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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项税额跟进项税额待抵扣借贷(借待抵扣进项税额,贷进项税额转出)

Question:一般纳税人提供贷款服务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二)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


因此,纳税人提供贷款服务不属于以上两种情形的,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既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接受贷款服务的一方能否就利息支出进行增值税进项税的抵扣呢?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在36号文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所谓“贷款服务”,定义是: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因此,纳税人购入贷款服务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企业合并中的会计处理


举个简单的例子:


母公司A借钱给子公司B,假设利息10万。


则增值税=10/(1 6%)*6%=0.566万(贷款服务增值税税率为6%)


什么意思呢?


母公司A应向子公司B收取10万元的利息,但其中0.566万元要向税局缴纳增值税销项税,A公司会计处理为:


借:其他应收款 10


贷:利息收入 9.434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0.566


子公司B的会计处理为:


借:利息支出 10


贷:其他应付款 10


那么在企业合并报表的抵消时,关联方交易是抵不干净的(利息收入9.434万元,利息支出10万元,差异0.566万元),此时应该合并抵消9.434万元,因为从合并的层面来看,该交易导致集团对外形成0.566万元的负债,因此这0.566万元不能进行合并抵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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