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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账务处理实务技巧如何优化两套账(内账外账)-期末调账


中 小 企 业 账务处理实务技巧


目 录


待摊和预提性质的费用1

工资的核算2

固定资产管理3


对调账的理解,一般认为应该包含:对账结果的处理;报表不平的调整;对计提按实际数的调整;

错账的调整;会计政策变化的调整等等。

实务中,现在的调账一般是指那些没有外来原始凭证,只能靠自制凭证来处理的账务,通常有计提

利息、计提折旧、摊销和预提、计提税费、分配工资等。


一、待摊和预提性质的费用


(一)利息费用

1、按期计提、到期支付方式

(1)每期计提 借:财务费用等

贷:应付利息

(2)到期支付 借:财务费用 (本期)

应付利息 (前几期计提利息之和)

贷:银行存款

2、按期支付(不预提)方式

借:财务费用等

贷:银行存款


(二)水电费

1、发票要求:

很多税局在实务中认可房东抬头的发票,但还需要依附租赁合同、抄表通知单等。如果是几家企业共用水电

表,发票抬头是其中一家企业的,则可以采用"原始凭证分割单"。

2、采用预提方式的核算

实务中一些老会计采用消耗定额或平均值的方式来预提,下期再冲销或按实际数调整,这种方法不好哦。

实务中一般应该按抄表数预提,如果能拿到专票,预提数是不含税价,不预提进项税。

(1)月底预提 借:管理费用/制造费用等

贷:预提费用/其他应付款

(2)月初付款

借:预提费用/其他应付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三)支付租金费用

1、发票

(1)租金费用必须有发票,且必须是本单位抬头的发票。

(2)出租方是个人的,可以以出租方的名义到税局申请代开发票。当然发票抬头必须是本单位名称,

而且税局收取的各种税费,无论是否取得发票,都不得在税前扣除(非本单位费用)。

(3)发票到账的时间,最迟在来年开始的汇算清缴之前,否则会纳税调增。

2、规定

税会一致:承租人应将租金总额在整个租赁期内(而不是在租赁期扣除免租期后的期间内),按

直线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进行分摊,免租期内应确认租金费用。


3、核算

无论是否取得发票,均建议按期确认费用。汇缴前拿回发票的,直接黏贴在最后一期费用分录凭证后面(或采用

一红一蓝二笔分录)。汇缴前未能拿回发票的,则汇缴会做纳税调增处理(不影响分录)。

汇缴后才拿回发票的,无需作分录处理,只需专项申报后,在来年汇缴时直接在申报表上做纳税调减处理。

(1)按月支付的 借:费用类科目

贷:现金/银行存款

(2)先支付租金的——待摊性质

如果一定要按准则,则待摊费用的替代科目是"预付账款"。

(A)、支付时

借:待摊费用

贷:银行存款

(B)、月底摊销时

借:费用类科目

贷:待摊费用


(3)以后才支付费用的——预提性质

如果一定要按准则,则预提费用的替代科目是"其他应付款"。

(A)、按期预提时

借:费用类科目

贷:预提费用

(B)、到期付款时

借:预提费用 (以前几期预提的合计)

费用类科目 (本期的费用)

贷:银行存款


二、工资的核算

第五章 期末调账


(一)税法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

公告

一、企业福利性补贴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

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

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

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二、企业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支付汇缴年度工资薪金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三、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

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

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

用扣除的依据。

四、施行时间

本公告适用于2014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本公告施行前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事项,符合本公

告规定的可按本公告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

一条有关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

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

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二)工资计算

1、计时工资的计算

计时工资是按考勤记录登记的职工出勤、缺勤天数和每人的工资标准进行计算的。一般有月薪制和日薪制两种方式。

在月薪制下,不论各月日历天数多少,只要职工出满勤,即可得到相同的标准工资,若遇有缺勤,缺勤工资应从标

准工资中扣除。

计算公式如下:

  应付计时工资=标准工资-缺勤应扣工资

  缺勤应扣工资=事假和旷工天数×日工资率 病假天数×日工资率×扣款百分比

  日工资率是职工每日应得平均工资,一般有两种计算方法:

  按全年平均每月日历天数30天计算:日工资率=标准工资/30

  依照这种方法,厂休日、法定节假日照付工资,如缺勤时间跨越厂休日、法定节假日,视为缺勤,照扣工资。

  按全年平均每月法定工作天数21.75天计算:日工资率:标准工资/21.75

依照这种方法,厂休日、法定节假日不付工资,如缺勤时间跨越厂休日、法定节假日,不扣工资。


2、计件工资的计算

  计件工资是按产量记录和计件单价进行计算的。产量包括合格品的数量和料废品数量,料废品是

因加工材料的缺陷而导致的废品。

  计件工资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付计件工资=(合格品数量 料废品数量)×计件单价

计件工资按计件对象不同分为个人计件工资和集体计件工资,集体计件工资以班组为计件对象,按上

述方法计算出的计件工资为小组集体应得工资总额,集体计件工资还应在小组组员之间分配,计算出

个人应得工资。


3、加班工资

(1)、计算公式

三倍日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1.75*300%

二倍日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1.75*200%

每小时加班工资=日加班工资/8

(2)、说明

1、21.75天为平均每月计薪天数。

2、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为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正常出勤月工资,不包括年终奖,上下班交通补贴、工

作餐补贴、住房补贴,中夜班津贴、夏季高温津贴、加班工资等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具体按以下原则确

定:

(1)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有明确约定的,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实

际履行与劳动合同约定不一致的,按实际履行的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


(2)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未明确约定,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对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

有约定的,按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约定的与劳动者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

(3)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均无约定的,按劳动者正常出勤月

工资(包括奖金、津贴、补贴)的70%确定。

(4)加班工资和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三)常见的核算分录(与薪酬相关的几个特殊事项的一条龙会计处理)

1、个税

(1)上缴个税税款(每月15号前)

借: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2)计提(扣缴)个税:(发放工资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薪金 (应发数)

贷:银行存款 (实发数)

应交税费——个税 (扣缴数)

其他应收款——五险一金 (个人承担部分)


2、五险一金

社保和个税的比较:个税实质是代理,与本企业的账务(利润)无关,而社保则不同。社保分

二部分,一部分是由企业承担,要计入企业相关成本费用的,另一部分则是由个人承担,要由企

业从工资中扣除的。

(1)企业上缴社保款(一般在每月15号前由税局代收)(全部哦,含企业和个人承担的)

借:应付职工薪酬——五险一金 (企业承担的部分)

其他应收款——代垫社保款 (个人承担的部分)

贷:银行存款

(2)企业扣缴社保款(发工资时从工资中直接扣除)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薪金 (应发数)

贷:银行存款 (实发数)

应交税费——个税 (扣缴数)

其他应收款——五险一金 (个人承担部分)


(3)月底计提或分配应付职工薪酬时

(以企业承担数,按人员岗位性质分配计入相关成本费用项目)

借:生产成本 (工人)

制造费用 (车间管理人员)

管理费用 (厂部管理人员)

销售费用 (销售人员)

在建工程 (工程人员)

研发支出 (研究人员)

贷:应付职工薪酬——五险一金


3、工资账户的核算

(1)计提、分配工资

 借:生产成本

   制造费用

   管理费用

   销售费用

   在建工程

   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职工福利

           ——社会保险

           ——非货币性福利

           ——工会经费

           ——职工教育经费等


(2)发放工资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薪金 (应发数)

贷:银行存款 (实发数)

应交税费——个税 (扣缴数)

其他应收款——五险一金 (个人承担部分)

(3)发放非货币性福利时(自产)

  借:生产成本

    管理费用

    在建工程

    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福利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福利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自产)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四)、金税三期下的工资预警风险

1、下一步全面推行银行代发工资模式,税务终将会与银行共享信息并比对!

2、工资表上的每一个人员,需要向地税上传姓名及身份证号码,对于多处发放工资的,地税会对该身份证

号预警,责成申报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确定一处为工资薪金发放单位,其他单位为兼职,按照20%缴纳个人所得税。

4、全部为兼职的,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减除800或者4000以上*20%部分,剩余部分按照20%的税率缴

纳个人所得税。

5、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二者最大的区别是工资、薪金存在任职受雇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

基本社会保险、接受企业的日常管理,是被包含的共同主体;而劳务报酬不存在上述情况,是与企业分立并

存的并列关系。


6、逐渐建立个人收入和财产信息系统,在确保信息安全和规范利用的前提下,多渠道、多层级归集居民

和非居民个人的收入、财产等相关信息,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创新收入监测方式方法,提升居民

收入信息监测水平。

7、以后再借用别人的身份证信息用于列工资抵费用的,将很容易预警出来,这是因为12月1日个人所得税

新的管理系统在各地普遍应用,该系统包括税务端和企业端。其中,税务端有"两处以上收入"模块,在

技术层面加强了对个人两处以上工资、薪金收入的管理;

8、税务对虚列的工资额抵用成本的,一经查实全部剔除,补交企业所得税并处以数倍罚款。

9、工资金额大于社保申报金额的,工资人数大于社保申报人数的,社保稽核时需要补交并有滞纳金。----

看当地是按最低限额还是全员全额社保。

另外,公司自有员工自行缴纳的社保,不能在公司报销支出。

10、下一步逐渐建立促进诚信纳税机制,个人存在两处以上收入时应及时自行申报纳税,否则影响纳税信

用,从而影响消费、融资授信等。


(五)、高管工资如何进行避税筹划

1、把年薪在月工资和年终奖之间进行不同组合,看哪种方案最节税。

核心是最大限度使用低挡并避开临界点。

不过要注意,年终奖只能采用一次,不能多次采用。

2、最大限度采用当地允许的公积金额度,把工资分流。

3、采用股权激励方式。


4、实务更多运用的方法是采用报销方式,不过有弊端。

(1)、弊端

一是增加高管拿票负担,二是发票通常都集中在几项常见费用方面,从而导致这类费用异常,极易被税局稽查。

(2)、常用的方式

企业员工通过超市、商场等购物发票、小票或购物卡等凭据报销费用,冲抵工资薪金收入;或通过燃油费、停车费、

过路过桥费、办公电话通讯费等办公类费用的报销冲抵工资薪金收入。

其他不靠谱的方法,诸如:

不删除离职人员名单,或利用非法获取的人员信息进行虚假申报,在多列企业所得税费用的同时,将虚假申报的工

薪数额用于对其他雇员的工薪发放上----现在工资必须银行发放,就没戏了

对于应一次性发放的补发工资,有个别单位为了降低税负而分解至多月多次发放,降低了适用税率----只能事前筹

划,事后没戏了

分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将同一员工的工资薪金分为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分别缴税,降低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

太显眼哦

5、运用小微企业免税优惠,设立几家与本企业业务能够勾稽的公司,从而挪出资金。


(六)、补发工资的个税处理

1、补发

是指纳税人因政策性调资、职务晋升、工作调动、新员工定级、单位筹建期或资金困难等原因而补发以前月份工资,不包

括企业发放的具有考核性质的工资,如年终加薪、绩效工资等。

包括已在企业会计账簿中按月计提与没有计提的。

2、处理

可以选择合并计算或者分摊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选择合并计算的,补发的工资、薪金所得并入发放当月的工资、薪金所

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选择分摊计算的,纳税人应对补发的工资、薪金所得的情况作出合理的解释和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批

准后,按照补发的工资、薪金所得所属时期的费用扣除标准,将补发的工资、薪金所得按月分摊后,与原发放的工资、薪

金所得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分摊计算公式

所属月份补发工资应纳税额={[(所属月份补发工资 原所属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费用减除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原所属月份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三、固定资产管理


(一)税法规定

1、税法规定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

第64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

(3)财税[2015]10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

有关问题的公告


2、主要政策

(1)、对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应如何计算折旧?

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

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2)、对企业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应如何计算折旧?

企业在2014年1月1日后购进并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一次性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

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


(3)、对部分重点行业小微企业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应如何计算折旧?

(一)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

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在

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

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

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二)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在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

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含)的,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全额扣除;单位

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允许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


(4)、对部分重点行业的企业新购进固定资产,可否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一)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

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

后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自行建造),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

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

(二)对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的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由企

业选择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

进行加速折旧。


3、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如何确定?

(一)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

为计税基础;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三)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

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

为计税基础;

(四)盘盈的固定资产,以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为计税基础;

(五)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

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六)改建的固定资产,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支出外,以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改建

支出增加计税基础。


4、哪些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三)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四)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五)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六)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七)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5、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是如何规定的?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6、税法规定:不得计提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1)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3)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4)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5)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6)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7)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二)关于加速折旧

1、符合税法规定的加速折旧形式和方法

有如下4种:

(1)、缩短年限法。最低年限不得低于法定最低年限的60%。

(2)、双倍余额递减法。

(3)、年数总和法。

(4)、一次性全额扣除法。

2、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享受的备案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号规定,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纳税人,填报《A105081固定资

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即视为履行备案程序,不需要另外单独备案。


3、实务运用:关于价值在5000元以下的固定资产的处理

(1)64号文:三、企业持有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

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在2013年12月31日前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其折

余价值部分,2014年1月1日以后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运用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新购置的单位价值在5000元以下固定资产,可以一次性计入费用。

第一种方法,就是将购入的固定资产相关费用直接计入相关的成本费用项目,不再进行"固定资产"会计科目的核

算,用单独的备查登记簿单独记载保管。

即: 借:费用类科目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第二种方法则是分两步处理,首先将购入的相关固定资产费用统一依照"固定资产"科目进行核算,依照统一的固

定资产进行管理;其次将固定资产原值全额作为本期固定资产折旧,计入"累计折旧"科目以及相关成本费用项目。

即: 借:固定资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借:费用类科目

贷:累计折旧 (全额计提折旧)


4、具体方法

加速折旧包含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

(1)、双倍余额递减法

1)折旧率=2/预计使用年限×100% (直线折旧率的两倍)

2)折旧额=固定资产账面净值×折旧率

固定资产账面净值=固定资产原价—累计折旧

3)在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到期的前两年内,将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扣除预计净残值后的净值平均摊销。即

折旧额=(倒数第三年底的固定资产账面净值—预计净残值)/2

(2)、年数总和法

1)折旧率=尚可使用年限/预计使用年限的年数总和×100%

预计使用年限的年数总和=n(n 1)/2

2)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残值)×折旧率

(3)、核心问题

加速折旧公式计算的各年折旧额,不是跟会计年度同期的。换句话说,如果固定资产购进不是在12月份,则该固定资产的年

折旧额的计算,必然会是二个折旧年度公式计算的折旧额之和,而不是上述例题简单的公式运用。具体见视频讲解中的手写板。


(三)、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所得税填报实务



以后年度税会差异可以以此类推计算如下:表-2



从上表可以看出,因缩短折旧年限加速折旧引起的税会差异是一种暂时性差异,最终差异还是为0。


以A公司2015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填报为例。

第一步:填写《A104000期间费用明细表》(见:表-3)



假定该设备的折旧全部计入"管理费用)

第二步:填写《A105081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见:表-4)



表4 A105081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 单位:元

序号 项目


第三步:填写《A105080资产折旧、摊销情况及纳税调整明细表》(见:表-5)



第四步:填写《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见:表-6)



第五步:自动生成主表相关栏目数据。


(四)固定资产处置的核算

1、固定资产处置的五个步骤

(1)按账面价值转入"固定资产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2)核算清理费用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现金

应付职工薪酬等


(3)核算清理税费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注意简易计税)

(4)核算残料收入

借:原材料 (可回收利用的残料)

现金 (废品收入)

贷:固定资产清理

(5)结转固定资产清理(见下面)


2、结转处置损益

(1)属于报废的情形

借:营业外支出

贷:固定资产清理

(2)属于出售的情形

借:现金/银行存款 (售价)

贷:固定资产清理

营业外收支 (倒挤)


(五)、固定资产后续支出的核算

1.日常修理费用

(1)固定资产(包括租入的固定资产)正常使用的日常修理费用,一次性进损益在税前扣

除,其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一次性抵扣。

(2)对于兼用免税项目等不可抵扣和一般计税方法项目的固定资产日常修理费用产生的进

项税额,可全额进项税额抵扣。

(3)具体会计处理: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科目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原材料等科目


2.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1)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长期待摊处理,按照可使用年限或不低于三年摊

销期限。

(2)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并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的,其进项税额依照本办法有

关规定分2年可以按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他的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一次性抵扣。

对于兼用免税项目等不可抵扣和一般计税方法项目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可全额进项税额抵扣。


(3)具体会计处理,发生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借:长期待摊费用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原材料等科目

如需要分期抵扣进项税额,补充以下会计处理

借: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当期抵扣进项税额的4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当期抵扣进项税额的40%)

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待抵扣进项税额40%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分期摊销计入损益时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科目

贷:长期待摊费用


3.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1)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长期待摊处理,按照租期或不低于三年摊销期限,其中"改建

支出",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

(2)租入固定资产(包括不动产)的改建支出,进项税额按规定一次性抵扣。

(3)具体会计处理,租入固定资产的发生改建支出

借:长期待摊费用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原材料等科目

分期摊销计入损益时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科目

贷:长期待摊费用


4. 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1)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按照长期待摊处理,按照租期或不低于三年摊销期限,其中"固定资

产的大修理支出",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

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对于"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实务中就是一个硬性条件

"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

(2)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并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的,其进项税额依照本办法有

关规定分2年可以按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他的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一次性抵扣。

对于兼用免税项目等不可抵扣和一般计税方法项目的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可全额进项税额抵扣。


(3)具体会计处理,发生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借:长期待摊费用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原材料等科目

如需要分期抵扣进项税额,将当期抵扣进项税额的40%,转入待抵扣进项税额,

借: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待抵扣进项税额40%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分期摊销计入损益时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科目

贷:长期待摊费用


5. 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1)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通过在建工程核算。在固定资产发生的后续支出完成并达到预定可使用

状态时,再从在建工程转为固定资产,并按重新确定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计提折旧。

(2)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并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的,其进项税额依照本办法有

关规定分2年可以按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他的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一次性抵扣。

对于兼用免税项目等不可抵扣和一般计税方法项目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可全额进项税额抵扣。

第五章 期末调账


(3)账务处理

改建开始,应将被改造资产的账面价值(残值)转入在建工程,即按其残值:

借:在建工程

累计折旧

减值准备

贷:固定资产

发生改建费用:

借:在建工程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原材料等科目

如需要分期抵扣进项税额,将当期抵扣进项税额的40%,转入待抵扣进项税额,

借: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待抵扣进项税额40%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改建过程中如果对固定资产进行部分拆除而且有拆卸物资出售或入库,应按出售物资的含税销售价

或估价:

借:银行存款等科目

贷: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在建工程

改建、改造完毕交付使用时,按完工在建工程余额:

借:固定资产

贷:在建工程

重新使用后,应按具体情况重新确定折旧年限、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计提折旧。


6.后续支出涉及房产税事项

判断装修费是否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

(1)房屋改建、扩建支出,应该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如果通过在建工程核算,按照在固定资产

发生的后续支出完成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从在建工程转为固定资产的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如果

未通过在建工程核算或虽通过在建工程核算,但房屋改建、扩建支出单独核算,则原固定资产的房产原

值和单独核算改建、扩建支出之和征收房产税;

(2)新建房屋初次装修费用,应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

(3)经营性租赁租入房屋,由承租人承担的装修费用的,不计入房产原值不缴纳房产税;

(4)旧房重新装修,根据国税发〔2005〕173号规定,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

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

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


7.政策依据

(1)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

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固定资产

的大修理支出;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即上述长期待摊费用不能一次性税前扣除,必须按规

定期限分期摊销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

生的支出。

"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

以上;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显而易见,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固定资产)结构、延

长(固定资产)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即为会计上的"更新改造支出"。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

年第15号)第二条、第三条。

(3)《财政部、国度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

第一条规定:"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依照房屋原

价计算缴纳房产税。其中,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

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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