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税务筹划 >

新公司法 技术入股(新公司法技术入股比例限制)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将技术定义为制造一种产品运用的系统知识,所采用的一种工艺或提供的一项服务。按照法律地位不同可以将技术划分为公有技术、工业产权技术和专有技术,我们通常所说的技术出资入股,便是指后两者。



技术出资入股的法律依据来源于《公司法》第27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其中提到的知识产权便包括通过技术手段创造的劳动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根据该法条规定,技术出资入股的前提为能够货币估价且可转让。


关于货币估价,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1],即由经工商登记且在当地资产评估协会备案,具备执业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专业的资产评估报告作为估价依据。但实务操作中,除了国企、央企、上市公司等受到强监管的法人主体,在办理工商登记时必须要求出具非货币资产出资时的评估报告以外,个人独资或其他私人企业更多的是以各方股东认可的公允价值作为登记的出资份额依据。


关于可转让,即办理技术权利的权属转移。这里有两个问题需要思考,第一转让的是什么权利?第二是否所有转让行为都能构成出资?


关于第一个问题,通常是以技术的所有权作为工商登记的对象,但是也存在例外情形。上海市已经先行试点,鼓励以专利使用权作为新类型的公司出资形式[2],扩大了知识产权的出资范围。但由于技术专利的特殊性,在以技术专利授权许可方式出资入股的情形下,应当约定以独占许可的方式授权,以保证技术专利价值的稳定性,此外,出资方仍需要承担额外的信息成本、契约成本和排他成本。


关于第二个问题,现行法律规范对于不构成技术出资行为做出两点规定:一是设定担保的技术权利不得作为股东出资财产[3];二是以不享有处分权的技术权利出资,被认为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存在出资瑕疵[4]。但如果无处分权的技术权利出资行为,符合善意取得制度,即受让方善意,支付了合理对价且完成权属变更登记[5],则认为股东履行了出资义务。不过,现实情形中存在瑕疵的技术权利出资行为即便符合善意取得制度,也可能会因此额外增加公司应诉的时间成本、金钱成本以及名誉损失,甚至严重的情形下,还会导致股东失和,不利于企业长期发展。


此外,股东在完成技术转让及工商登记手续后,仍然需要关注出资义务风险。因为以技术出资的非货币资产在工商登记时,记载的是估价,可能会存在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情形,从而引发出资不实的风险[6]。这里也有两种情形需要区分,一种是出资时确认的价格不公允,一种是因为外部环境发生变化,导致技术资产的价值发生快速贬值。


第一种情况,如果在确认技术出资价格时,未实施过资产评估程序,则应当委托专业的资产评估机构对该技术权利进行评估,评估价格低于公司章程记载价格的,出资人应当承担补足出资差额的义务;如果公司章程记载的价格为经评估后的价格,则应当复核评估机构在实施评估程序时,是否合规、严格、完整地执行了所有应该执行的评估程序,是否已经关注所有重大风险,否则评估机构应当对评估结果的合理性承担责任[7]。第二种情况,需要区分是否为客观因素引起的技术价格贬值,如果在技术估价公允的前提下,因技术更新迭代等客观原因导致的技术实际价额发生贬值,出资人则无须承担差额补足责任[8]。


技术作为要素市场中的重要一环,与货币资金、土地等其他生产要素一样,在现代公司法律制度中,已经明确作为股东出资的一种形式,受到法律认可。但是由于市场对于技术价值的判断尚未形成有效共识,以及技术因素在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经济效益的稳定性也存在一定质疑,这也成为技术出资入股行为的现实障碍。而仅仅依靠资产评估师现有的专业工作还无法完全解决技术价值稳定性的评估难题,还需要开拓更具创造性的工作方法去解决这些现实难题。目前,上海技术交易所正组织各界专业人士及专家资源,在已有的技术评估工作基础上,积极探索和建立一套更具参考价值的技术评价体系及估值模型,通过构建动态评价指标和参数来更加精准的衡量技术价值,解码技术的“秘密”,以期为行业长足发展尽一份应有之力。




[1] 财政部、工商总局 《关于加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企[2009]46号)第2条;


[2]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市工商局关于积极支持企业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的若干意见》第2条;


[3]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14条;


[4]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法释[2011]3号)第7条;


[5]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主席令第62号)第106条;


[6] 全国人大常委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主席令第15号)第30条;


[7] 财政部 工商局 《关于加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企[2009]46号)第4条;


[8]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法释[2011]3号)第15条。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