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代理记账 >

济南会议费管理办法(济南市会议费管理办法2019)

山东省财政厅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综合定额标准是相关费用开支的上限,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由不同层级干部参加的培训项目也可以按参训人员类别分别结算培训费用。


30天以内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30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上述天数含报到撤离时间,报到和撤离时间分别不得超过1天。


单位内部具备培训条件的,应当充分利用内部培训场所举办培训。


第十条 师资费在综合定额标准外单独核算。


(一)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每学时讲课费执行以下标准(税后):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


其他人员讲课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


培训工作确有需要从异地(含境外)邀请授课老师,路途时间较长的,经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书面批准,讲课费可以适当增加。


(二)授课老师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省直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住宿费、伙食费按照本办法标准执行,原则上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 参训人员以其他人员为主的培训项目参照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分类和标准执行。


第四章 培训组织


第十二条 培训实行分级管理,各单位举办培训,原则上不得延至县及以下。


各单位开展培训,应当在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内,择优选择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以及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承办。到高校举办培训班,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择省内高校。


第十三条 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


第十四条 各单位要严格控制培训经费支出。培训住宿以标准间为主,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培训用餐安排自助餐或工作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除必要的现场教学外,7天以内的培训不得组织调研、考察、参观;


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


第十五条 邀请境外师资讲课,应当严格按照有关外事管理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境内师资能够满足培训需要的,不得邀请境外师资。


第十六条 培训举办单位应当注重教学设计和质量评估,通过需求调研、课程设计和开发、专家论证、评估反馈等环节,推进培训工作科学化、精准化;注重运用大数据、“互联网 ”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开展培训和管理。所需费用纳入部门预算予以保障。


第五章 报销结算


第十七条 培训费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不得向参训人员收取任何费用。培训费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所需经费按照综合预算要求,原则上通过单位日常公用经费、非税收入或专项经费统筹解决。执行中经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批准临时增加的培训项目,原则上按照规定程序通过调整部门支出结构解决。


第十八条 各单位负责同志对发生的培训费的真实性负责。培训结束后,各单位要及时办理报销手续。报销培训费,综合定额范围内的,应当提供培训计划审批文件、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以及培训机构出具的收款票据、费用明细等凭证;师资费范围内的,应当提供讲课费签收单或者合同,异地授课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按照差旅费报销办法提供相关凭据;执行中经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批准临时增加的培训项目,还应当提供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材料。


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培训费开支,对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


第十九条 培训费的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有关制度执行。


第二十条 培训费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规定的“商品和服务支出”类“培训费”款级经济科目中列支。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将非涉密培训的项目、内容、人数、经费等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开。


第二十二条 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对各单位培训活动和培训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培训计划的编报是否符合规定;


(二)临时增加培训计划是否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


(三)培训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四)培训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五)是否存在虚报培训费用的行为;


(六)是否存在转嫁、摊派培训费用的行为;


(七)是否存在向参训人员收费的行为;


(八)是否存在奢侈浪费现象;


(九)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予以通报;对相关责任人员,按规定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对巡视、审计、财政检查发现存在违规使用培训经费问题的,根据情节轻重酌情核减下一年度部门预算。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结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工作实际,制定培训费管理具体规定。


第二十五条 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省委组织部组织的调训和统一培训,有关部门组织的援外培训,不适用本办法,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山东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鲁财行〔2017〕27号)同时废止。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