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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付账款和其他应付款哪个好平账(应付账款和其他应付款有什么差别)




经常被问到这样的问题,长期挂账,不需要支付的应付款(包括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预收账款等)该如何平账,他们能确认收入吗,确认收入后需要计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吗?


财务工作中,你是否遇到焦头烂额不知如何解决的问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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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看似有几分好笑,实际企业或多或少存在。“好笑”是因为居然还有付不出去的款项,客观现实是,不是应付款真付不出去,至少不是一开始就付不出去,而是债务人找种种借口拖着不付,拖久了,债权人以为债务人不想付了,可能就懒得要了。债务人再拖上个三五年,应付款就成了“不需要支付”了。





在回答文章开头的问题前,首先要明确,企业是否确信应付款付不出去。付不出去是企业自己的主观臆断,还是有客观证据证明。如果只是基于挂账时间的长短主观臆断,建议你暂时不要作任何处理,接着挂账就行。


一直长期挂账行不行呢?这存在一定的税务风险。原因在于会计在确认“应付”的时候,实际会同步或在后续结转成本费用,现在应付又不付,税务有理由质疑前面成本费用的真实性。这需要企业能给出一个合理的解释。


我知道以前有家医药企业将拖欠五年以上的应付账款转作收入了,该平的账平了,该交的税都交了。结果后续陆陆续续收到债权人起诉,这把财务弄得非常别扭。





如果有客观事实证明应付款确实“无需支付”了,或“付不出去”了,这时才涉及应付款平账的问题。《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是,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应计入收入,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将应付款转入收入,理想的会计科目是“营业外收入”,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付账款等科目


贷:营业外收入


应付款项在什么情况下才属于“确实无法偿付”呢?税法对此并未明确予以规定。也就是说,需要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界定。自行界定要有足够的合理性,我的理解是,债权人破产、倒闭或死亡,或者债权人书面承诺放弃债权,或者经法院判决债务人可不用支付,这些条件才可作为应付款项“确实无法偿付”的依据。舍此,企业应慎重处理。


来源: 袁国辉 指尖上的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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