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资质代办 >

质权通俗解释,请求及时行使质权通俗解释


考点3:抵押、质押、留置


【抵押的法律概念】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


1.抵押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抵押权人:债质权权及时人。


2.抵押的特点: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















(三)抵押的效力(变化)


抵押人有义务妥善保管抵押物并保解释证其价值。


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


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通俗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行使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简介:抵押人可以转让,但要通知抵押权人。多丢少补原则


(四)【抵押的实现】


(1)抵押权已经登记的,请求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2)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3)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