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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交割过渡期损益专项审计报告(交易性金融资产各年损益及账面价值的计算)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11月3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向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1974号)。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标的资产已完成过户,详见公司于2018年12月12日披露的《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标的资产过户完成的公告》( 公告编号:临2018-065)。公司因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而发行的175,683,253股新增股份已于2018年12月12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股份登记手续,详见公司于2018年12月18日披露的《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发行结果暨股份变动的公告》( 公告编号:临2018-066)。如无特别说明,本公告中有关简称与公司于2018年12月1日披露的《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修订稿)中的有关简称相同。


根据公司与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宁波海运集团有限公司和浙江浙能煤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合称“交易对方”)分别签署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及补充协议(以下简称“交易协议”)及《标的资产交割确认书》,各方同意以资产交割日所在月份之前一个月的最后一日作为本次交易涉及标的资产的交割审计基准日(即2018年11月30日),标的资产在本次交易的评估基准日2017年12月31日(不包括评估基准日当日)至交割审计基准日(包括当日)期间运营所产生的收益由公司享有,亏损由交易对方承担。


根据上述交易协议,公司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对标的资产交割过渡期损益情况进行了专项审计,并出具了《浙江富兴海运有限公司资产交割过渡期损益专项审计报告》(大华核字[2019] 001069号)、《宁波江海运输有限公司资产交割过渡期损益专项审计报告》(大华核字[2019]001066号)和《浙江浙能通利航运有限公司资产交割过渡期损益专项审计报告》(大华核字[2019] 001070号)。根据审计结果,富兴海运、江海运输和浙能通利在损益归属期间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123,606,982.05元、5,460,366.92元和7,898,387.16元。根据交易协议的相关约定,标的资产在过渡期内实现的收益全部由公司享有,不涉及由交易对方承担亏损的情形。


特此公告。


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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