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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结算办法第67条(支付结算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12月9日,中国人民银行安顺市中心支行对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顺分行的两类违法行为做出行政处罚。


罚单显示,贵阳银行安顺分行存在反洗钱类、支付结算类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对贵阳银行安顺分行的反洗钱类违法行为处 20 万元罚款,并对相关责任人员处 1 万元罚款。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对贵阳银行安顺分行的支付结算类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 0.5万元罚款。


事实上,这并不是贵阳银行今年第一次遭到监管部门的处罚。


6月30日,贵州银保监局连续发布的10张罚单,贵阳银行合计被罚260万元。


7月28日,因违规发放借名贷款、虚增资产负债规模等行为,贵阳银行及相关责任人连收9张罚单,贵阳银行共计被罚230万元。


11月24日,贵阳银行遵义分行因违法违规提供金融服务,被处罚款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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