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第一步: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一、认定范围
(一)女性满40周岁,男性满50周岁的国工商有、集体企业失业人员;
(二)法定劳动年龄内均处于失业注册状态且吉林市有就工商业愿望的城市居局办民家庭成员;
(三)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一年以上的登记失业人员;太原
(四)就业困难太原高校毕业生;
(五)各市人民政营区府确定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
二、提供材料
1、本人户口本、身份证、《就业创业证》及复印件
2、“4050”人员还需持与原国有、集体企业解除吉林市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零就业家庭成员需持局办街船道社区认定的《零就业家庭审批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需持低保有效证明;农村高校毕业生需持靠助学贷工商局款上学的证明材料及高校船毕业证;高校残疾人毕业生需持高校毕业证书及本人残疾证书。
三、认定程序
符合上营业执照述条工商局件的人员,须持以上有效证明到居住地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进行申报;经社区登记、公示、并由所属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审核并签注意见后,报县公共就业服务中心认定。
第二步:灵活就业登记
进行灵活就业登记、以灵活就业形式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就业困难人清徐员,可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第三步:办理社保补贴
一、社保补贴项目、方式、标准及期限
补贴项目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先缴后补的方式,根据参保人员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额度的2/3分别进行补贴,社保补贴的缴费基数原则上不超过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超额部分不予补贴。
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除距法定地址退休地址年龄不足5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累计最长不超过3年。
二、提交材料
1、《就业创业证》;
2、居注册民身份证;
3、社会营业执照保障卡或银行卡;
4、社会保险缴费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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