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银行卡被盗刷事件频频发生,而几乎每一起盗刷事件都会引发持卡人与银行之间的责任归属纠纷,进而引发诉讼。双方的观点和诉求针锋相对——被盗刷的持卡人普遍认为,银行存有管理漏洞和严重过失,应承担银行卡被盗刷的民事赔偿责任;而银行一方则认为银行卡被盗刷的责任在持卡人,银行已经尽到了必要的安全管理义务,不应为银行卡遭盗刷负责。
实际上,银行针对持卡人的银行卡被盗刷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既是一种法律义务,也是一种契约义务。《商业银行法》第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据此,银行(发卡行)有义务保障持卡人的银行卡资金安全、账户安全。银行与持卡人(储蓄性质)之间还有金融契约关系,银行负有向持卡人兑付存款并支付利息的义务。按照《民法典》的严格责任原则,发生银行卡被盗刷案件后,如果持卡人没有未妥善保管银行卡、密码、验证码等身份识别信息、交易验证信息等过错,银行就应该承担赔偿损失等责任。显然,银行卡被盗刷银行担责是对金融法律规则和契约规则的具体执行。
最高审判机关明确“银行卡被盗刷银行担责”的一般规则,对金融领域银行卡管理规则的重建是一种有效引领。实际上,1999年出台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并未就银行卡被盗刷的风险防范、责任划分等作出明确规定,有关部门有必要对接司法机关的办案规则或意见,出台或修改完善相关银行卡法律法规,从机制上理顺保障银行卡安全的权利义务关系。□ 李英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