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成立工作组。
3、制订工作方案。
4、通过查询、调研、访谈等方法收集服务所需要的基础数据及资料。
5、对数据及资料进行甄别、汇总和分析。
6、形成初步思路,与客户沟通、讨论,向质量负责人汇报,确定思路。
7、根据思路編制相应咨询成果文件,包括方案、报告、合同等,报质量负责人审核。
8、与客户进行充分沟通,并根据客户或专家建议对成果进行完善。
9、成果文件报中心复核并备案。
10、向客户提交成果文件。
11、进行结项总结,归档。归档文件包括:咨询服务合同、客户提供的基础数据和资料、咨询成果文件(如有)、评审会议签字资料(如有)、成果批复文件(如有)、项目入库证明材料、客户评价材料、费用结算及发票等资料、结项总结,以及其他证明项目终结的材料。
注意事项:
1、涉及新建项目工程投资、运营成本、未来产出等基础数据,应当依据有资质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不得随意自行调整或出具相关数据。可研报告确有问题,数据严重失实的,应当握醒客户,要求工程咨询单位调整,或者客户出具书面意见,作为数据来源。除咨询服务合同约定由我单位提供相关数据外,我们只能力所能及地提供一些参考数据的,并征得客户认可,在方案等成果文件中不得表述为该数据由我单位提供。
2、涉及存量项目的资产价值、成本、未来产出等数据,应当依据有评估资质的单位的评估报告中的数据或客书面确认的数据,不得自行确定相关数据。
3、涉及当地政府财政数据、当地已有PPP项目财政支出数据,应当向当地财政部门查询取得。对于未来年度财政数据预期,应当依据相关指引要求测算,但需要征求当地财政部门的意见。
4、对于项目财务测算所涉及的税金,应当明确测算时假设的税种、税率,并明确提示税收政策变动的风险。
5、对于项目投资收益率、融资利率、折现率、合作期限、支付条件等PPP咨询需要确定数据和条件,应当根据项目经验、市场情况,向客户提供咨询建议,并提示每个数据与条件变化可能引起的后果,取得客户的认可。
6、为同一项目提供多项咨询服务的,如方案编制、物有所值评价、财政承受能力论证、采购文件和合同编制,每份文件应相对独立,前后顺序和逻辑关系合规。
相对独立是指:每个文件独立成篇,不因其他文件有了某个内容而省略并写参见其他文件,如两评报告应各有测算过程。
顺序和逻辑关系为:先有方案,再对方案进行物有所值评价,再对方案进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采购文件要依据方案编制,合同要依据方案和采购文件编制,保持连贯性和一致性。
(二) PPP项目程序
1、项目建议
政府发起:行业主管部门提出项目建议。
社会资本发起:社会资本向行业主管部门提交项目建议书。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审核。
2、确定实施机构
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意采用PPP模式实施该项目的,应当出具授权书,明确项目实施机构。如能同时明确政府出资代表的,可以同时作出授权。
一般建议政府授权行业主管部门作为实施机构,也可以授权相关事业单位(如学校、医院等)作为实施机构。禁止由企业(如政府融资平台)作为实施机构。政府可以授权地方国有企业作为政府出资代表,代政府参股项目公司。
3、编制项目实施方案
政府发起的项目,实施机构或其委托的咨询机构编制实施方案。
社会资本发起的项目,由社会资本编制实施方案。实施机构审核实施方案。
新建、改扩建项目的项目实施方案应当依据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前期论证文件编制;存量项目实施方案的编制依据还应包括存量公共资产建设、运营维护的历史资料以及第三方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等。
注:社会资本编制实施方案的可行性不强,一般不建议采用。原因为:社公资本会站在自身的立场,编制出倾向于自己的方案,可能出现侵害公共利益、限制竞争等情形。所以实施机构必须对实施方案予以审核。既然要审核实施方案,就不如由实施机构主导编制方案更简单高效了。
4、市场测试
市场测试并不是规定的程序,但是可以有效地保障方案的可行性。是促进项目落地的重要手段。
市场测试的时机建议在实施方案初稿完成后,两评之前,可根据测试结果调整方案。
市场测试的方式:建议将初稿实施方案或精简稿发给潜在社会资本,需要做到方案深度足够,风险分担、运作方式、合作期限、回报机制、预期回报率、合同主要权利义务等实质条件具体清晰。然后约潜在社会资本进行充分、实质沟通,避免泛泛交流。
5、物有所值评价
实施机构提请同级财政部门进行物有所值评价。
物有所值评价报告的编制单位可以为实施机构或其委托的咨询机构或专家,也可以为财政部门或其委托的咨询机构或专家。从客观公正的角度出发,建议由财政部门委托非方案编制单位的第三方组织评审并编制物有所值评价报告。从效率的角度出发,建议实施机构委托方案编制单位组织评审并编制物有所值评价报告。
财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审核物有所值评价报告,并出具审核结论。
6、财政承受能力论证
实施机构提请同级财政部门进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
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的编制单位可以为实施机构或其委托的咨询机构,也可以为财政部门或其委托的咨询机构。从客观公正的角度出发,建议由财政部门委托非方案编制单位的第三方编制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从效率的角度出发,建议实施机构委托方案编制单位编制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
财政部门审核财政承业受能力论证报告,并出具审核结论。
7、入库
财政部门将经审核通过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的项目纳入PPP 项目开发目录,并录入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
8、方案审批
项目实施机构应限据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审核结果,完善项目实施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核。
9、资格预审公告
项目实施机构根据实施方案确定的条件或原则,自行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准备资格预审文件,发布资格预审公告。
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
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包括项目授权主体、项目实施机构和项目名称、采购需求、对社会资本的资格要求、是否允许联合体参与采购活动、是否限定参与竞争的合格社会资本的数量及限定的方法和标准,以及社会资本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和地点。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
10、资格预审评审
项目实施机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成立评审小组,负责资格预审的评审工作。评审小组由项目实施机构代表和评审专家共五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评审小组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审专家可以由项目实施机构自行选定,但评审专家中至少应当包含1名财务专家和1名法律专家。项目实施机构代表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项目的评审。
11. 发出采购文件
项目采购文件应当包括采购邀请,竞争者须知(包括密封、签署、盖章要求等),竞争者应当提供的资格、资信及业绩证明文件,采购方式,政府对项目实施机构的授权,实施方案的批复和项目相关审批文件,采购程序,响应文件编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及地点,保证金交纳数额和形式,评审方法,评审标准,政府采购政策要求,PPP项目合同草案及其他法律文本,采购结果确认谈判中项目合同可变的细节,以及是否允许未参加资格预审的供应商参与竞争并进行资格后审等内容。项目采购文件中还应当明确项目合同必须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在获得同意前项目合同不得生效。
采用竞争性谈判或者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项目采购文件除上款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明确评审小组根据与社会资本谈判情况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包括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项目合同草案条款。
12.现场考察或者采购前答疑会
项目实施机构应当组织社会资本进行现场考察或者召开采购前答疑会。但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只有一个社会资本参加的现场考察和答疑会。
13. 采购评审
项目实施机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成立评审小组,负责PPP项目采购的评审工作。评审小组由项目实施机构代表和评审专家共五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评审小组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审专家可以由项目实施机构自行选定,但评审专家中至少应当包含1名财务专家和1名法律专家。项目实施机构代表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项目的评审。
评审小组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14.成立采购结果确认谈判工作组
PPP项目采购评审结束后,项目实施机构应当成立专门的采购结果确认谈判工作组,负责采购结果确认前的谈判和最终的采购结果确认工作。
采购结果确认谈判工作组成员及数量由项目实施机构确定,但应当至少包括财政预算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代表,以及财务、法律等方面的专家。涉及价格管理、环境保护的PPP项目,谈判工作组还应当包括价格管理、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机关代表。评审小组成员可以作为采购结果确认谈判工作组成员参与采购结果确认谈判。
15.确认谈判
采购结果确认谈判工作组应当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候选社会资本排名,依次与候选社会资本及与其合作的金融机构就项目合同中可变的细节问题进行项目合同签署前的确认谈判,率先达成一致的候选社会资本即为预中标、成交社会资本。
确认谈判不得涉及项目合同中不可谈判的核心条款,不得与排序在前但已终止谈判的社会资本进行重复谈判。
16.预中标、成交公示
项目实施机构应当在预中标、成交社会资本确定后10个工作日内,与预中标、成交社会资本签署确认谈判备忘录,并将预中标、成交结果和根据采购文件、响应文件及有关补遗文件和确认谈判备忘录拟定的项目合同文本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项目合同文本应当将预中标、成交社会资本响应文件中的重要承诺和技术文件等作为附件。项目合同文本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可以不公示。
17. 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项目实施机构应当在公示期满无异议后2个工作日内,将中标、成交结果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进行公告,同时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
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项目实施机构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或者成交社会资本的名称、地址、法人代表;中标或者成交标的名称、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合作期限、服务要求、项目概算、回报机制)等;评审小组和采购结果确认谈判工作组成员名单。
18.合同审批
采购结果公示结束后、PPP项目合同正式签订前,项目实施机构应将PPP项目合同提交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法制部门等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注:在这里,有两点建议,一是合同草案在采购文件发出之前,请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法制部门单位审核;二是请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法制部门等单位的人员参与确认谈判。这样是为了避免合同文本不符合合同审核部门的要求。
19.签署合同
项目实施机构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与中标、成交社会资本签订PPP项目合同。
20.项目公司继承合同
需要为PPP项目设立专门项目公司的,待项目公司成立后,由项目公司及社会资本与项目实施机构签署关于继承PPP项目合同的补充合同。
注:不得采用重新答署项目合同的方式。重新签署项目合同的内容无法与原项目合同完全保持一致,如注册项目公司条款、股权转让限制条款等;还需要说明原项目合同是继续有效、项目公司和社会资本分别承担的责任,而这些内容在项目公司与实施机构两方之间的项目合同中约定对社会资本没有约束力。因此。这种方式有法律上的瑕疵。
21.项目执行
项目公司及社会资本按项目合同约定执行项目。项目实施机构、政府出资代表、财政部门等依据项目合同予以配合、监管、绩效评价,付费、中期评估等。
22.项目移交
项目实施机构或政府指定的其他机构应组建项目移交工作组,根据项目合同约定与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确认移交情形和补偿方式,制订资产评估和性能测试方案。
项目移交工作组应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按照项目合同约定的评估方式,对移交资产进行资产评估,作为确定补偿金额的依据(提前移交或者有偿移交需要评估的项目适用)。
项目移交工作组应严格按照性能测试方案和移交标准对移交资产进行性能测试。性能测试结果不达标的,移交工作组应要求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进行恢复性修理、更新重置或提取移交维修保函。
23.项目移交后评价
项目移交完成后,财政部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应组织有关部门对项目产出、成本效益、监管成效、可持续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应用等进行绩效评价,并按相关规定公开评价结果。
另外,鉴于财政和发改主管的PPP项目领域存在模糊地带,部分项目既属于传统基础设施领域(发改主管),又可以理解为公共服务领域(财政主管)。这样的项目可以两库都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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