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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差旅补贴(差旅津贴每日300可以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吗的规定,差旅费津贴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但是,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4月11日在线答疑:现金方式给出差人员发放交通费、餐费补贴应征收个人所得税;实际发生的交通费、餐费发票作为公司费用予以报销,可以不作为个人所得征收个吗人所得税。


按照<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的规定,差旅费津贴是不征收个税的。 可是, 为什么,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4月11日在线答疑中又明确:现金方式给出差人员发放交通费、餐费补贴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这岂不是矛盾吗?难道在现实工作中,津贴发放不以现金形式发放? 我个人认为, 这可以是国税总局在差旅费津贴这个问题上的一个反避税措施。 防止企业利用这种免税规定来无节制地转移收入,从而达到避税的目的。


差旅费津贴


是为数不多地方税的不征个税的津贴项目之一。差旅费补助的标准由财政部门制定,但是仅对中央和国家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有明确的规定,目前针对企业还没有制定具体标准。企业在具体工作,有的是按项目、出差地区和职务高低等制定补贴标准,有的根据职务和出差条件等制定标准实行包干,有的在实报实销外再给予一定标准的补贴。那么,企业实行的标准,是否被税务机关认可,不交个人所得税呢? 我们看一下各级地方税务机关的政策:


北京


员工出差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与差旅费补助是两个概念。员工出差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属于与企业经营相关的费用,如员工垫付费用,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报销,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发生的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符合生产经营常规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应符合三个基本原则:真实性、相关性、合理性。真实性是税前扣除的首要原则,要求纳税人提供证明支出确属实际发生税务局的合法、有效凭证。 企业支付给员工的差旅费补助是对员工的额外现金补助,属于工资、薪金的一部分。关于差旅费补助的标准由财政部门制定,目前对企业无具体标准,仅对中央和国300家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有明确的规定,具体内容请参见《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


因此,对于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财行[2013]531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发放给出差人员的差旅费包干补助,可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第二条的规定,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标准的部分,应并入职工当月工资计征个人所得税。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出国补贴标准问题的批复京地税个[2002]53号规定:关于出国补贴标准问题,差旅费津贴不属于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凡按国家财政部门规定标准发放的差旅费津贴,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超标准发放的要计征个人所得税。


大连


大连市地税局2003年以大地税发[2003]222号文件明确,境内、外差旅费津贴标准,执行纳税人所在单位的董事会决议(或内部管理方案)规定的标准。没有董事会决议(或内部管理方案)的,比照《印发〈关于大连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的通知》(大财文字[1996]250号)和《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1]73号)规定的标准执行。标准内津贴不并入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青岛


企业不超过标准且凭借相北京市关出差票据据实发放给个人的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超标准部分和以此为名义发放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要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福建


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政策,企业参照国家机关规定标准发放的出差人员交通费、餐费补贴,不征收个税。驻村干部按规定取得的驻村补贴补贴,应属于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不属于工薪所可以得应税项目,不征收个税。


广西


对于除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的出差人员,其差旅费的税前扣除限额按以下规定办理:(一)差旅费实行实报实销办法的,出差人员取得的出差补助在以下限额内免征个人所得税:区内出差的每人每天100元、区外出差的每人每天120元。超出限额的部分,并入当月发放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二)差旅费实行包干使用办法的,出差人员在凭合法票据扣除实际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和市内交通费后,取得的出差补助在以下限地方额内免征个人所得税:区内出差津贴的每人每天430元、区外出差的每人每天470元。超出限额的部分,并入当月发放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宁波


对企业按当地财政部门规定的标准、根据职工实际出差天数或误餐顿数发放给出差人员的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津贴和补贴,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一些单位超过财政部门规定标准发放给职地方税工的北京市差旅费津贴和误餐补助以及其它借差旅费津贴和误餐补助等名目发放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均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广州


关于出差伙食补助费的计税问题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广东省财政厅《每日关于印发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行[2007]229号)规定,以出差自然(日税务局历)天数和标准(每人每天50元)计算,为自行负担出差伙食费津贴的员工发放或报销的出差伙食补助费,不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收入。对超标差旅准发放或报销的出差伙食费补助,则应将超标准的部分并入员工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出差期间个人未负担伙食费用的,应将出差伙食补助费全额并入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原我局《关于个人取得劳务报酬等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2003]46号)第七点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厦门


一、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规定,差旅费津贴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收入,不予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上述差旅费津贴是指按照或参照《关于调整厦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标准的通知》(厦财文[2001]85号,见附件一)和《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1]73号,《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见附件二)规定的限额发放的伙食费、公杂费(含市内交通费、通讯费等)。 三、采取以有效凭证实报实销方式报销伙食费及公杂费的,其另外取得的差旅费津贴,以及超过上述两份文件规定限额发放的部分必须并入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河北


河北:对实行差旅费包干的企业,其经销地方人员按差旅费包干收入办法取得的收入,按扣除据实报销差旅费用后的差额,与当月工薪所得项目合并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执企网


综合以上情况,不同地区有不同的政策,有的地方局规定了标准,有的只笼统提到“超过标准”字样,如北京的政策,没有明确的参照“标准”。 更多的地方没有对这个问题做出规定。 企业有自主经营的权利,也可以根据经营需要制定适合本企业的规章制度。税务部门虽然无权干预企业内部经营,但是对税前“合理”的支出界定,是有调整的权力的。 例如,北京的某企业采购人员因经营需要去天津出差三天,每日实际发生的差旅费支出500元,企业另外发放了1500元的差旅费津贴。 这种津贴金额显著超出实际支出金额的情况,在“合理性”上就没有说服力,也就很难被税务机关认可。


差旅费津贴列支应当合理、合法,符合商业活动实质,并有明确的企业制度为依据,不是为了规避税款为目的。那么企业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津贴差旅300”,到底多少合适呢? 实际工作中怎样把握这个尺度,显然是摆在具体经办人面前的一个难题。 就这个问题,恒润得及执企网专业财税顾问、执企网首席财务讲师、注册税务师李克杰老师有以下建议:补贴


1、各地相关部门制定本地发放标准,企业发放差旅费津贴未超标准,免个人所得税。超标准部分计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企业应制定内部制度,根据行业和本企业情况、结合政府部门的标准,制定“合理、合法”的本企业标准,避免以避税为嫌疑。


3、发放津贴应随差旅费实际报销单据同时报销,以便审核相关票据的关联及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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