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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出售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出租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计入其他业务成本)

问题1:公司租的车发生意外私了的钱可以税前扣除吗?


解答:


所谓的“私了”,就是私下给予赔偿的意思,交通事故中的“私了”就是指没有通过交警部门私下协商解决的。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发布)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除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满足“小额零星”的个人外,都是需要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因此,根据“私了”的情况,可以分为2种情形:


1.“私了”对象是出租方:根据增值税相关规定,如果是在有租赁业务的情况下给出租方支付赔偿款,就构成了“价外费用”,出租方收到赔偿款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需要出租方开具发票才能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2.“私了”对象是出租方以外的第三方(路人甲或其他单位):由于对没有经营业务的赔偿款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所以不需要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发布)第十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问题2:合同的违约金为什么可以税前扣除?是鼓励违约吗?


罚款不能税前扣除是因为国家不支持违法行为,那为什么合同违约金可以?


解答: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支付违约金,有时并不是企业喜欢或愿意支付违约金,而是由于各种意想不到的因素造成了违约。支付违约金对于企业来说,就是商业社会非常正常的支出,及时支付违约金也是企业守信的表现,也是国家和社会需要鼓励的。


而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是企业违法在先,属于一种惩罚性质,因此也就规定不得税前扣除。




问题3:直接向学校捐款取得公益性事业捐赠票据能否税前扣除?


公司直接向学校捐款,取得盖有该学校(该学校是公立学校)财务专用章的公益性事业捐赠统一票据(财政部监制),这部分款项能否税前扣除?这部分款项没有超过年利润总额的12%。


解答:


先说结论:不能税前扣除。


所谓捐赠支出,就是企业做好事学雷锋,给人送钱送物。


对于捐赠支出,一般来说,由于其和企业生产经营没有直接关系,所以按《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和第十条规定,不得税前扣除。但是,为了鼓励企业扶危救困,税法专门规定,公益性捐赠支出在符合税法规定的情况下,可以税前扣除。当然,为了防止企业滥用捐赠来避税,对于捐赠支出的税前扣除,又专门规定了多项规定,也就是说,企业献爱心,税前扣除不是无限制的。


(一)捐赠支出的分类


企业对外捐赠,一般可以分为公益性捐赠和非公益性捐赠;公益性捐赠又可以进一步分为符合税法税前扣除规定的公益性捐赠和不符合税法税前扣除规定的公益性捐赠。


所谓公益性捐赠,《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是这样解释的: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二)捐赠支出的税务规定


1.《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不得扣除。


3.《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至第五十三条对《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公益性捐赠、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年度利润总额进行了明确和解释。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第九条规定,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在接受捐赠时,捐赠资产的价值,按以下原则确认:


(1)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计算;


(2)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计算。捐赠方在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捐赠时,应当提供注明捐赠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的证明,如果不能提供上述证明,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不得向其开具公益性捐赠票据。


5.《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以下简称27号公告)第五条规定: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在接受捐赠时,应当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使用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监(印)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企业或个人将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支出进行税前扣除,应当留存相关票据备查。


同时,27号公告还规定公益性社会组织取得税前扣除资格等问题。


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的注意事项(税务风险高发区)


1.接受捐赠的单位(对象)要符合规定


可以税前扣除的接受捐赠的单位分为两类,一类是政府及其部门和直属机构,一类是公益性社会团体(组织)。


(1)政府及其部门和直属机构: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直属机构。如果接受捐赠的单位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等是不能税前扣除的。北京市明确由于北京市的乡镇或街道办事处的行政级别是县处级,故由其接受捐赠的捐赠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税前扣除。


(2)公益性社会团体:财政、税务、民政等部门每年都会联合发布具有重大影响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在税务局等官方网站均可查询。只有接受捐赠单位是上了这个名单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其公益性捐赠支出才能税前扣除。


如果是直接捐赠给帮扶对象的,比如直接向贫困村、贫困户、贫困学生、困难家庭等,虽然也是具有公益性,但是不符合税法对公益性捐赠的规定,不得税前扣除。


2.捐赠票据要合法


可以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只认可两种票据:


(1)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


(2)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


3.会计利润要准确


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必须准确,最好以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过财务报告为准。利润总额应是大于零的数额,如果企业的会计口径利润总额为零或出现亏损,其符合规定的捐赠支出也不得在当年度税前扣除。


综上所述,回到提问本身,由于一般的公立学校通常是没有按照27号公告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即使在接受捐赠时开具了“公益性事业捐赠票据”,也不能按照公益性捐赠进行税前扣除。




问题4:社保无票,(不税前扣除也行)可以计入费用吗?


因为社保在外面交的,没有发票,不税前扣除,能计入费用吗?


解答:


按照提问描述的意思,是用人单位承担了社保费用,但是社保并不是用人单位去缴纳的,而是员工自己缴纳或在其他单位缴纳的。


对于这类情况,由于社保缴费凭证不是用人单位,当然是不能直接以“社保费”的名义在税前扣除,但是企业会计核算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是应该计入费用的,只是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需要做纳税调增。


对于这类情况,用人单位也可以转换一种思路,不要直接以“社保费”的名义进行报销做账,可以将该部分费用加入员工的工资中,以“工资薪金支出”的名义列支,就可以依法在税前扣除,且不需要发票或缴费凭证。这样做唯一不好的一点,就是可能增加员工的个人所得税。




问题5:客户单位注销,营业外支出可以全部税前扣除吗?


经过对账,近几年几家客户单位因为注销,我这边预付应付材料费计入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因此,营业外支出可以税前扣除吗?营业外收入全部放到应纳税额吗?


解答:


客户单位注销,客户欠款(应收账款)不能收回,属于一种资产损失,满足税法规定的可以税前扣除。作为无法支付的款项,应作为应税收入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中。


一、税前扣除的条件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


当企业将已经产生了坏账损失的应收账款转入“营业外支出”的,属于会计上确认资产损失。根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发布,以下简称25号公告)第四条规定,“企业发生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问题描述表明,这一点已经满足满足规定。


(二)税前扣除的证据要求


资产损失想得到税前扣除,必须要有满足税法规定的证据材料。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25号公告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四)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25号公告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备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规定,从2018年度起,企业税前扣除资产损失不再留存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报告)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改为纳税人留存备查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


二、申报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规定:从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开始,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问题6:境外出差期间员工给酒店人员的小费能够税前扣除吗?


我公司领导去国外,回来报销的费用里经常会有给别人的小费,因为没有发票,这个小费能够税前扣除吗?


解答:


结论:不得税前扣除。


1.按中国的法律理解,支付给个人的“小费”,属于对个人的捐赠(馈赠)。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只有满足税法规定条件的公益性捐赠才可以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在境外支付的“小费”显然不符合公益性捐赠的条件,因此作为捐赠支出来理解的话是不得税前扣除。


2.如果按照境外国家对“小费”的理解,可以视为是一种购买“劳务(服务)”的支出。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发布)第十一条规定:“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既然是“小费”支出,按照常理是不能取得前述规定的凭证,因此就不得税前扣除。


如果恰恰又取得了外籍个人手写的收款凭证的,税务机关怀疑的,还可以依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企业能提供吗?可能取得这些证明的成本,会远远高于“小费”支出税前扣除获得的利益。




问题7:常见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有哪些?


解答: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成本


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商品销售成本、劳务成本、建造合同成本、业务支出以及为收入而发生的其他支出,包括企业销售存货(包括商品、产品、在产品、原辅材料、下脚料、废料、废旧物资等)、提供劳务以及转让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金融资产等的成本。


(二)费用


费用是指企业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发生的销售费用(营业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三)税金


税金是指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附加。税金在税前扣除有两种形式:一是在发生的当期扣除;二是在发生时先计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然后再按照税法规定随资产转为成本费用时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雇主为雇员承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税款有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8号)规定,雇主为雇员承担的个人所得税款,应属于个人工资薪金的一部分,凡单独作为企业管理费列支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税前扣除。


(四)损失


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相关的资产损失,主要包括存货的盘亏、损耗、毁损、报废损失,固定资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损失,坏账损失,投资损失,资产被盗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等。


(五)其他支出


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合理的支出。


比如公益性捐赠,可以按税法规定在税前扣除。税收优惠政策中的加计扣除,可以在正常扣除实际发生额的基础上按照税法规定加计扣除比例再次扣除。以前年度亏损额,虽然不是本年度的实际支出,但是也可以按照税法规定在本年度或以后年度税前扣除。




问题8:国有企业团组织活动经费可以税前扣除吗,有明确的依据文件吗?


解答: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对国有企业而言,党团组织的活动经费,属于一项与收入相关的合理支出,应可以税前扣除。


至于具体的涉及到团组织活动经费的税前扣除的文件规定,网上只能搜索到青海省有这方面的专门规定。《青海省国家税务局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共青团组织活动经费问题的通知》(青团联发[2011]63号)规定:企业团组织活动经费每年年初由企业团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和节约的原则,编制年度预算,按照企业35岁以下青年职工工资总额0.5%左右的比例,列入企业财务计划,并随企业发展争取逐年有所增长,由企业专项拨发。在计划范围内,日常开支由团组织负责人审批,财务部门报销。遇有特殊情况(如召开团代会、开展团的重点活动等)需追加经费时,应经团组织会议讨论提出,由企业领导层决定。


其他省市区没有找到类似规定,可以咨询当地12366问问是否有这方面的地方性规定。


因此,个人理解,对于没有专门规定的地区,团组织活动经费可以按规定全额扣除或放在党组织活动经费下扣除。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7〕38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纳入管理费用的党组织工作经费,实际支出不超过职工年度工作薪金总额1%的部分,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年末如有结余,结转下一年度使用。累计结转超过上一年度职工工资总额2%的,当年不再从管理费用中安排。




问题9:企业改制清产核资评估增值固定资产所得税能不能税前扣除?


解答:


1、公司制改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制改制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4号)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或者国有全资子公司,改制中资产评估增值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资产的计税基础按其原有计税基础确定;资产增值部分的折旧或者摊销不得在税前扣除。


上述规定,遵循了企业所得税法关于资产计税基础采用历史成本法的规定:评估增值不纳税,但是也不得税前扣除增值的折旧或摊销。如果折旧或摊销额中包括有增值部分,需要做纳税调增,相当于增值部分递延分期纳税。


2、股份制改制


针对国有企业(纳入中央或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范围的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制改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上市资产评估增值企业所得税处理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5号),对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发生资产评估增值所得税处理如下:


(1)国有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可以不征收入库,作为国家投资直接转增该企业国有资本金(含资本公积,下同),但获得现金及其他非股权对价部分,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2)国有企业100%控股(控制)的非公司制企业、单位,在改制为公司制企业环节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可以不征税入库,作为国家投资直接转增改制后公司制企业的国有资本金。


(3)经确认的评估增值资产,可按评估价值入账并按有关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


可见,对于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制”和“上市改制”,采取了差别对待,前者实行所得税递延政策,后者实行以“税”转增资本金的变通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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