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三明应该如何办理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济?低保办理需要满足什么条件,办理低保提交什么材料?
三明故事汇为你提供三明城乡居民低保办理指南:
三明城乡低保待遇申请指南法定依据: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的通知。
低保申报条件:
凡本福建省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城乡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均可申请城乡低保待遇。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家庭中具有法定赡养或抚(扶)养关系的人员。包括:
1.配偶;
2.父母和未成年子女;
3.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4.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生活居住的人员。
(一)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1.连续三年以上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2.在监狱内服刑的人员;
3.根据有关规定认定的其他人员。
(二)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1.困难家庭中丧失劳动能力且单独立户的成年重度残疾人;
2.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城乡低保,已经享受的应予取消:
1.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家庭:
(1) 拥有机动车辆、船舶和大型农机具的家庭(不含残疾人专用代步车辆);
(2) 家庭人均金融资产超过当地月低保标准24倍的家庭;
(3) 拥有两套以上产权住房并且住房总面积超过当地住房保障标准面积两倍的家庭;
(4) 有高额价值收藏品的家庭;
(5) 家庭成员有出国工作(包括劳务输出)、学习、经商的;
(6) 有经商、办企业或雇佣他人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的家庭;
(7)自费安排子女借读、择校、进入私立学校就读的家庭;
(8) 申请城乡低保之前一年内或者享受城乡低保期间,购买商品房、兴建或者购买非居住用房、装修住房并且装修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家庭。
2.拒绝配合低保工作部门对申请者家庭状况进行调查,致使无法核实收入的家庭;
3.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和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或虚假证明的家庭;
4.通过离婚、赠予、转让等方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份额,或者放弃法定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的家庭;
5.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但未依法履行义务,致使申请人未获得赡养、抚养、扶养权益的家庭;
6.人为故意闲置承包土地的家庭;
7.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并且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者从事生产劳动的家庭;
8.因赌博、吸毒、嫖娼等违法行为造成生活困难且尚未改正的违法人员本人;
9.根据规定不得享受城乡低保的其他情形。
低保申报材料:
(一)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并签字确认。
(二)提交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委托书。
(三)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户籍证明、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疾病证明、残疾证明、房产证明、房屋租赁协议、土地承包经营证明、就业收入证明;失业人员,应当提供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机构出具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培训和推荐就业记录材料。
低保办理流程-城乡低保申请审批程序 :
城乡低保申请审批程序
(一)城乡低保审批工作按照居民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审核,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的程序实施。为提高工作效率,城市低保可按季、农村低保可按年相对集中开展受理申请和审核审批工作。
(二)申请城乡低保,应当由户主或者其委托人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应当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履行授权低保工作部门核查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的相关程序,并且如实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户籍证明、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疾病证明、残疾证明、房产证明、房屋租赁协议、土地承包经营证明、就业收入证明;失业人员,应当提供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机构出具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培训和推荐就业记录材料。
申请人家庭常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符合户籍迁移规定的,应当将户籍迁至常住地后方可提出申请;暂不具备户籍迁移条件的,在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有条件的可以根据申请人授权,通过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机构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和财产信息进行核对。根据材料审查和信息核对情况,作出相应处理:
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应当受理申请,并且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受理通知书。对城乡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干部近亲属的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应当单独登记备案。
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人明显不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且说明理由。
(四)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应当组织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调查覆盖面应当达到100%,由2名以上调查人员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走访等方式实施,调查人员和申请人应当分别对调查结果签字确认。
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完成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民主评议。评议小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村(居)民委员会成员、熟悉申请人家庭情况的党员代表、村(居)民代表等人员组成,总人数不得少于15人。低保工作人员向评议小组会议介绍入户调查情况,经评议小组成员评议后投票表决推荐。出席评议的人员必须超过评议小组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方能有效。所有参加评议人员应当对评议结论签字确认,评议结论无论同意与否,都要将完整材料报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评议小组评议情况应形成记录并存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民主评议结论及举报联系方式等信息,在申请人家庭常住地所在村(居)及自然村(组)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天。对于群众有异议的,应当再次调查核实并且重新公示。
必要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协助进行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组织民主评议和张榜公示,其间发生的法律及行政行为纠纷依法由委托机构承担。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根据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公示情况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并且连同申请人材料一并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情况较为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审核期限,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10个工作日。
(五)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并且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进行入户抽查,对登记备案的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干部近亲属的申请应当全部入户调查。根据材料审核和入户抽查情况,作出相应处理: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接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办结审批手续。情况较为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审批期限,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10个工作日。
对批准的对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申请人发放城乡《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对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且说明理由。经批准的对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申请人家庭常住地所在社区或者自然村(组)将批准家庭的户主姓名、保障人口、家庭收入及补助金额等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天。
(六)宗教教职人员申请城乡低保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提交由宗教活动场所出具并且经场所所在地宗教工作部门、民政部门确认的本人收入证明、在现任职宗教活动场所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证明等材料,长期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还应当提交本人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时间证明。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受理申请,将符合条件的宗教教职人员及时纳入当地城乡低保。
(七)申请人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居住地村(居)委会应按照户籍地村(居)委会的协查函件要求,协助做好申请人家庭收入调查取证及公示等工作。
由农村居民和城市居民组成家庭且共同生活在农村,其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可以申请农村低保待遇。共同生活在城市且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可以申请城市低保待遇。
办理费用:免费
三明低保办理地址及联系电话一览:
三明市梅列区民政局
通讯地址:梅列区红岩新村24幢
咨询电话:0598-8875584
三明市三元区民政局
通讯地址:崇宁路10号
咨询电话:0598-8328821
三明市明溪县民政局
通讯地址:明溪县雪峰镇民主路9号
咨询电话:0598-2869731
三明市清流县民政局
通讯地址:长兴中街
咨询电话:0598-5326923
三明市宁化县民政局
通讯地址:宁化县翠江镇中山路1号
咨询电话:0598-6824100
三明市大田县民政局
通讯地址:大田县均溪镇雪山南路2号
咨询电话:0598-7239376
三明市尤溪县民政局
通讯地址:建设西街1号
咨询电话:0598-6329688
三明市沙县民政局
通讯地址:凤岗镇府西路2号
咨询电话:0598-5838213
三明市将乐县民政局
通讯地址:水南镇三华南路66号
咨询电话:0598-2260681
三明市泰宁县民政局
通讯地址:杉城镇和平中街25号
咨询电话:0598-7833981
三明市建宁县民政局
通讯地址:建莲南路
咨询电话:0598-3983818
三明市永安市民政局
通讯地址:燕江东路1299号
咨询电话:0598-3627329
办公时间:
【冬季: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夏季:上午:8:00-12:00 下午15:00-18:00】
监督电话:0591-87676235
联系电话:0591-87676215
三明申请城市低保家庭人均收入计算方法:
1、工资性收入。指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等。
2、家庭经营净(纯)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得。包括从事种植、养殖、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收入,从事工业、建筑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文教卫生业和社会服务业等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等。
3、财产性收入。包括动产收入和不动产收入。动产收入是指出让无形资产、特许权等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收入,集体财产收入分红和其他动产收入等。不动产收入是指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或者出让房产以及其他不动产收入等。
4、转移性收入。指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居民家庭的各种转移支付和居民家庭间的收入转移。包括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社会救济金、遗属补助金、赔偿收入,接受遗产收入、接受捐赠(赠送)收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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