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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注册的一人公司是否是共同财产(婚后创立的个人公司属不属于共同财产)

——公司治理系列之十二






案情介绍:


熊某与沈某系夫妻。双方婚后设公司立江西青曼瑞服共同婚后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各持股50%。公司财产注册资本200万元,已实一人缴。


因公司不能到期偿还武汉猫人制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债权人”)属,债权人起诉公司要求还款。在经生效法律文书申请强制执行仍无果的情况下,债权人申请的追加熊某与沈某作为被执行人。




法院判决:


本案经一审、二审、的再审,在此仅概婚后述再审判决书内容。


1不属于、关于公司是否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认定。尽管公司有两位股东,但股东系夫妻,公司也在婚姻存续期间设立,也未有声创立明夫妻财产独立的声明,夫妻双方也实际参与经营,因此,公司财产应由夫妻双方共有。公财产司的全部股权实质来源于同一财产权,并为一个所有权共同创立享有和支配,该一人股权主体具有利益的一致性和实质的单一性。在此情况下,应认定公司系实质意义上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2、关是否是于熊某和沈某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的认定。在公司系实质意义上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否是的情况下,股东个人应举证证明其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如不能举证,则应承担相属应的注册不利后果,即对于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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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除共同夫妻外,在实质上符合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特点不属于的情况下,股东为父子关系等特殊关系的,个人也有可能被认定为实质意义上的一人有公司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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