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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变!取消核定征收!7月1日起执行!税局刚刚通知,青岛已施行

核定征收共有两件大事:

1、多地税务局发文废止印花税核定征收文件,7月1日起执行。

2、实锤!多地税务局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全面推行查账征收!


7月1日起,取消核定征收?

税务局刚刚通知!


青岛厦门、青海多地税务局发布通知:废止印花税核定征收文件!



除了印花税多地废止核定征收文件之外,北京市多家企业收到税务局通知,通知称2022年1月1日起全面推行查账征收,4月份申报一季度税款时,个人所得税申报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申报,其他税种通过北京市电子税务申报。



遭到全面取消核定征收的不仅仅只有北京。

1月7日,海南省税务局在海口召开会议,会议指出,规范执法行为,积极稳妥推进所有企业核定征收转查账征收。



无独有偶,去年12月份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明确: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下简称独资合伙企业),一律适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



可以看出,税务局在逐步堵塞利用“核定征收”避税的漏洞,全面取消核定征收是大势所趋。

什么核定征收?

为什么要全面取消?


一、什么是核定征收?


核定征收主要是指,因纳税人会计账簿不健全,资料残缺难以查账,或者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等其他原因,导致难以确定纳税人应纳税额时,由税务机关采用合理的方法依法核定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


二、为什么税务局要提高核定征收率?


1、核定征收管理风险巨大


核定征收是一种粗放的管理方式,主要是针对没有建账的或者建了账但是税务机关不信的。核定征收原本是惩罚性措施,但在实务中,却逐渐成为了一种“税收优惠”。目前,核定征收存在非常大的风险!

2、造成税款直接流失

(1)核定征收企业发生大额股权转让或财产转让,无论产生多少所得,都只能按照该行业的应税所得率进行征收,导致税款流失。

(2)核定征收企业主营项目确定有误,或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未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导致核定的应税所得率低于行业下限,导致税款流失。

(3)核定征收税款少于按会计利润计算的应纳所得税款,导致税款流失。

3、造成下游企业计税基础减少

主要途径有2个:

(1)定额征收企业在定额范围内代开、虚开发票的,造成受票企业少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2)定率征收企业由于实际税负低,承担少量税款而开具大量发票,下游企业取得支出发票后可以按25%税前扣除,造成企业所得税税税款减少。

4、造成上游企业税款流失

按收入定率征收企业或定额征收企业,由于没有支出发票也不影响所得税的计算,可能不向上游企业索取发票,将导致上游企业藏匿收入,少缴增值税和消费税。

随着税收现代化服务的不断推进,核定征收程序流于形式,核定的税额未能反映企业的实际纳税能力,造成国家税源的损失,容易滋生税收腐败等问题。逐步实现取消核定征收,能减少税源损失、保证了税收的公平性。

2022年,严查核定征收!

这12种情形,不要再有了!


其实早在去年12月21日,审计署发布《国务院关于2020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



整改情况及下一步的工作安排中提到,个税核定征收存在漏洞,税局对其规范,已在15省开展试点。

按照“先试点、后扩围、再推开”的工作部署,税务总局对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进行规范,已在 15 个省分两批开展试点,共调整规范近 8 万户企业,将适时向全国推开。

以下12种情形税务局将重点关注:

1、是否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核定征收;

2、是否对金融企业、经济鉴证类中介机构等特殊行业进行核定征收;

3、是否对设立分支机构的汇总纳税企业实行核定征收;

4、核定应税所得率适用情况,是否存在超率核定;

5、对年收入和利润变化明显超过20%以上的企业,税务机关是否履行调整应纳税所得率的职责;

6、对申报表收入和财报数据不一致企业的纠正情况;

7、对核定征收企业发票管控及注销管理情况;

8、利用签订“阴阳合同”的方式隐瞒收入或虚列成本;

9、关联交易存在价格上的不公允,也将成为税务稽查的重点对象;

10、是否存在合理的商业目的;

11、业务相关性和合理性;

12、未遵循第一纳税人原则(谁收钱谁纳税)。

提醒!选择核定征收的企业一定要做到真实交易,否则得不偿失~


税局将从五大方面严监管!


1、严格落实对特定行业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得核定征收的要求。

2、对现存核定征收企业,积极引导企业建账立制,尽快转为查账征收企业;

3、对于年收入和利润额变化明显超过20%以上的企业,要切实调整应税所得率;

4、对于总局和省局直接修改征管鉴定的企业,应采取相应措施加大核查和日常评估力度;

5、关注核定征收企业的发票管控和注销管理情况,履行相应的征管职责。

收藏!核定征收说明白!


增值税的核定


1.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常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2. 试点范围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实施核定扣除办法。核定方法有投入产出法、成本法和参照法。

3.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除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出口发票不能反应实际离岸价,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予以核定。


消费税的核定




企业所得税的核定


1.由于财务不健全等原因不能准确核算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往往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1)核定情形



(2)不适用特殊纳税人



2. 企业不提供与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的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来往情况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核定方法:



3. 非居民企业因会计账簿不健全,资料残缺难以查账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准确计算并据实申报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1)应纳税所得额核定方法分为按收入总额、按成本费用和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

(2)核定标准(核定利润率):



4. 对账簿不健全,不能准确核算收入或成本费用,以及无法据实申报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的核定方法为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和按收入总额,不过值得注意的是,代表机构的核定利润率不应低于15%。

5. 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内的跨境电商企业符合条件试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办法。




个人所得税的核定


1.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相关核定情形

(1)核定情形



(2)核定方式分为定额征收和其他合理征收方式,不过要注意一点,实行核定征收的投资者,不能享受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3)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



2. 个体户相关核定情形



3. 个人取得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应纳税所得的核定情形:一是所得为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二是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三是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4. 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按规定的方法确定财产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财产原值。

5. 从事生产、经营货种,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应纳税额。

6.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情形:一是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二是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三是转让方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资料;四是其他应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

核定方法有3种,分别是净资产核定法、类比法和其他的合理方法。

土地增值税的核定




房产税的核定


核定征收房产税的核定情形为: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契税的核定


核定征税契税的核定情形:




车辆购置税的核定


1. 纳税人申报的应税车辆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

2. 无法提供相关凭证的,参照同类应税车辆市场平均交易价格确定其计税价格。

资源税的核定


1. 划分资源等级的应税产品,其《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登记表》中未列举名称的纳税人适用的税率。

未列举名称适用税率:一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纳税人的资源状况,参照《资源税税目税率明细表》和《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登记表》中确定的邻近矿山或者资源状况、开采条件相近矿山的税率标准,在浮动30%的幅度内核定;二是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2. 资源税扣缴义务人适用的税额(率)标准规定

(1)独立矿山、联合企业收购未税资源税应税产品的单位,按照本单位应税产品税额(率)标准,依据收购的数量(金额)代扣代缴资源税。

(2)其他收购单位收购的未税资源税应税产品,按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产品税额(率)标准,依据收购的数量(金额)代扣代缴资源税。


来源:梅松讲税、税台、税来税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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