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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178号文件(大庆第100号文件)


所谓规范性文件,就是百姓俗称的“红头”文件,它是政府机关实施法律法规、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一种重要载体和方式,对于政府实施改革、发展经济、维护秩序、服务社会起着重要作用,直接关系到政府机关的形象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而对于一些工作任务已完成、管理方式改变、适用期已过、不适应实际工作需要等情况的规范性文件,必须进行及时清理,才能保证政令畅通,推进依法行政。大庆十分重视对规范性文件的管理,按照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建立规范性文件清理长效机制的要求,2013年以来,每年都开展一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那么,什么样的文件需要修改和废止呢?大庆市法制办工作人员介绍,规范性文件主要内容合法且需要继续执行,但个别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性规定不一致,或部分内容的程序性、可操作性不强,需要细化和完善的,应当予以修改。例如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庆政办发〔2000〕62号)、《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加强税收征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庆政发〔2009〕5号)、《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市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庆政办发〔2010〕74号)等22个文件个别条款和部分内容需要进行修改。


而对规范性文件主要内容违反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性规定,或者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性规定代替,或者不适应当前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或者工作任务完成、调整对象已消失、管理方式改变,或者有效期已满致使规范性文件自然失效的,皆在废止之列。


此次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包括《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安全发展示范试点城市建设规划的通知》(庆政发〔2013〕12号)、《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创建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庆政发〔2013〕13号)、《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工业气瓶安全管理的通告》(庆政通〔2009〕1号)等25个文件。对于保留的规范性文件,在大庆行政区域内继续执行;对于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由责任部门在2018年3月15日前进行修改,重新履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届时未修改完毕的视为废止,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对于废止的规范性文件,自通告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此次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结果,大庆市政府已经在其门户网站(http://www.daqing.gov.cn/)上发布了通告,大庆市民可以登录网站查询清理后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大庆各县(区)和各部门也按照要求对本单位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清理结果也按要求面向社会进行了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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