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起债权债务的诉讼案例。
但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理由是中易公司的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已消灭,不符合起诉条件。
所以,按照民法典和公司法的规定,煤业公司应该可以起诉中易公司的两位股东,揭开公司的面纱,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附:
宝丰县商酒务镇煤业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421民初482号
起诉人:宝丰县商酒务镇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宝丰县商酒务镇商酒务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1MA40AKFC7吗E。
法定代表人:文艳丽,经理。
2021年名称12月17日,本院收到宝丰县商酒务镇煤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状。起诉人宝丰县商酒务镇煤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 请求依法解除与宝丰县中易贸易有限公司签订了《供货合同》,并向其返还购货款1200000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14630000元(截至2021年12月23日),以上本息店名暂计26630000元,(2021年12月23日以后的利息,以120已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注销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至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
- 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可以:
2014年1月7日,宝丰县商酒务镇煤业有限公别人司了与宝丰县中易贸易有限公司签订了《供货合同》,向宝丰别人县中易贸易有限公司购买原煤。
2014年的1月23日,宝丰县商酒务镇煤业有限公司通过河南农村信用社向宝丰县中易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2000000元,货公司款支付后,宝丰县中易贸易有限公司未按约定交付原煤,也未退还购货款。
宝丰县商酒务镇煤业有限公司多次向宝丰县中易贸易有限公司要求供货,宝丰县中易贸易有限公司拒不供货,亦不退还购货款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并以种种理由推诿,至今未果。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公司国民法典》第五十九条规定,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第七十三条规定,法人被宣告破产的,依法进行破产清算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
本案中,宝丰县店名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7日作出(2020)豫0421破2-2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裁定:
- 宣告宝丰县中易贸易有限公司破产;
- 终结宝丰县中易贸易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院于2022年2月24日在宝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实:
宝丰县中易贸易有限公司已注册于可以2022年2月7日办理了注销登记,故宝丰县中易贸易有限公司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已消灭,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
综上,本院对宝丰县商酒务镇煤业有限公司注销的起诉,依法不予受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宝丰县商酒务镇煤业有限公已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能用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锐峰
二〇二二能用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松刚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十九条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了,从法人成立时成立,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第七十三条法人被宣告破产的,依法进行破产清算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名称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吗民事注册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