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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代缴的个人所得税有几种方法(企业个人所得税是多少)

一些在单位里负责个人所得税扣缴工作的朋友,曾经向我抱怨说:“在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出台以后,多少我们的工作量大量增加,工资又不得上升。”


事实上,个人所得税的改革增加了专项附加扣除、年度汇算等内容,确实给公司里办税人员增加了不少工作以及法律风险。


今天我们就来盘点一下,作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法律法规规定了哪些义务和责任?



一、作为扣缴义务人应当承担的10项义务

1、扣缴义务人应当对哪些个人所得税项目应当履行扣缴义务。


根据《个人所得法》规定,扣缴义务人在支付个人所得时应扣除项目包括:


  • 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
  • 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 纳税人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

要注意的是,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不在扣缴的范围内。


2、扣缴义务人对纳税人所提供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不得拒绝扣除。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居民个人向扣缴方法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代缴义务人按月预扣预缴税款时应企业当按照规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绝。


3. 扣缴义务人对纳税人所提供专项附加扣除的信息不得擅自修改。的


根据《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条规定:


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纳税人提供的信息计算办理扣缴申报,不得擅自更改纳税方法人提供的信息。


纳税人发现扣缴义务人提供或者扣缴申报的个人信息、所得、扣缴税款等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有权要求扣缴义务人修改。扣缴义务人拒绝修改的,纳税人应当报告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4. 扣缴义务人对员工离职不再发放工资的当月应停止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第五条规定:


扣缴义务人办理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税款时,应当根据纳税人报送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以下简称《扣除信息表》,见附件)为纳税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纳税人年度中间更换工作单位的,在原单位任职、受雇期间已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金额,不得在新任职、受雇单位扣除。原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纳税人离职不再发放工资薪金所得的当月起,停止为其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5. 扣缴义务人对纳税人首次提供专项信息及信息变化时的报告义务。


(1)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将扣除信息报送税务机关。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25条规定: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首次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将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提交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有将相关信息报送税务机关,纳税人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发生变化的,纳税人应当及时向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提供相关信息。


(2)扣缴义务人应将基础信息变化情况于次月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


根据《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第5条规定:


扣缴义务人首次向纳税人支付所得时,应当按照纳税人提供的纳税人识别号等基础信息,填写企业《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并于次月扣缴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


扣缴义务人对纳税人向其报告的相关基础信息变化情况,应当于次月扣缴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


6. 扣缴义务人应当告知纳税人办理扣除的方式和渠道,鼓励纳税人采用远程办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第22条规定:


扣缴义务人和税务机关应当告知纳税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方式和渠道,鼓励并引导纳税人采用远程办税端报送信息。


7. 扣缴义务人应执行相应税收协定办是法。


根据《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第12条规定:


纳税人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应当在取得应几种税所得时主动向扣缴义务人提出,并提交相关信息、资料,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时按照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几种有关办法办理。


8. 扣缴义务人应在代扣税款的次月15日内进行全员全额申报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52条规定:


个人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二款所称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个人的有关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除事项和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资料。


9. 扣代缴缴义务人应当在次月15日内对扣缴的税款按时缴入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14条规定:


 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10.扣缴义务人应为纳税人做好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信息保密工作。


根据《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第16条规定:


扣缴义多少务人应当依法对纳税人报送的专项附加扣除等相关涉税信息和资料保密。




二、企业可能面临的5项法律风险及处罚

1. 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时限报送代扣代缴资料和信息,税务机关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第62条规定: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纳税人提供信息进行扣除,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税务机关可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第64条规定: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税务局可对扣缴义务人处以应扣未扣税款50%~300%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第69条规定: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4.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有不缴或少缴税款,税务机关可以处不缴或少缴税款50%~500%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第68条规定: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个人所得税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5. 扣缴义务人借用或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发放工资、虚列工资支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些朋友在个人所得税APP中查询自己的收入明细时,都会发现被不知名的公司“代发工资”,使是得自己的年度收入虚增,面临着补税的风险,在这方面,法律早已规定,公司利用他们身份信息虚列工资支出将会面临严重的处罚,严重的甚至会触犯刑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第63条、第64条规定: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的刑事责任。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应承担怎么样义务,办税人如何防范风险




三、结语

作为公司负责扣缴个人所得税的办税人员,一定要熟悉与扣缴个人所得税相关的政策义务,对纳税人可以自行处理的事项,如报送扣除信息、年度汇算等,要通过座谈、视频辅导等形式,引导纳税人自行通过APP、电子税务局等电子渠道完成,合理规避自身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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