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深税二稽处【2021】629号
深圳市***实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867466853)
我局(所)于2018年12月25日至2021年7月29日对你(单位)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相关涉税的情况进行了检查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2016-2018年8月期间,你公司通过现金支付方式给深圳市***实业有限公司租金、水电费用,仅取得部分收款收据,并没有取得有效发票及其他交易真实性凭证。涉及的租金水电中2016年为425921.98元,2017年为412820.3元,2018年1-8月为462501.83元。上述费用已经列支制造费用-主营业务成本科目,已结转企业所得税成本。
你公司2016-2018年8月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租金水电费用,未按规定取得合法有效凭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114号)第六条的规定,按规定不予税前扣除。上述行为造成你公司2016年至2018年少缴企业所得税108,014.93元、105,673.85元、115,625.46元。
二、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的规定,追缴你公司2016年至2018年少缴企业所得税108,014.93元、105,673.85元、115,625.46元,依法加收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宝安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签章)
二0二一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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