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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量留底进项税额加计抵减(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

留抵退税的三种情况:



如何办理?


1. 纳税人应于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通过留抵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申请表。


2.进项 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增量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办理免抵退税后,仍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可以在同一申报期内申请退还留抵税额;适成比例用免退税抵减办法的,相关进项税额不成比例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



加计税额

1留底. 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应相应调减当期留抵税额。按照规定再次满足退税条件的,可以继续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但按照规定已申请相应留抵退税所属的连续期间,不得重复计算。

构成

2. 以虚增进项、虚假申报或其他欺骗手段增量加计,骗取留抵退税款的,由税务机进项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抵减管理法》等有关留底规定处理。


3. 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不能申请留抵退税,不计入留抵税额。


4. 根据财税税额〔2018〕80号相关规定,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的计税(征留抵)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构成值税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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