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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四海控股有限公司是什么性质的公司(中国四海控股有限公司怎么样)


1、最高院《泉州明发商业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与中国四海控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案号(2021)最高法民申78怎么样00号,审判法官李延忱、王 珅、郁 琳,裁判日期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案例发布日期2022-02-14。


2、福建高院《中国四海控股有限公司、泉州明发商业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20)闽民终509号,审判法官刘炳荣、汤仲捷、蔡素洁,裁判日期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案例发布日期2021-01-26。




二、案情简介


发包方:明发公司


承包方:四海公司


案涉工程:明发华昌国际城HJK地块商住楼一期工程。


事实要点:


1、2013公司年10月9日,明发公司与四海公司签订《明发华昌国际城HJK地块商住楼一期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QZ13MFHC-G-1045)


2、2016年11月10日,明发公司是什么、四海公司签署工程结算审核书,对涉案工程完工部分进行结算,其中载明:“合中国四同价:271029500元(其中工程合同价265285000元,桩基工程预算价5744500元),送审总价54929801元,审核总价45454519元,核减9475282元。”


3、2016年12月19日,明发公司质的、四海公司签署工程施工退场协议书,其中载明:“二、截止本协议签订之日,双方确认四海公司已完工程量价值45454519元。……


2014年12月3日,明发公司向四海公司付款时 ,在电子银行交易回单(付款方)载明:“其中HJK桩基工程款4595600元”。


争议焦点:审核总价45454519元中是否包括“HJK桩基工程款4595600元”?


一审泉州中院认为工程结算审核书可以四海证实,双方确认的已完成工程量价值45454519元包括了“HJK桩基工程款4595600元”,施工方四海公司不服上诉到福建高院,福建高院予以改判认为双方确认的已完成工程量价值45454519元不包括了“HJK桩基工程款控股4595600元”,发包方明发公司向最高院申请再审。


明中国发公司申请再审称案涉工程的结算总价45454519元中包含了对桩基工程的结算。其理由:案涉《工程结算审核书》载明,案涉工程合同价为271029500元,包含工程合同价和桩基工程预算两部分,案涉工程的送审总价为54929801元,审核总价为45454519元。依据常理,在同一份《工程结算审核书》中,合同总价、送审总价和审核总价对应的工程范围应该完全一致。二审法院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认定《工程结算审核书》中合同总价、送审总价和审核总价所对应的范围不同,不符合工程结算一般规律




争议焦点:审核总价45454519元中是否包括“HJK桩基工程款4595600元”?




三、裁判摘要


(一)福建高院


首先,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编号:45)第一条“工程概况”第5款约定的施工内容为“地上2-27层,地下室一层”,并未涵盖桩基工程


其次,《工程施工退场协议书》确认双方施工合同为“明发商业城二期HJK地块商住楼一期(原明发公司华昌国际城二期HJK地块商住楼一期)(备案合同编号:45)”,与前述《施工合同》编号一致,应当认定《工程施工退场协议书》是对《施工合同》项下双方权利义务的清理,因此,在该协议书中确认的四海公司已完工程量45454519元也就不应当包括桩基工程。


再次,《工程结算审核书》中虽然在“合同怎么样价”一栏有将“桩基工程”部分列入,但仅表述“桩基工程预算价”,在“施工内容”栏目中注明的是“HJK地块商住楼Ⅰ期工程地下室A区、B区主体结构工程”,并不包括桩公司基工程在内,即质的结算审是什么核的四海公司施工内容未涵盖桩基工程。


最后,在《备忘录》第1.1条中,双方再次确认:本工程合同总造价约为26528.5万元(不含桩基工程、地下室土石方开挖工程……)。


综上,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并不包括桩基工程,《工程施工退场协议书》《工程结算审核书》中确认的施工内容及履行亦不包括桩基工程,在《备忘录》中再次确认双方合同总造价不含桩基工程,因此,《工程结算审核书》《工程施工退场协议书》确认的已完工程量价值45454519元不应包括桩基工程在内,明发公司有限公司支付的4595600元桩基工程款不应在本案中计入其向四海公司的已付工程款内。


(二)最高院


关于桩基工程款4595600元的认定问题。从现已查明事实看,案涉桩基工程确由四海公司承建,但《施工合同》的“工程概况”条款约定的施工内容为“地上2-27层、地下室一层”,未将桩基工程纳入其中,案涉《备忘录》亦未约定桩基工程应当纳入《施工合同》之中。特别是《工程结算审核书》形成之后双方签署的《工程施工退场协议书》中,在确认四海公司已完成的工程量为45454519元的同时,其施工内容一栏中注明的是“HJK地块商住楼Ⅰ期工程地下室A区、B区主体结构工程”,不包括桩基工程在内,此内容足以证性质明桩基工程款4595600元并不包含于审核总价为45454519元的工程总量之中。故《工程结算审核书》中虽然对合同价、送审总价、审核总价进行了并列式的表述,但不足以证明送审总价、审核总价中必然包含桩基工程款


四、启示与总结


本案裁判逻辑:(1)施工合同承包范围不包括桩基工程→→中国(2)备忘录也不包括桩基工程→→(3)结算审核书也没有注明包括桩基工程→→(4)在结算审核书之后签订的结算退场协四海议是对施工合同的清理,退场协议确定造价45454519元自然不包括桩基造价。最终结论是审核总性质价45454519元中不否包括桩基造价。从证据分析论证过程看,审核总价45454519元不包括桩基的结论是法律事实,符合证据规则规定的。至于客观事实如何,不得而知。


本案的启示: 就审核总价45454519元中是否包括桩基造价问题,如果在结算时多长个心眼,多一个备注“包括桩基工程造价4595600元”或者对审核总价454中国四54519元弄一个明细表作为附件加盖骑缝章或双方加盖公章,本案这个争议完全能够避免,也是安全能够做到的。作为建工律师和工程结算人员一定要在建工案件判决中多积累经验、多提升。


本案案情并控股不复杂,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也比较简单,我之所以给大家推荐这个案例,旨在提醒在办理工程结算时(包括签订结算协议) 要多长个心眼,一个备注或一张明细可能就值几百万、甚至上千万,别人的教训就是自己的经验。同样在签订工程分包合同时一定要将工程量清单作为附件加盖骑缝章或双方盖公章,如果仅在合同主页上签字盖章,有限公司诉讼时对方可能不认可分包的单价。


综上,办理工程结算时要多长个心眼,一个备注或一张明细可能就值几百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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