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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容院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美容院无卫生许可证经营怎么处罚)

前段时间,郑州一家美容院因整容出现问题而被检举,随后被工商局调查。工作人员到现场后,未看到店内悬挂营业执照,便分别询问店内人员和负责人,结果其对是否办理了营业执照的说辞前后矛盾。通过进一步展开调查,工作人员发现店内提供打瘦脸针、打玻尿酸、做手术等服务的美容医师没有医师执业证。工作人员还在店里搜查到消毒包、利多卡因、手术衣等医疗用品。除此之外,店内环境简陋,医疗用品储藏不合规,也没有消毒设施。


1、无证经营


因此,美容院及美容医师在经营过程中应当具备上述资质,否则美容医疗机构依法要承担下列相应法律责任:


(1)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的药品、器械,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 因擅自执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


(二) 擅自执业的人员为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


(三) 擅自执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


(四) 给患者造成伤害;


(五) 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


(六) 以行医为名骗取患者钱物;


(七)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2)任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 任用两名以上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


(二) 任用的非卫生技术人员给患者造成伤害。


医疗机构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的,按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处理。


(3)相关人员可能构成非法行医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未依法悬挂营业执照


美容院属于公司类型的,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3、未使用合规的美容产品、药品


美容院等医疗机构在执业过程中,未使用合规的美容产品、药品的,将会引发下列法律风险:


(1)给顾客使用缺陷产品、三无产品、没有明确标识等不合格的产品,可能引发产品责任风险,承担无过错责任,付出巨额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2)使用不合规的药品可能构成销售劣药罪、销售假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1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2条规定“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条所称劣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劣药的药品。”


此处,笔者提醒读者尤其要注意,如果美容院等医疗机构有上述行为,不仅影响美容院口碑,甚至影响到美容院的生存,而且轻则要承担民事赔偿、受行政处罚,重则可能受刑事处罚。


4、未经顾客允许擅自使用顾客照片、资料等进行宣传,可能侵犯顾客的肖像权、隐私权,将会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侵权责任。


5、服务合同关于治疗效果等条款的约定不客观、不具体,导致美容院等医疗机构因为夸大治疗效果、约定模糊而陷入合同纠纷。


温馨提示:


近几年,美容院因为经营问题导致其陷入诉讼风波的不在少数。盘点纠纷原因,多是由于无证经营、侵犯消费者身体权、健康权、肖像权、虚假宣传、产品质量问题等引发。美容院作为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活动,必须合法诚信经营,警惕以上法律风险,只有这样才能为美容院长久存续保驾护航。


市场经济时代,竞争意识愈发强烈,衷心希望所有的美容院及医疗机构能够合法经营,并在经营过程中实现自身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


指导律师:朱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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