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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出租有形动产起征点(个税起征点)

重磅!增值税要立法了,起征点调整!



财政部:增值税税法来了


起征点为季销售额30万


11月2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征求意见稿,增值税起征点为季销售额三十万元。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单位和个人,可以自愿选择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其中,销售不动产的税率为9%。



原文通知如下


为了完善税收法律制度,提高立法公众参与度,广泛凝聚社会共识,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开门立法,我们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在2019年12月26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网站(网址:http://www.mof.go个人v.cn)首页《财政法规意见征集信息管理系统》(网址:http://lisms.mof.gov.cn/lisms);或者通过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网址:http://www.chinatax.gov.cn)首页的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财政部条法司(邮政编码100820);或者北京市起征点海淀区羊坊店西路5号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邮政编码100038),并在信封上注明“增值税法征求意见”字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9年11月27日



我国18种税


目前立法情况一览


中国现行的税种共18个种(2016年5月1日起,全面推行“营改增”;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环保税),分别是: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使用税、船舶吨税、车辆购置税、关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烟叶税、环保税。


目前有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车船税和环保税、烟叶税、耕地占用税、船舶吨税、车辆购置税这8个税种通过全国人大立法,其他税收事项都是依靠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来规定。


(税种)




最新最全增值税税率表



小规模纳税人以及允许适用简易计税方式计税的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应税服务、无形资产;一般纳税人发生按规定适用或者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特定应税行为,但适用5%征收率的除外。3%销售不动产;经营租赁不动产(土地使用权)5%转让营改增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5%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5%一级二级公路、桥、闸(老项目)通行费5%特定的不动产融资租赁5%选择差额纳税的劳务派遣、安全保护服务5%一般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5%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5%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1.5%纳税人销售旧货2%小规模纳税人(不含其它个人)以及符合规定情形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可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2%一般纳税人原增值税项目税率销售或者进口货物(另有列举的货物除外);销售劳务。13%销售或者进口:
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9%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扣除率扣除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10%一般纳税人全面推行营改增试点项目税率交通运输服务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含航天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9%邮政服务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其他邮政服务9%电信服务基础电信服务9%增值电信服务6%建筑服务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9%销售不动产转让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所有权9%金融服务贷款服务(含有形动产、不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注:资管产品管理人从事资管产品运营业务,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6%一般纳税人现代服务业研发和技术服务(研发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工程勘察勘探服务、专业技术服务)6%信息技术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和信息系统增值服务)6%文化创意服务(设计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广告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6%物流辅助服务(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装卸搬运服务、仓储服务和收派服务)6%鉴证咨询服务(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6%广播影视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服务,发行服务和含放映在内的播映服务)6%商务辅助服务(企业管理服务、经纪代理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安全保护服务)6%有形动产租赁服务13%不动产租赁服务9%其他现代服务(除列举的现代服务业以外的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6%一般纳税人全面推行营改增试点项目税率生活服务文化体育服务(文化服务和体育服务)6%教育医疗服务(教育服务和医疗服务)6%旅游娱乐服务(旅游服务和娱乐服务)6%餐饮住宿服务(餐饮服务和住宿服务)6%居民日常服务(市容市政管理、家政、婚庆、养老、殡葬、照料和护理、救助救济、美容美发、按摩、桑拿、氧吧、足疗、沐浴、洗染、摄影扩印等服务)6%其他生活服务(除列举的生活服务之外的其他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服务活动)6%销售无形资产转让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使用权或所有权6%转让土地使用权9%纳税人出口货物、服务、无形资产税率纳税人出口货物(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零税率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个人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零税率销售货物、劳务,提供的跨境应税行为,符合免税条件的免税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服务或无形资产的,可以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选择免税或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一般纳税人出口退税退税率原适用16%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6%的出口货物13%原适用10%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0%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9%其他退税率,按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出口货物劳务退税率文库执行外贸企业(2019年6月31日?)前出口的货物、销售的跨境应税行为,购进时已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税率;购进时已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生产企业(2019年6月31日?)前出口的货物、销售的跨境应税行为,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征求意见稿)原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发生增值税应税交易(以下称应税交易),以及进口货物,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第二起征点条  发生应税交易,应当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国务院规定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除外。


进口货物,按照本法规定的组成计税价格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第三条 一般计税方法按照销项税额抵扣进项税额后的余额计算应纳税额。


简易计税方法按照应税交易销售额(以下称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第四条 增值税为价外税,应税交易的计税价格不包括增值税额。


第二章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第五条 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且销售额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单位和个人,以及进口货物的收货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


增值税起征点为季销售额三十万元。


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单位和个人,不是本法规定的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单位和个人,可以自愿选择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第六条 本法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


本法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和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应税交易


第八条 应税交易,是指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和金融商品。


销售货物、不动产、金融商品,是指有偿转让货物、不动产、金融商品的所有权。


销售服务,是指有偿提供服务。


销售无形资产,是指有偿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第九条 本法第一条所称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是指:


(一)销售货物的,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或者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


(三)销售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的,不动产、自然资源所在地在境内;


(四)销售金融商品的,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或者金融商品在境内发行。


第十条 进口货物,是指货物的起运地在境外,目的地在境内。


第十一条 下列情形视同应税交易,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二)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无偿赠送货物,但用于公益事业的除外;


(三)单位和个人无偿赠送无形资产、不动产或者金融商品,但用于公益事业的除外;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下列项目视为非应税交易,不征收增值税:


(一)员工为受雇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薪金的服务;


(二)行政单位收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因征收征用而取得补偿;


(四)存款利息收入;


(五)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税率和征收率


第十三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销售加工修理修配、有形动产租赁服务,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外,税率为百分之十三。


(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除本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外,税率为百分之九:


1.农产个税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三)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金融商品,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规定动产外,税率为百分之六。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出租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


第十四条 增值税征收率为百分之三。


第五章 应纳税额


第十五条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与之相关的对价,包括全部货币或者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不包括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销项税额和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


国务院规定可以差额计算销售额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视同发生应税交易以及销售额为非货币形式的,按照市场公允价格确定销售额。


第十七条 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第十八条 纳税人销售额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的方法核定其销售额。


第十九条 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按照销售额乘以本法规定的税率计算的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第二十条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的与应税交易相关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和金融商品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第二十一条 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进项税额大于当期销项税额的,差额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或者予以退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进项税额应当凭合法有效凭证抵扣。


第二十二条 下列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和金融商品对应的进项税额,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仅指专个税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三)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


(四)购进贷款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进项税额。


第二十三条 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当期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售额征收率


第二十四条 纳税人进口货物,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本法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和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计税价格 关税 消费税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关税计税价格中不包括服务贸易相关的对价。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计税方法一经选择,三十六个月内不得变更。


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发生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税交易,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二十七条 纳税人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或者征收率的,从主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


第二十八条 扣缴义务人依照本法第七条规定扣缴税款的,应按照销售额乘以税率计算应扣缴税额。应扣缴税额计算公式:


应扣缴税额=销售额税率。


第六章 税收优惠


第二十九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


(三)古旧图书;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七)自然人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八)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九)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服务;


(十)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十一)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服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


(十二)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十三)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十四)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


第三十条 除本法规定外,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或者由于突发事件等原因对纳税人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国务院可以制定增值税专项优惠政策,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一条 纳税人兼营增值税减税、免税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增值税减税、免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的项目,不得减税、免税。


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适用减税、免税规定的,可以选择放弃减税、免税,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同时适用两个以上减税、免税项目的,可以分不同减税、免税项目选择放弃。


放弃的减税、免税项目三十六个月内不得再减税、免税。


第七章 纳税时间和纳税地点


第三十三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视同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视同发生应税交易完成的当天。


(三)进口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进入关境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第三十四条 增值税纳税地点,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有动产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纳税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纳税人,应当向其应税交易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三)自然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应当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自出租然资源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四)进口货物的纳税人,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五)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税款。


第三十五条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一个季度或者半年。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以半年为计税期间的规定不适用于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纳税人。自然人不能按照固定计税期间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一个月、一个季度或者半年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依照前两款规定执行。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税款。


第八章 征收管理


第三十六条 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货物的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委托海关代征。


海关应当将受托代征增值税的信息和货物出口报关的信息共享给税务机关。


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境物品增值税的计征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三十七条 纳税人应当如实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报送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以及相关纳税资料。


纳税人出口货物、服务、无形资产,适用零税率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扣缴义务人应当如实报送代扣代缴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三十八条 符合规定条件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纳税人,可以选择作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九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应当如实开具发票。


第四十条 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使用发票。未按照规定使用发票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纳税人应当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增值税发票。


第四十二条 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人发票使用、纳税申报、税收减免等进行税务检查。


第四十三条 纳税人应当依照规定缴存增值税额,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四十四条 国家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各自职责,配合税务机关的增值税管理活动。税务机关和银行、海关、外汇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建立增值税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机制,加强增值税征有形收管理。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法公布前出台的税收政策确需延续的,按照国务院规定最长可以延至本法施行后的五年止。


第四十六条 国务院依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


第四十七条 本法自20XX年X月X日起施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有形暂行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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