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代购货物的基本规定
1.增值税方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026号)对代购货物征税问题明确,代购货物行为,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税。(1)受托方不垫付资金;(2)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3)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这里说明了几个事:
(1)代购者对于货物的进出只是属于暂收后付的性质,没有物权的拥有过程,即物权是从销售方直接过渡给购买方。
(2)货物的货款多少与代购者没有利益关系,当然在实际中,一般代购应属于介于双方之间的纽带作用,有协助双方议价的现实,但属于购买方与销售方双方购销的行为,其是属于掺合服务。
(3)作为掺合服务,经营者本质上就是一种经纪代理行为,获取的就是手续费(佣金)收益。对于手续费,自然应当缴纳增值税。
2.所得税方面:
既然承认了不属于货物经销行为,自然单纯货物进出方面是没有所得了。
二、境外代购的风险控制
代购货物并不局限于国内的商业行为,包括境外代购。目前,我们比较熟悉的代购,往往也是被认为是海外代理购物的简称,国内的代购货物行为反而貌似被遗忘。
对于代购货物行为,除了需要满足规定的条件外,自然需要在合同中予以明确,只有这样才能做实代购的行为。对于代购需要注意风险的有效控制,这里有许多需要考虑,下面税舟特别提醒两点:
1.需要购买者先行支付货款。一般出于多种原因的考虑,货款是通过代购者转手。因此,购买者需要先支付给代购者,从而首先做实不垫付资金的事实。
2.合同要签订。特别是在网络交易中,需要考虑采用格式化的电子合同,便于签订,确认委托关系,协定服务内容和费用。
如果一旦在中介服务过程中服务者事实上拥有了物权的过程,就会被视为经销,那么就需要缴纳相应的税收,比如,向海外购物,就需要向海关视同经销进口货物缴纳进口环节的税收,否则如果以代购名义,擅自享受免税或者跨境零售进口税收优惠政策,一旦被查实,偷逃税额达到一旦程度的,就可能以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罪名被追究刑事责任。跨境代购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在逐步增多,应当引起重视,尤其是电商法实施之后,有可能将有更加严格的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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