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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七图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图片)

近日,张恒在个人社交平台继续实锤郑爽,并爆料郑爽1.6亿元天价片酬以及利用阴阳合同“偷税漏税”一事。依据张恒所说,郑爽方将1.6亿拆分为4800万片酬和对疑似其母亲持股的公司增资的1.12亿元。此后,上海市税务局及北京市广电局展开对此事的调查。



随后,有部分律师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对郑爽可能会面临的处罚进行了一些解读。然而,对于律师的解读,媒体在呈现时可能存在一些断章取义或含糊不清的情况,使不少网友认为郑爽真的可能面临7年刑罚。实际上,并非如此。



首先,来说明一下什么是阴阳合同,所谓阴阳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为了达到逃税漏税的目的,就同一笔交易,而制定的两份内容并不相同的合同。



其中,一份合同放在明面上对外,成为需要纳税的凭证,这样的合同称之为阳合同,比如郑爽的这4800万;另一份合同放在私底下对内,在这份合同里规定了实际的交易情况,以偷鸡摸狗的方式完成偷税漏税的行为,比如片方对郑爽母亲的持股公司增值1.12亿,表面上是增资协议,实际上也是对于片酬的约定。




是的,按理说,涉嫌数额如此巨大的阴阳合同,不处罚天理难容。但是并不是说处罚就一定会被拉去坐牢。


毕竟郑爽的阴阳合同目前只是在调查期,还未被证实,其次,就算证实该行为确实存在,如果不出什么意外的话,郑爽也并不会坐牢。当然如果有其他违法行为就另当别论了。



没错,根据我国刑法第201条的规定,纳税人如果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话,是需要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的;如果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30%以上的话,则更是需要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也就是所谓的郑爽最高面临7年刑罚的出处。



但是该法条还同时规定了,有上述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也就是说,如果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催缴后,及时补齐了应该缴纳的税款,那么法律是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所谓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不是有罪无刑,而是直接无罪。因此,从这一角度来说,无论是郑爽,还是之前的范冰冰,实际上都是无罪的,而无罪自然也就不需要坐牢了。不过虽然没有犯罪,但并不代表郑爽没有违法。



当然,也许有人还会说,据张恒爆料,郑爽在范冰冰出事时,已经有过一次补交税款的行为,这次不是初犯了,可能真的会面临坐牢的刑罚。但这里需要注意,这仅仅只是可能。如果郑爽仅有这一次补缴行为,这个可能是大概率不会实现的。


因为,刑法第201条明确规定: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也就是说,郑爽只有5年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的行政处罚,公安机关才可以介入,才可以启动刑事程序。如果不是两次以上的税务机关罚款,其实是不会坐牢的。



不过,如果郑爽和范冰冰的事件发生在刘晓庆那个时代,那情况就大不相同了。那个时候《刑法修正案(七)》还未颁布,刑法201条还没有进行修改,如果出现了如今这样的情况,那是确实需要坐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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