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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年度纳税调增能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吗(补交以前年度增值税为什么要用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

编者按:纳税人取得发票,上游企业走逃失联,税务局将上游企业开具的发票列为“异常凭证”,导致纳税人增值税进项转出,有的税务局还要求按进项转出发票金额按照25%税率补缴企业所得税和滞纳金。按取得13%的增值税发票为例,损失金额超过取得发票金额的38%以上税款及滞纳金;取得异常凭证一般只是上游企业未正常申报纳税而被对外税务局认定为走逃失联企业,开具的发票被列为“异常凭证”,并不代表纳税人非法取得发票,与接受虚开性质不同,纳税人与上游企业正常业务而取得发票,没有义务和能力保障上游企业依法申报纳税(不一定开具发票没有纳税,有的只是后期没有正常零申报),因此纳税人取得发票对方税务局将发票列为异常凭证,由下游企业承担责任,对合法经营企业显失公平,十分不合理。


其实国家税务总局对异常凭证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都有一套十分公平合理和完善的法规,只是基层税务部门不熟悉业务和行政“乱做为”而增加企业负担而已,只要纳税人善于应用税收法规,则可以避免出现上述损失。那么纳税人取得的发票被列为异常凭证应该如何处理呢?



第一、为什么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会被列为“异常凭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38号公告的相关规定,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


(一)纳税人丢失、被盗税控专用设备中未开具或已开具未上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非正常户纳税人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稽核比对发现“比对不符”“缺联”“作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经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大数据分析发现,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涉嫌虚开、未按规定缴纳消费税等情形的;


(五)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异常凭证,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它对应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将列入异常凭证的范围:
首先是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占同期全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70%(包括70%以上的);
其次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超过5万元的。


按照该规定,上游企业有六种情况开具的增值税发票被列为异常凭证,除了虚开外,上游企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被列为异常凭证,与下游企业无关,下游企业不应当承担责任;纳税人取得发票被列为异常凭证不一定是虚开增值税发票,较多列为异常凭证属于上游企业走逃失联、未正常申报纳税(含零申报)被列为非正常户的情况;甚至一些地区税务局下达异常凭证列入指标,将正常企业开具的发票也列入异常凭证;如江苏省这种情况较多。因此受票方及其税务机关对异地发来异常凭证,应查看异常凭证代码;若属于走逃失联列入的异常凭证,先了解开票方是否确实走逃失联,如果不是,可以与对方税务局沟通撤回。


第二、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增值税应该如何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38号第三条规定,受票方做如下处理:


1、一律先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对异常凭证有异议的,进项转出后申请核实。(A级纳税人税务机关通知后10个工作日申请核实)


2、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规定的,纳税人可继续申报抵扣。(核实异常凭证是否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要求的三流一致,即合同流、资金流、发票流)


因此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只要业务真实的,进项转出后,对增值税损失,可以申请核实,核实后符合增值税抵扣凭证,可以继续做为增值税抵扣凭证抵扣税款,就不存在税款损失,这个救济措施对纳税人是公平的,很多纳税人进项转出后,不懂善用这个救济措施。(但遗憾的是法规没有规定纳税人申请核实,税务机关应在什么期限内核实完成,造成很多税务机关不愿意接受企业申请核实,这个还需要总局予以完善,以保护纳税人合法权利)


第三、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


上述税总(2019)38号并没有规定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需要处理企业所得税,有其考虑的因素,因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不一定属于虚开发票,纳税人还有申请核实的程序,补开换开的救济程序,有的还未到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等各种原因,因此是否需要涉及企业所得税问题,要看主管税务机关;企业所得税处理应依照国家税务总局(2018)28公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首先,税务机关需要纳税人处理异常凭证的企业所得税,应责令企业60天内补开换开发票。


其次,企业收到主管税务机关通知后,在60天内补开换开发票。


其三、补开换开60天届满,根据补开换开发票情况做如下处理:


1、纳税人异常凭证申请核实后,符合增值税抵扣凭证的,必然符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无需补开换开,无需调整企业所得税。


2、纳税人取得发票业务真实,且销售方与开票方一致的,但开票方开具的发票为非法开具,应补开换开发票;若开票方走逃失联被列为非正常户的,无法补开换开发票的,可以以非现金付款凭证和合同、物流凭证证实业务真实性,可据实列支成本。


3、纳税人取得发票业务真实,但销售方与开票方不一致的,销售方应补开换开发票;若销售方走逃失联被列为非正常户的,无法补开换开发票的,可以以非现金付款凭证和合同、物流凭证证实业务真实性,可据实列支成本。


4、纳税人没有实际业务取得虚开发票的,或纳税人实际业务,开票方应当补开换开发票,开票方无法补开换开发票不属于无法补开换开的情形,则取得异常凭证不能做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才需要补缴企业所得税。


5、不能做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的,但纳税人以前年度亏损未弥补的,调整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的金额补缴企业所得税。


因此是否需要补缴企业所得税,应先按流程补开换开发票后,具体问题要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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