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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政策性搬迁备案材料(请问一下福建省人民政府)

事关房屋征迁补偿


《福州市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2021年修订版)正式出台,《实施细则》按照“简单、管用、可操作”的原则,对我市城区现行征收补偿政策进行梳理修订,着力使政策更规范、更合理、更公平。


《实施细则》主要内容


体现在三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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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整合现行所有征迁政策文件,将现行征迁政策文件进行汇总、合并,修订后的实施细则按被征收房屋类别、过渡保障和激励机制重新分章明确,共计八章,48条。


二是废除不再适用的补偿条款,此次修订将已调整但不再适用的政策予以废止,增加安置型商品房的相关规定。


三是修订部分补偿政策:补充计户补偿依据,增加建筑许可执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可作为为计户和补偿依据,但持有建筑许可执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建设的不予补偿;调整层次系数计算规则,将原规定按五层为0、向下一层每层递减1%、向上一层每层递增1%计算层次差价,修订为按设定的标准层(总楼层的中间层)为0;非住宅房屋原则上按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证)登记的用途实行货币补偿,具备产权调换安置条件的可实行产权调换,按双评估方式结算调换差价。


《实施细则》进一步完善了


公房征收补偿安置政策


一是对于1998年12月1日取消福利分房前将国有直管或国有单位管理的办公用房、工业仓储用房等非住宅公房改作住宅并分配给干部职工居住使用的,明确征收时视同住宅公房进行补偿安置。本细则施行前的项目符合上述情形的,可参照执行。


二是原《实施细则》对公租房、实行市场租赁行为的国有房产征收补偿未做规定,此次修订进行补充完善。征收公租房,依据住房保障政策重新审查,符合条件的,按同等保障户型另行配租,不符合条件的予以收回。征收市场租赁行为的国有房产,终止租赁关系收回房产,对承租人给予搬家费、装修费、停产停业损失、提前搬迁奖励补偿。


三是对已享受过住房保障政策的公房承租人的补偿进行了修订,原则上应退出承租的公房,租(住)户在本市五城区范围内确无他处住房的,由产权单位提供相应房源给承租人继续承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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