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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企业与诉讼主体(有限合伙人什么意思)


似乎有限合伙人派生诉讼已无法律障碍,但事实上该类诉讼却并不常见,有限合伙人如何有效行使派生诉讼的权利,尤其是在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中有限合伙人派生诉讼权利的行使是本文探讨的重点。


私募基金中有限合伙人派生诉讼的主要要与素


关于有限合伙人派有限生诉讼,最高人民法院有两个判例具有重要参考价值,我们先来回顾这两个案件,以明确有限合伙人派生诉讼的主要要素。


(一)(20合伙16)最高法民终19号案


该判决于2016年6月6日作出,系最高人民法院的公报案例,涉及有限合伙人派生诉讼权利及其行使的认定。


东方高圣系有限合伙企业,原告世欣荣和公司为其有限合伙人。2012年3月28日,东方高圣作为次级受益人与长安信托《信托合同》,结果损失了全部投资款。世欣荣和公司认为长安信托与鼎晖恶意串通,造成其信托投资全部亏损,要求执行事务合伙人立即提起诉讼,执行事务合伙人回函表示已聘请律师对相关文件进行研究,但尚未掌握长安信托与鼎晖恶意串通的证据。


本案一审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争议焦点为:1、世欣荣和公司作为东方高圣的合伙人是否有权提起诉讼;2、长安信托与东方高圣签订的《信托合同》是否有效。


关于第一个焦点问题,该院认为,执行事务合伙人虽对世欣荣和公司的要求予以响应,但未依法提起民事诉讼,世欣荣和公司有权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长安信托关于执行事务合伙人未怠于行使权利,世欣荣和公司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的条件并未成就的抗辩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该院不予采纳。


关于第二焦点问题,该院支持了长安信托的抗辩理由,从而导致本案原告败诉,因与本文讨论的问题无关,不再展开。


世欣荣和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维持了一审的判决。虽然该案为公报案例,但由于被告存在其他抗辩理由,有限合伙人的诉请未得到支持,最高人民法院也未就有限合伙人派生诉讼的权利进行详细论述。


(二)(2016)最高法民终756号案


相较于19号案,该案中最高人民法院就有限合伙人派生诉讼的认定更直接、更全面,被认为是有限合主体伙人派生诉讼胜诉的首案。


和信投资中心系有限合伙企业,原告焦建、合伙刘强、李春红系和信投资中心的有限合伙人。和信投资中心通过浦发银行淮南支行向瑞智公司提供委托贷款,到期后因和信投资中心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没有采取有效的催讨措施,原告直接起诉要求瑞智公司向和信投资中心偿还借款,安徽省高院一审支持原告的诉有限讼请求。瑞智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院认为争议焦点为执行事务合伙人是否怠于行使权利。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执行事务合伙人在案涉委托贷款到期后不提起诉讼或仲合伙人裁,即为怠于行使权利,进而维持原判。


私募基金中有限合伙人提起派生诉讼的条件


结合上述两案,不难看出,有限合伙人是否有权提起派生诉讼,在于核查执行事务合伙人是否怠于行使权利。而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合伙企业利益受损时,执行事务合伙人不及时或应有限合伙人的要求提起诉讼或仲裁,即为怠于行使权利。从最高人民法院的判例来看,在合伙企业利益受损,而执行事务合伙人未及时提起诉讼或仲裁时,有限合伙人即可以提起派生诉讼。


在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业务中,基金往往有多个投资者,即有限合伙人。在面对合伙事务时,投资者可能难以达成一致,基金的运营更有赖于管理人的专业判断。而管理人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在投资者意见无法达成一致时,基于管理经验认为暂不提起诉讼或仲裁更有利于基金诉讼利益最大化,是否同意思样适用企业“不起诉即怠于履责”的认定规则,尚需进一步通过司法实践和司法解释予以界定和完善。


私募基金中有限合伙人派生诉讼的难点诉讼及建议


除私募基金中管理人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其“怠于行使权利”的认定可能存在特殊情形外,投资者作为有限合伙人提起派生诉讼仍然存在现实难点,主要是:


(一)私募基金投资和管理具有复杂性,投资者的主张可能并不符合基金利益


不同于一般企业对外债务的回收,私募基金投资具有复杂性,可与能无法判断何种方式更有符合基金的利益。例如,在私募股权投资中,当投资款无法收回时,基金应当通过回购收回投资还是通过目标企业重组实现退出,何种方式可以使得基金利益最大化,往往有赖于管理人的专业判断。而企业有限合伙人派生诉讼的目的什么是为了维护企业利益,私募基金中如何加以判断,可能成为司法实践中不得不核查的问题。


(二)投资者难以就提起派生诉讼达成一致,可能存在有限合伙人内部不同意见的抗衡


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可能存在多个投合伙人资者,即有限合伙人。基于私募基金投资和管理的复杂性,不同的投资者可能做出不同的判断。在有限合主体伙人派生诉讼中,私募基金可能呈现出仅有部分投资人起诉,而剩余投资人不同意起诉的情况。在司法实践中,部分有限合伙人起诉,而部分有限合伙人持相反意见时,法庭可能将面临难以认定的两难局面。


(三)投资者难以取得全部交易文件,以证明基金有权向第三方主张权利


根据笔者为私募基金提供法律服务的经验,私募基金投资损失后,管理人怠于诉讼的,往往伴随着管理人的失职。不同于一般企业,管理人作为执行意思事务合伙人,将面临投资者的追责。在此情形下,管理人与投资者将一定程度上处于对立地位,投资者难以取得有效的证据材料,即使有权提起派生诉讼,也难以证明第三方对基金的支付义务,从而导致派生诉讼难以实现弥补损失的实际效果。


采用有限合伙形式的私募基金,既受合伙企业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也具有明显的业务特点。投资者取得了有限合伙人的身份,却受限于在私募基金中的被动地位,而难以完整地行使有限合伙人的权利。同时,投资者应当看到,管理人不仅需要承担执行事务合伙人的相关义务,同样应当遵守监管要求谨慎履行管理职责。投资者可灵活适用派生诉讼和管理人追责诉讼,更全面的把握诉讼风险和效果。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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