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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200931号文件开发成本解读(国税发200931号文收入确认时间)

临沂消费维权网11月30日讯 近日,山东牧兰生物医药有限公司因涉嫌生产说明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被临沂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罚20万。


基本案情


经调查,当事人受宁波可可牧科技有限公司委托生产了可可谷物酵素原液 5490 瓶,受山东吉心堂科技有限公司委托生产吉心堂黄精粉 7800 瓶。应委托方要求,上述产品均使用了由托方印制的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说。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局关于移交涉案线索的通知、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飞行检查结果记录表、涉案食品说明书、现场检查录像、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李陟和受委托人李忠国的身份证复印件、检验报告(BW201800373374)、与委托方签订的合作协议、委托方出具的成本核算、生产记录、出厂检验报告、出库单。


临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生产说明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规定进行处罚。


查处结果


当事人初次违法,涉案产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小;积极配合调 查取证,能如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系受委托生产,使用的问题 说明书系委托方提供;且当事人系有证单位,建立健全了生产记 录、出厂检验记录。上述情节符合《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行政处 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四)、(五)、(六)、(七) 和(八)项规定情形,本局决定依照《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行政 处罚裁量基准》编码 6 的裁量规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决定对当事人处以下处罚:没收违法所得 3049.92 元并处货值金额40186.20 元的五倍罚款200931.00 元;罚没款合计203980.9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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