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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结算办法现金支票用途(支付结算管理办法现金支票)

一、现金结算的概念与特点

现金结算的概念


现金结算是指在商品交易、劳务供应等经济往来中,直接使用现金进行应收付款结算的一种行为。在我国主要适用于单位与个人之间的款项收付,以及单位之间的转账结算起点金额以下的零星小额收付。



现金结算的特点


现金结算具有直接便利、不安全性、不易宏观控制和管理、费用较高等特点。


  • 1.直接便利

现金结算方式下,买卖双方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当面钱货两清,无需通过中介,对买卖对方而言是最为直接和便利的;在劳务供应、信贷存放和资金调拨方面,现金结算同样直接和便利,因而广泛地被社会大众所接受。


  • 2.不安全性

现金结算的广泛性和便利性,使其成为不法分子觊觎的最主要目标,容易被偷盗、贪污和挪用、在现实经济生活中,绝大多数的经济犯罪活动都和现金有关。


  • 3.不易宏观控制和管理

现金结算大部分不通过银行进行,因而国家很难对其进行控制。过多的现金结算会使流通中的现钞过多,容易造成通货膨胀。


  • 4.费用较高

现金结算虽然可以减少相关手续费用,但其清点、运送、保管成本较高。过多的现金结算将增大整个国家印制、保管、运送现金和回收废旧现钞等工作的成本,浪费人力、物力和财力。


二、现金结算的渠道

现金结算的渠道有:


1.付款人直接将现金支付给收款人。现金结算方式下,付款人直接将现金支付给收款人,无需通过银行等中介机构。


2.付款人委托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或者非金融机构将现金支付给收款人。现金结算方式下,付款人委托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或者非金融机构(如邮局)将现金支付给收款人。


三、现金结算的范围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开户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除按条例规定的范围可以使用现金外,其他款项的支付应当通过开户银行进行转账结算。开户银行负责现金管理的具体实施,对开户单位收支、使用现金进行监督管理,各级人民银行负责履行金融主管机关的职责,对开户银行的现金管理进行监督和稽核。


开户单位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1. 职工工资、津贴;
  2. 个人劳务报酬;
  3. 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4. 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5. 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6. 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7. 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8. 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上述款项结算起点为1000元。结算起点的调整,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报国务院备案。除上述第5、6项外,开户单位支付给个人的款项,超过使用现金限额的部分,应当以支票或者银行本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四、现金使用的限额

现金使用的限额,由开户行根据单位的实际需要核定,一般按照单位3-5天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确定。边远地区和交通不便地区的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可按多于5天但不得超过1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的需要确定。经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开户单位必须严格遵守。需要增加或减少库存现金限额的,应当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由开户银行核定。


对没有在银行单独开立账户的附属单位也要实行现金管理,必须保留的现金,也要核定限额,其限额包括在开户单位的库存限额之内。商业和服务行业的找零备用现金也要根据营业额核定定额,但不包括在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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