昆公司与长乔公司又签订补充协议。2017年监理公司出具证明,载明:大昆公司所有单体工程的月进度和施工节点逾期完工,长乔公司索赔清单中陈述的大昆公广州市司工期违约及工程续建等情况属实。长乔公司以此向杭州某银行进行索赔并提交相应单据。杭州某银行认为《履约保函》非独立保函,该保函出具后长乔公司和大昆公司变更了协议内容而未获其认可,故拒绝付款。长乔公司遂向西湖法院起诉请求杭州某银行支付《履约保函》项下款项及利息。


三、案件处理要点


西湖法院经审理,判决支持了长乔公司的诉讼请求。杭州某银行不服该判决,向杭州中院提起上诉。


案件争议焦点为,《履约保函》是否为独立保函以及长乔公司是否构成独立保函欺诈。杭州中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履约保函》系杭州某银行开立的、在长乔公司提出索赔申请并提交符合保函规定条件单据时即应在最高金额范围内进行赔付的保函,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三条有关独立保函“见索即付”、“相符交单”特征的规定。虽案涉保函第二条有关于如长乔公司与大昆公司协商变更原合同及补充协议应事先征得银行书面认可,否则银行付款责任自动解除的内容,但因独立保函具有单务性和独立性特征,该条款违背了上述司法解释关于独立保函独立于基础交易的规定,故不产生约束力。关于是否构成独立保函欺诈,杭州中院认为,基础交易是否涉诉不影响独立保函纠纷案件的审理,且本案不符合上述司法解释中关于独立保函欺诈的规定情形,不构成独立保函欺诈。因长乔公司向杭州某银行提交的单据已符合案涉保函的要求,杭州某银行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款项。据此,杭州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典型意义


独立保函是顺应市场交易发展的金融创新,替代了难以谈判成功的保证金,通过对债权人进行高效便捷赔付,减少了因债务人违约带来的风险损失,有助于平稳有序的商业信用体系的建立和发展,被誉为“国际商业社会的生命血液”。近年来,随着“一带一路”建设以及企业“走出去”等国家战略的持续深入推进,国内银行为国内外交易开具独立保函的数量快速递增。本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独立保函司法解释的规定和精神,依照独立保函的法律特性,准确界定双方争议的《履约保函》为独立保函,将独立保函的法律关系与传统从属担保相区别,遵循了独立保函“先付款、后争议”的风险分配理念。同时,对独立保函中与保函独立性相悖的条款能否适用的问题进行了回应。作为最高人民法院独立保函司法解释实施后杭州地区法院审理的第一起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该案的审理充分体现了司法对作为受益人的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保护,对进一步营造我市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的服务、保障,既为之后同类案件的妥善审理提供了参考,也对引导银行规范开具独立保函,与国际规则接轨,从而规范金融市场秩序、促进商业和金融信用市场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来源:杭州中院)


07


明晰数据产品权利边界


促进大数据产业发展


一、案件背景


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公司)系阿里巴巴卖家端统一数据平台“生意参谋”零售电商版的开发者和经营者。“生意参谋”软件是在收集网络用户浏览、搜索、收藏、交易等行为痕迹所产生的巨量原始数据基础上,以特定的算法深度分析过滤、提炼整合并经匿名化脱敏处理后形成的预测型、指数型、统计型等衍生数据,其呈现方式是趋势图、排行榜、占比图等,主要功能是为淘宝、天猫商家的网店运营提供系统的数据化参考服务,帮助商家提高经营水平。安徽美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景公司)为“咕咕互助平台”及“咕咕生意参谋众筹”网站的经营者,其以提供远程登录已订购涉案数据产品用户电脑技术服务的方式,招揽、组织、帮助他人获取涉案数据产品中的数据内容,并从中获取利益。


二、案情简介


2017年12月6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受理了淘宝公司诉美景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淘宝公司认为美景公司通过“咕咕生意参谋众筹”网站推广并宣传“咕咕互助平台”软件,组织已订购“生意参谋”产品的淘宝用户出租其主账号授权管理的子账号,从而实现收集、获取、售卖、披露“生意参谋”软件上的数据信息。上述行为利用淘宝公司的竞争优势,破坏淘宝公司的合法商业模式,且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应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淘宝公司同时向杭州互联网法院提交了行为保全申请。


三、案件处理思路


网络数据产品的开发与市场应用已成为当前互联网行业的主要商业模式,是网络运营者市场竞争优势的重要来源与核心竞争力所在。法院始终以服务数字经济健康发展,助力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为己任,迅速组织双方进行行为保全听证,及时作出裁定要求美景公司立即停止收集、泄露、帮助泄露“生意参谋”市场行情数据的行为并依法驳回了美景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司的复议请求,制止了侵权规模和不良影响的持续扩大。


杭州互联网法院认为,涉案数据产品系淘宝公司付出了人力、物力、财力,经过长期经营积累而形成的,且其很好的做到了保护用户个人信息与数据开发利用之间的平衡。涉案数据产品能为淘宝公司带来可观的商白云区业利益与市场竞争优势,其对涉案数据产品享有竞争性财产权益,对于侵犯其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权提起诉讼。美景公司未付出劳动创造,将涉案数据产品直接作为获取商业利益的工具,此种据他人劳动成果为己牟利的行为,明显有悖公认的商业道德,属于不劳而获“搭便车”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如不加禁止将挫伤大数据产品开发者的创造积极性,阻碍大数据产业的发展,进而会影响到广大消费者福祉的改善。遂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判决美景公司侵权成立,赔偿淘宝公司200万元。


四、典型意义


数据产品作为体量巨大、结构多样、时效性强的数据资源集合体,其通过对处于粗放状态且价值有限的原始数据的大数据分析处理,将原本碎片化的数据、信息进行提炼整合,可以成倍提升数据资源的使用价值,极大提高社会各方面活动的效能。由于具有显著的使用价值和商业价值,数据产业已成为极具发展潜力的新兴产业。但目前调整数据产业的立法相对缺失,使得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处于模糊而不确定状态,严重制约数据产业的发展。杭州互联网法院积极发挥司法在弥补“法律空白”中的能动作用,充分考虑既要鼓励网络信息的流通传播,也要防止个人身份信息、隐私信息的不当披露;既要考虑有利于数据产业的发展,避免不恰当地增加网络运营者义务,也要充分考量有利于对用户信息安全保护,对网络运营者适当增加其保护义务。在个案判决中,通过将一般网络用户信息与个人身份信息、隐私信息区隔开来,确认了目前网络行业普遍采用的收集用户非个人信息“明示收集信息功能 用户默认同意”的惯例,同时鉴于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部分用户行为痕迹信息具有暴露个人隐私的高度或然性的特点,确认对于已在网站上注册为会员的用户行为痕迹信息,应予升格保护,顺应了《欧盟数据保护通用条例》颁布后国际与国内强化对用户信息安全保护的趋势;通过明确网络用户对于其提供的用户信息并无独立的财产权益,确认了目前网络行业使用网络用户信息普遍采用的无偿使用惯例;通过明确网络运营者对于基于网络用户信息所产生的原始数据仅享有有限使用权,限制了网络运营者对于原始数据的自行处置权,强化了对用户信息的保护;通过确认数据产品开发者对于数据产品享有财产权益,充分调动对数据产业投资开发的积极性,为数据产业打造一个有序发展、有保障、可预期的司法营商环境。


(案例来源:杭州互联网法院)


08


坚持“审慎、善意”的工作理念


发挥保全措施最佳效果


一、案件背景


被保全人为“金盾股份”及“世纪华通”两家上市公司,该两家上市公司均属于绍兴市龙头民营企业。“金盾股份”的法定代表人因资金链断裂而自杀,其名下的资产纷纷为各地法院抢封。而“世纪华通”是“金盾股份”借款的担保人,其还是绍兴市市值最大的上市公司,正处于转型升级、收购其他资产的关键期,对“世纪华通”实施财产保全,极易导致其收购失败,从而对当地的资本市场产生剧烈影响,并可能波及一系列企业。


二、案情简介


2018年2、3月份,办公杭州中院受理了多起以“金盾股份”及“世纪华通”两家上市公司为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案件,保全标的共计约人民币8.5亿元。涉案案由以金融借款合同和民间借贷为主,保全申请人既有政策性银行、也有自然人、企业。经审查,杭州中院分别作出了相应的保全裁定。


三、主要做法及成效


1.评估保全风险。杭州中院评估保全风险后,首先以保护原告合法权利、不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为原则,对两家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


2.审慎采取措施。在实施中,对该两家公司名下的股票、股权、银行帐户、土地及房产依法采取了保全措施。先后充分听取公司所在地绍兴市及上虞区党委、政府的意见,积极争取有关部门的配合。


3.加大协调力度。根据各案件原告(有自然人、企业、银行)的利益关注点,加大协调原、被告双方的力度。经过反复沟通,不断地释法明理,逐步拉近各保全申请人与被保全人的差距,各案件保全申请人均主动申请撤回对“世纪华通”的财产保全措施。


这就保存了企业实体,帮助其恢复生机,从而实现多方共赢。现“世纪华通”的转型升级已经顺利完成。


四、典型意义


杭州中院在依法办理涉及企业财产保全案件中,始终坚持 “谦抑、审慎、善意、衡平”保全工作理念。对涉诉龙头骨干企业、有发展前景的实体企业,全面审查诉讼案由、企业经营及资产状况、企业信用等级、财产保全的必要性等因素,慎用强制保全措施,能够采取“活封”“活扣”放水养鱼的,尽量不“死封”“死扣”雪上加霜。特别是对部分暂时受困的企业,在其抵押财产因涉诉被法院查封后,会向法院提出暂时解除财产保全来进行转贷融资。法院如同意暂时解除财产保全,则将带来一定的保全风险;如不同意,则将导致企业资金链断裂、濒临倒闭,最终仍会造成债权人的利益损失。在办理此类案件中,综合评判可能遇到的各种法律问题,审慎、细致地制订工作预案很有必要,在确保解封转贷零风险的前提下,帮助申请人解封转贷、渡过资金难关,这些司法帮扶举措对打造一流营商环境很有现实意义。


(案例来源:杭州中院)


09


府院联动 综合施策


盘活资产 化解危机


一、案件背景


“远东系”旗下公司众多,实际控制人为翁跃庚。业务范围覆盖房地产开发、酒店管理、房屋租赁等,系余杭区重点民营企业。


二、案情简介


2015年,因投资规模扩大,加之房地产市场低迷,资金链断裂,该公司正在开发的远东•紫宸花园住宅项目烂尾,导致78户回迁户无法安置。众多债权人诉至余杭法院,涉及执行案件100余件,申请执行债权金额达7个多亿,维稳压力较大。


三、主要做法及成效


1.主动沟通。鉴于远东系所涉案件牵涉面广,资产复杂,更涉及烂尾住宅楼盘处置,余杭法院立即将远东系案件相关情况向余杭区委政法委进行专题汇报,将远东系纳入区企业资金风险防范和化解处置企业名单,在区级层面专题研究处置方案,防范和化解风险。


2.措施到位。远东系列案件执行立案后,余杭法院即确时间定一名实施科长牵头负责执行。立即查封远东系财产,掌握财产处置权。及时约谈翁跃庚和债权人,听取各方意见,摸清底数,进行执行研判,制定执行方案。收缴翁跃庚护照,限制其出境,要求其至少每月二次到法院汇报案件进展。


3.快速处置。对远东系名下已经设定抵押的资产,为加快金融资产回笼,尽力降低债务人利息负担,加快资产处置进程。一年的白云区时间内,余杭法院共处置包括远东系和翁跃庚个人名下的多处资产,其中包括一座五星级酒店,共处置得款3亿余元。


3.信息共享。余杭法院对拟处置的远东系资产及时通报区招商引资部门,由其推荐优质竞买人,引入优质投资客户。通过政府引荐,上述远东系名下五星级酒店一次性网络司法拍卖成交,成交价为2.65亿元。在拍卖处置全程中,五星级酒店一直正常经营,最大限度降低损失,资产最终平稳交接。


4.府院联动。就远东•紫宸花园烂尾楼盘处置问题,余杭区企业资金风险防范和化解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召集法院、远东系负责人、债权人、意向合作方等召开近十次协调会。最终各方达成共识,由包括债权人在内的四家实力雄厚的企业注入楼盘续建资金,单独成立一家项目管理公司,全权负责楼盘续建的各项工作。


经各方努力,综合施策,最终远东系案件除14个案件债权人因与债务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执行申请外,其余案件均得以执行完毕,债权人的利益得以有效维护。公司烂尾项目得以续建,楼盘得以销售,资金得以回笼,远东系企业得以复活。


四、典型意义


许多涉民营企业案件,多为系列案件,案情复杂,牵涉利益主体众多,如由法院简单处置资产,不仅债务人企业必将走向灭亡,众多债权人的利益也不能得到有效保护,各种矛盾纠纷不能有效化解。如债务人企业尚有投资发展潜力的优质资产,法院不能竭泽而渔,应当放水养鱼,另辟蹊径。如本案中,简单司法拍卖远东系名下烂尾项目楼盘,其拍卖价值将大打折扣,现通过区企业资金链风险防范和化解处置平台,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手段,多方联动,引入合作方,盘活资产,最终实现多方共赢。


(案例来源:余杭法院)


10


担保分段查封


努力实现双赢


一、案件背景


申请执行人巨匠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匠集团)是浙江省桐乡市一家民营企业。


被执行人建德市雅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地公司)是浙江省建德市一家有一定规模以上的民营企业。


2012年9月17日,巨匠集团与雅地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当中,为工程的土建造价、工程款的结清等发生纠纷而成诉。


二、案情简介


巨匠集团与雅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建德法院经过审理,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鉴定费共2400余万元,并赔付相应利息。雅地公司到期未履行,巨匠集团向建德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工商局


执行过程中,建德法院查询到被执行人雅地公司除已被保全查封的46处新建商品房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工商局执行人在执行立案后即向法院申请对这46处商品房强制评估拍卖,建德法院现场查勘了房地产并随即启动了评估拍卖程序。被查封的商品房市场销售估计约3500万元,应该足以支付涉案款项。事情有了眉目,评估拍卖可能是最“简单、省力”的办法。


之后,法院分别约谈了双方当事人,发现事情并非这么简单。问题还是出在这些房子上:涉案商品房是被执行人雅地公司唯一的财产,是公司目前“唯一能产奶的牛”,也是决定雅地公司生死存亡的关键。而这些房子中大部分是商铺(当下市场住宅热销),由于处置数量大、地理位置、拍卖市场等原因,如进行强制评估拍卖,将面临有价无市、处置周期长、价格缩水的后果,甚至出现大量流拍的现象。


申请执行人巨匠集团经过几次考察后,也对上述问题存在同样的忧虑,担心评估拍卖时间较长带来变数多、折价处置甚至流拍将无法足额清偿债务;被执行人雅地公司考虑到由于将要承担拍卖相关的费用以及折价处置带来的巨额损失,更想依靠自己的专业销售团队去售卖这些商品房,然而面对法院的查封裁定书备感无奈。


三、主要做法及成效


建德法院从大局出发,考虑双方的实际情况,从房地产上做文章,多次约谈双方以寻求最佳方案,以便促成执行和解,“放水养鱼”。考虑到涉案企业可能因强制执行而停业倒闭,继而带来的职工失业、工资、其他债务纠纷等一系列负面影响,所以在处置程序进行的同时,执行和解工作也在争分夺秒地进行着。


经多次组织双方协商,终于在评估拍卖前达成了和解协议。约定除已经执行到位的300万元工程款外,被执行人再支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2300万元,分两期支付,第一期支付1000万元,后在价值范围内解除对部分房屋的查封,用于被执行人自行销售凑款,在次月再行支付1300万元,并且由被执行人关联企业负责人俞某做执行还款担保。


正是这一“担保分段解封”的和解条款给了被执行人公司资金周转空间,从而使企业免于陷入濒临破产的境地。雅地公司也顺利地在协议约定的时间凑齐了两笔款项,清偿完债务。本案从执行立案到案款全额到位,用时不到四个月,双方当事人对这一结果都非常满意。


四、典型意义


执行可用的手段毕竟有限,资产处置常常最终走向拍卖、变卖这条路。但本案中的商品房不同于常见的资产,而是涉案公司赖以存续的关键,犹如自然人的基本生活保障,强制拍卖带来的后果可能是破坏性的。建德法院本着双方最大利益、兼顾社会效益,协商制定出“两期付款,分批解封”的方案,节约了司法资源的同时,更在最大程度上保障了债权人的利益,和解方案开辟出的空间也使陷入困境的被告企业能够进一步盘活,从而局势变得柳暗花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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